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管理辦法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管理辦法》由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18年5月4日印發,共共四章二十七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汕住建〔2018〕44號
各區(縣)、高新區、保稅區、海灣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安監總站,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秩序,提高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我局制定了《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5月4日

辦法全文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秩序,提高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的拆除活動及有關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水利、軍隊建設工程房屋建築拆除,涉及保密、搶險救災房屋建築拆除,臨時建築、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建築拆除,農村村民自建房屋和違法建設房屋建築拆除,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是指對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整體拆除的工程。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稱市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稱各區(縣)住建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和管理,督促房屋建築拆除實施主體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揚塵污染。各區(縣)住建部門可委託區(縣)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監督管理。高新、保稅、華僑試驗區按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區(縣)住建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築拆除工程信息統計制度,每月向市住建部門報送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備案項目數量、拆除面積等信息。
第二章 拆除備案管理
第六條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為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或有權處置人。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施工單位進行房屋建築工程拆除。工程規模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確定的施工單位簽訂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契約,施工契約應當約定施工安全和揚塵防治責任和措施、所需圖紙資料、工程費用及支付辦法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足額支付契約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制度,實行全員勞動契約管理和實名制管理,依法發放務工人員工資。
第九條 房屋建築拆除前,建設單位應在新聞媒體發布和在拆除區域顯眼處張貼房屋建築拆除公告,公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工期等需公開的事項。
第十條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區(縣)住建部門辦理拆除備案。
房屋建築拆除備案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有關發布拆除公告的情況報告;
(二)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所有權證明材料;
(三)施工契約;
(四)監理契約(委託監理的);
(五)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項目經理、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明檔案;
(六)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七)經監理單位審核確認的《房屋建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八)現場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九)需實施爆破作業的,應提交公安部門有關許可檔案;
(十)堆放、清除廢棄物措施。
第十一條 《房屋建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拆除工程任務情況;
(二)主要施工方法,施工進度計畫,施工人員、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術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揚塵噪音污染控制、臨時用電等各項技術措施,以及對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鄰建(構)築物、市政設施等的保護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圖;
(五)實施方案,包括設定圍護和各類警示標誌等專項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人員撤離、建築廢棄物清運、消防安全、加固和拆除措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十二條 各區(縣)住建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拆除備案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予以備案的,備案有效期為20日,有效期屆滿建設單位未開工的,申請人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並重新提交備案。
各區(縣)住建部門應結合房屋建築工程拆除備案管理的需要和實際情況,編製備案指南,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是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的地上地下管線資料、燃氣管道等地下工程資料、相鄰建築物或構築物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建築廢棄物運輸與綜合利用工作;協助施工單位做好相關管線的遷移和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施工,承擔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報審安全專項方案,並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取得認可意見。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及時組織排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行為,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發生重大險情或安全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排除險情、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房屋建築拆除施工現場應按照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規定設定圍擋,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等設施採取專項防護措施。房屋建築拆除施工危及周邊安全的,應立即停工;採取相應整改措施並確認安全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省有關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切實做好房屋建築拆除作業現場揚塵污染的防控,並接受住建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的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清運及處置應遵守相關規定。
施工企業運輸建築廢棄物和拆卸物料應當使用經有關門部門核准的運輸車輛,對運輸車輛離場前進行清洗,嚴禁帶泥土上路。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依法實施監理,並對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對《房屋拆除施工組織方案》進行審查,並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方案實施。
第二十三條 監理應制定監理方案,對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四條 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監理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項目所在區(縣)住建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住建部門應對轄區房屋拆除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在拆除工程中存在未按規定辦理拆除備案手續擅自施工,或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施工單位等違法行為的,各區(縣)住建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並將涉及違法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納入建築市場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住建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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