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區建築立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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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23
【生效日期】1992-09-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市區建築立面管理辦法
(1992年9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汕頭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和使用建築物、構築物均應符合建築立面管理的要求,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委、市城建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區城建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辦法在其轄區內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協同做好街坊或居住區內的建築立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築立面設計管理
第四條建築立面設計應整潔美觀,力求創新,符合城市環境和市容要求。
第五條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築,其鍋爐房、配電房、水泵房、煙囪、垃圾道不得臨路布置。
第六條建築物如天面設定冷水塔,應有遮擋設施,並與建築立面相協調。
第七條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築,管道不得臨街外露。市級公共建築、高層建築的管道不得外露。
第八條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築外牆裝飾,應採用玻璃馬賽克、面磚或新型的裝飾材料,外牆窗戶均採用鋁合金玻璃窗。
第九條建築立面上安裝空調機的規定:
1.城市道路沿街建築、市級公共建築、高層建築(不含高層住宅)立面上不準安裝窗式和分離體空調機。
2.高層住宅必須在保證建築立面整潔美觀的前提下,對各住戶空調機的安放位置,進行統一設計、統一施工。
3.凡有條件的其它建築也應按高層住宅的辦法處理。
第十條建築立面安裝窗罩、陽台罩的規定:
1.城市主幹道沿街建築、市級公共建築、高層建築立面的窗戶、陽台只允許統一安裝鋁合金花格網,並不得超出外牆和陽台欄板。
2.城市次幹道、支路沿街建築立面上的窗戶、陽台只允許統一安裝鋁合金花格網或鋼花格罩,並不得超出外牆和陽台欄板。
3.街坊、居住區內的建築立面上的窗戶、陽台允許統一安裝鋼花格罩,窗花格罩不得挑出外牆,陽台花格罩不得超出欄板四十公分,不得在陽台欄板立面上設定斜撐,也不得在陽台罩上搭設任何形式的雨蓬。
4.凡允許安裝窗罩、陽台罩的建築物均應由設計部門在建築物設計時連同窗罩、陽台罩統一進行設計;都必須以街坊、建築群或整棟建築物進行統一施工、統一投入使用。
5.凡有窗罩、陽台罩的住戶,應在窗罩或陽台罩上至少安裝一個供消防救護使用的可開啟的鐵門。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築裙樓和居住區內的裙樓平台上不準安裝鐵罩,不得搭設任何形式的頂蓋。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沿街建築的商業店面招牌、遮陽設施的規格尺寸和底層柱子裝飾必須統一設計、統一施工,招牌和遮陽設施的上口不得超底層雨蓬或樓層高度。商業店面大於三個開間的,確需提高裝飾標準的,應報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 建築立面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交付使用的建築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任意改變建築立面的完整性,具體要求是:
1.不得堵塞或增設建築立面上的窗戶,也不得改變窗洞尺寸、形狀和位置;
2.不得封閉或部分封閉建築立面上的陽台、外走廊,平台等敞開式的空間;
3.不得在城市道路沿街建築、市級公共建築、高層建築立面的外牆上開洞安裝空調機、排氣機等,也不得懸掛或附著分離體空調機;
4.不得堵塞建築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陽台欄桿;
5.不得在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築立面上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陽設施。
第十四條交付使用的建築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已統一安裝的窗罩、陽台罩的位置、構造和顏色。
第十五條不準在建築物的屋面、陽台、外走廊、裙樓平台上亂搭亂建。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沿街建築的底層用戶不得擅自改變門前人街道地坪標高(特別是商業店面不得以裝飾為由提高店前的人行道標高),也不得將拉閘、摺疊式的鐵門安裝在外牆或柱子的外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改變底層建築的使用性質。
第四章 建築立面管理的責任
第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必須根據本辦法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並按設計深度要求提供建築立面設計圖紙和有關說明。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設計單位違反建築立面設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第十八條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應嚴格把好規劃設計報建關,凡不符合建築立面設計管理要求或圖紙內容不全的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一律予以即回,並責成其修改或補充至符合要求,方準報建。
第十九條建築施工單位必須按經審批的建築立面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建設單位和個人也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修改設計。
第二十條建築物施工過程和竣工驗收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檢查和監督施工單位按建築立面設計圖紙施工的情況,並把建築立面施工質量、是否按圖施工作為竣工驗收和質量等級評定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建築立面使用管理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部門負責。市建設管理監察部門負責市區主幹道沿街建築、市級公共建築、高層建築的立面管理。各區建設管理監察部門負責轄區其它建築的立面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沿街建築、市級公共建築、高層建築的外牆裝飾用料和色彩方案應在主體工程完成前二個月內報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批。
第五章 建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章設計的處理。凡在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報建時,設計單位違反建築立面設計管理規定而又拒不糾正者,取消該項目的設計資格;建設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建築立面設計管理規定者,取消該項目的報建資格。
第二十四條對違章施工的處理。凡不按建築立面設計圖紙施工的項目,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予評定質量等級,不準竣工驗收,不準交付使用,並責令其返工。返工的一切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返工後該項目不準評為優良工程。
第二十五條對違章使用的處理。對違反建築立面使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恢復原狀,逾期拒不拆除的,應依法予以強行拆除,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凡按建築面積計取設計費的項目、窗罩、陽台罩的設計費可按該分項造價的百分之一點五收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汕頭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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