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宜昌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條例
  • 批准日期:2017年3月30日
  •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管理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

管理條例

宜昌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條例
(2016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宜昌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區範圍內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改造、利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築物外立面,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側立面以及建築物屋頂。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築物外立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房產管理、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本轄區建築物外立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本市城區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外立面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外立面實施重點監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以及本市相關城市規劃,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規劃和標準,並包含有建築物外立面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裝飾裝修,改變建築物外立面原有的主體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的,應當提供設計方案,並徵求市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對本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實施成片區統一改造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符合本市相關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設計方案。
第九條利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並按照規定的要求設定。
利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用於表示單位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招牌、匾額等標識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利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夜景燈光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區夜景燈光設定規劃和本市城市容貌標準,並與建築物外立面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十一條在建築物外立面安裝防盜防護設施、空調外機、遮陽棚、排氣排煙設施、太陽能設施、封閉陽台和管線設施,實施綠化等,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並保持其完好、整潔。
第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人是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
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還包括下列單位:
(一)建築物、構築物所在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建築物、構築物所在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三)使用建築物、構築物的市場、商場、賓館、飯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務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建築物、構築物在其辦公、生產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五)城市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人與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的,可以從其約定。
按照以上規定,維護管理責任人仍不明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維護管理,保持建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
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外立面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外立面殘損、變色、有明顯污跡,嚴重影響城市容貌的,其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補、粉刷、清潔。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本市城區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和屋頂吊掛、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二)損壞、擅自拆除建築物外立面統一設定的各類設施或者改變其位置、規格、式樣以及顏色;
(三)擅自在建築物外立面開門開窗,改設櫥窗;
(四)擅自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顯示屏等發光設施;
(五)擅自在建築物外立面塗寫、刻畫、張貼;
(六)擅自在建築物外立面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七)其他違反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的行為。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履行,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並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並可以處已建建築物、構築物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建築物外立面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市所轄各市、縣、自治縣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宜昌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三十五次會議兩次審議,於2016年11月30日由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3月30日批准,市人大常委會4月7日公告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系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第二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立足於將過去本市在建築物外立面整理工作中積累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通過地方性法規鞏固和拓展我市建築物外立面整理取得的成果,推動建築物外立面管理由集中整治轉向常態化管理,為建築物外立面管理和城市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建設現代化特大城市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旅遊業是綜合性產業,是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宜昌作為全國重點旅遊城市,城市形象至關重要。城區建築立面景觀是展示和宣傳城市形象的重要視窗,是構建和諧城市、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城市品位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保持建築物外立面整潔,創造優美的城市環境對打造優良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旅遊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條例是鞏固建築物外立面整治成果的客觀需要。2013年以來,宜昌市啟動了城區主要道路和關鍵節點的建築物外立面整理工作,城市形象顯著提升,人居環境明顯改善。與此同時,由於城市整理工程涉及千家萬戶,少數市民思想認識不到位,在項目完工後的維護和管理上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保護建築物外立面整治成果,是城市發展所需、人民民眾所盼。以地方性法規明確責任主體、管理制度、執法監督和處罰細則,有利於增強管理行為的嚴肅性、強制性。
