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0年12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12月1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2.28
  • 實施時間:2011.02.01
(2010年12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12月1日批准)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由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0年12月28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2月28日
鑒於《汕頭市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12月1日批准,並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現決定:
《汕頭經濟特區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管理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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