《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由汕頭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12月9日發布,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
- 發文機關:汕頭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汕府[1998]169號
- 發布時間:1998-12-09
- 生效時間:1999-01-01
【發布文號】汕府[1998]169號
【發布日期】1998-12-09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的通知
現將《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
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契約制職工、臨時工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按本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本規定委託稅務部門徵收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契約制職工、臨時工和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行政管理歸屬分別由市、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
1、稅務部門代征:用人單位每月月底前按稅務征管歸屬攜帶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分別向市、區及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報次月參保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後,開具徵收申報憑證轉由用人單位向所屬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一併申報。稅務部門將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連同應納稅款同單分項開出征收憑證,用人單位在限繳時間內,到開戶銀行繳納稅費。稅務部門通過銀行從用人單位基本帳戶徵收社會保險費,於當月按歸屬分別劃入市、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2、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徵收:用人單位每月月底前按行政管理歸屬分別向市、區及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報次月參保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據此通過銀行從用人單位的基本帳戶中徵收並分別劃入市、區及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應在每季末將新增註冊成立和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基本資料提供給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已進行稅務登記但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發出限期參保通知書,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參加社會保險。
稅務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委託追繳社會保險費和加收滯納金通知書》將追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加收的滯納金連同應納稅款同單分項開出征收憑證,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代征,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被追繳社會保險費和加收滯納金的用人單位,應於次月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補辦社會保險手續,並按實際用工人數結算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手續。對逾期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根據《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