(三)制定條例是解決建築物外立面管理中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當前,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涉及各區人民政府以及多個市直部門,具體管理中存在職責相互交叉、責任主體不明等突出問題。從實踐看,僅靠行政命令和聯席會議等方式只能解決一時之需,不能從長遠確保責任落實、管理到位。同時,針對普遍存在的屋頂私搭亂建等行為,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規及時、有效地予以規範。
二、條例的總體框架
條例共二十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建築物外立面定義、監督管理部門、重點監管制度和城市容貌標準的制定;二是監督管理制度,主要規定了設計方案的提供、戶外廣告,標識與夜景燈光設定要求、維護管理責任制度、相關設施安裝要求和禁止性行為;三是法律責任,規定了行政處罰、執法主體、行政和刑事責任;四是附則,規定了參照執行條款和條例實施日期。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條例適用範圍。考慮到城市建設管理的重點需求、城市整理工作主要實施範圍,以及普遍涉及社會公眾情況下的執法成本,條例將適用範圍限定為本市城區範圍內,即夷陵區、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五個市轄區範圍內,同時規定宜昌市所轄各市、縣、自治縣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條例還規定了重點監管制度,即對本市城區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外立面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外立面實施重點監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二)建築物外立面定義。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並沒有規定建築物外立面的準確含義,實踐中,全國各地對建築物外立面範圍的界定也並不統一。鑒於目前宜昌市城區利用建築物屋頂私搭亂建、亂堆亂放現象比較普遍,不僅嚴重影響城市容貌,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充分考慮到宜昌市城區實際情況,將“建築物屋頂”納入建築物外立面範疇,體現了宜昌特色。同時考慮到除了建築物、構築物外還有城市公共設施以及一些設定在路邊的光交箱、變電箱等其他設施,故在建築物外立面定義中增加了“其他設施”。
(三)監督管理體制。條例明確了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築物外立面的監管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本轄區建築物外立面的監管工作,基本解決了建築物外立面管理過程中長期以來存在的執法主體混雜、權責不清等突出問題,從而保障建築物外立面管理做到職權清晰、運行順暢。
(四)維護管理責任制度。為落實責任主體,條例創設了建築物外立面維護管理責任制度。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人是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同時考慮到使用人和管理人也與建築物外立面維護管理密切相關,規定了所有權人與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建築物外立面維護管理責任的,可以從其約定。此外,針對實踐中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權屬的複雜情況,且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管理也與市容環境衛生具有關聯性,條例參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將所有權人確定為建築物外立面維護管理責任人的同時,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還包括特定建築物外立面的相關人員,適當擴大了責任人的範圍,從而使建築物外立面維護管理責任人的義務更容易得到履行。同時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維護管理,保持建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當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外立面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外立面殘損、變色、有明顯污跡,嚴重影響城市容貌時,應當及時予以修補、粉刷、清潔。
(五)行為模式。為加強對建築物外立面整理成果的保護,同時兼顧私權行使,條例對居民生活必需的方面作限制性引導,對保護建築物外立面必須的方面則作強制性禁止。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裝飾裝修,改變建築物外立面原有的主體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的,對建築物外立面實施成片區統一改造的,都應當提供設計方案。利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並按照規定的要求設定。條例還對利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夜景燈光、標識提出了原則性、引導性要求。同時條例將損壞、擅自拆除建築物外立面統一設定的各類設施,擅自改變這些設施位置、規格、式樣、顏色,擅自在建築物外立面開門開窗、改設櫥窗,擅自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顯示屏等發光設施這些實踐中經常發生的破壞建築物外立面行為列入了禁止性行為,並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責任。依據上位法律法規並參照外地做法,條例設定了相關處罰條款。總的思路是,對普遍涉及居民生活、屬限制性引導範圍的,處罰輕一些,重在引導;對涉及單位或者經營主體義務、屬強制性禁止範圍的,處罰重一些,體現懲戒。針對擅自在建築物外立面塗寫、刻畫、張貼、設定廣告這些普遍存在的違法行為,條例在《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範圍內,適當提高了罰款數額下限,以加大對這些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考慮到實際管理過程中,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按照行政強制執行程式執行,違法行為人往往已將違法建築建成,此時進行拆除,不僅執法成本高,而且也會造成很大的資源浪費,條例直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為依據,規定對違法建築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新聞發布會

近日,宜昌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組織召開《宜昌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重點解讀了《條例》及實施措施。
據悉,《宜昌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條例》條例是宜昌市出台的第二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共二十條,適用於宜昌城區範圍內(即夷陵區、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五個市轄區範圍內),同時規定宜昌市所轄各市、縣、自治縣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參照該條例執行。對於一店多“招”(牌)、擅自更改建築外立面、擅自在建築外立面設定顯示屏等發光設施等行為嚴令禁止,7月1日起,《宜昌市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如出現以上行為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
下一步,宜昌市將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拆違“颶風”行動,強力推進執法,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並將本市外立面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綜合管理考核,更好地維護宜昌“全國文明城市”形象。
市城管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文新主持,市城管委黨組成員、城監支隊支隊長李大農致新聞發布詞,市人大市人大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出席發布會,湖北日報、宜昌日報等14家媒體參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