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專用設備違法失信信息公布辦法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違法失信信息公布辦法》是為強化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監督管理9健全失信約束機制9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於2023年6月20日印發,自2023年8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機場專用設備違法失信信息公布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 發文字號:民航規 〔2023〕20號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違法失信信息公布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監督管理,健全失信約束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用機場專用設備 (以下簡稱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民航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後,相關失信行為信息的公布工作。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機場設備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公布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機場設備檢驗機構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進行公布。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進行公布。
第四條 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在實施行政處罰決定的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公布。
第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依規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公布信息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機場設備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公布期限,按照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3個月、6個月和12個月。公布期滿後,系統將撤下相關信息。
第七條 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布期限為3個月:
(一)機場設備出廠交付時,製造商、經營單位未隨附相關檢驗合格報告、技術資料和檔案,逾期未改正的;
(二)經營單位未建立機場設備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記錄,或檢查驗收制度與銷售記錄不健全的;
(三)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泄露機場設備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有關機場設備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推薦或者監製、監銷機場設備的;
(六)製造商未按要求對已獲通告的機場設備申請重新檢驗的;
(七)製造商未將質量一致性重大變更情況主動報告檢驗機構的。
第八條 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存在以下違
法違規行為的,公布期限為6個月:
(一)製造商生產、交付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機場設備的;
(二)檢驗機構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三)檢驗機構未按照有關標準或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機場設備檢驗的;
(四)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機場設備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 論 或 者 檢 驗 、檢 測 結 果 和 鑒 定 結 論 嚴 重 失 實,未 被 撤 銷 認定的;
(五)製造商或經營單位故意影響在用機場設備使用的;
(六)製造商或進口設備的代理機構及銷售單位明知機場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停止生產或召回的;
(七)經營單位銷售、轉售、出租或參與投標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機場設備的;
(八)經營單位銷售、轉售、出租或參與投標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未按照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機場設備的;
(九)經營單位銷售、轉售、出租或參與投標未經原製造商認可或未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改造設備的。
第九條 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布期限為12個月:
(一)檢驗機構違反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被撤銷認定的;
(二)製造商經認定在設備檢驗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等行為的;
(三)製造商、經營單位、檢驗機構拒不接受民航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拒絕配合民航行政機關有關調查工作,且逾期未改正的;
(四)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涉及違反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屬情節嚴重的,或者經民航局認定存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行為、對民用機場運行安全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十條 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未在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內改正的,將延長公布期限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一條 違法違規單位為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將其違法失信信息通報其上級主管單位;參加行業協會的,民航行政機關可以通報其所在協會。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實施。

內容解讀

解讀|《民用機場專用設備違法失信信息公布辦法》
2023年6月,民航局制定並發布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違法失信信息公布辦法》(以下簡稱《公布辦法》)。《公布辦法》的編制發布基於怎樣的背景?《公布辦法》的編制思路如何,具體包含哪些重點內容?下一步,將如何更好落實《公布辦法》?記者採訪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對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強化監督管理,健全約束機制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在《之江新語》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企業無信,則難求發展;社會無信,則人人自危;政府無信,則權威不立”,提出“建立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評價、信用激勵和失范懲罰機制在內的社會信用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要求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和指示,深刻揭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意義,為新時期全面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2014年起,國務院先後出台了關於搭建社會信用體系的一系列檔案。2021年,民航局正式印發《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對民航行業信用信息的採集、使用、移除等事項進行了規範,要求設立全國統一的民航行業信用信息記錄,全面記錄在我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活動或者在我國境外從事需要我國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基本信息和違法失信信息。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要求加強各類主體信用建設。圍繞市場經濟運行各領域各環節,對參與市場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自然人等各類主體,依法加強信用建設。不斷完善信用記錄,強化信用約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長效機制,使誠實守信成為市場運行的價值導向和各類主體的自覺追求。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佳化營商環境。機場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強化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監督管理,健全失信約束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也給設備檢驗、使用單位提供更多信息,根據《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機場司在《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CCAR-137-R4)修訂中明確提出,將行政處罰信息錄入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公布的要求。為了指導工作開展,機場司編制《公布辦法》,依據《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具體明確了檢驗機構、製造商、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布規則和方式。
  依法行政處罰,公布失信行為 明確信息公布具體要求
  《公布辦法》共分十四條,對民用機場專用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明確了民航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後公布相關失信行為信息的具體工作要求。
  首先,《公布辦法》對公布信息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由民航局負責對機場設備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公布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機場設備檢驗機構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進行公布。由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進行公布。《公布辦法》也對行政處罰信息公布的具體時間進行了明確。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在實施行政處罰決定的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公布。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依規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公布信息並說明理由。
  其次,《公布辦法》明確了行政處罰信息公布範圍。明確涉及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或檢驗機構違反《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公布。
  再次,《公布辦法》嚴格執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根據違法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公布辦法》將公布期限劃分為三個層級,分別是3個月,6個月和12個月,並對各個公布期限層級對應的具體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明確。其中,公布期限為3個月的違法違規行為含七類,公布期限為6個月的違法違規行為含九類,公布期限為12個月的違法違規行為含四類。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未在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內改正的,將延長公布期限直至整改完成。
  最後,《公布辦法》明確了行政處罰信息公布流程。《公布辦法》對信息公布系統、上傳時間、撤銷流程等進行了明確,並提出了涉及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或參加行業協會的的通報原則。違法違規單位為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將其違法失信信息通報其上級主管單位;參加行業協會的,民航行政機關可以通報其所在協會。
  匯聚各方合力,積極多措並舉 加強民航體系信用建設
  《公布辦法》的發布,切實落實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對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強化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監督管理,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民航安全底線。同時,《公布辦法》健全了民用機場失信約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民用機場相關信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對民航信用體系的建設與完善具有重要意義,也對構建社會信息共享機製作出了貢獻。此外,《公布辦法》有效規範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市場秩序,並為設備檢驗、使用單位提供更多信息,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貢獻了民航力量。
  推動《公布辦法》落地落實,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程,需要匯聚各方合力,不斷完善工作推進機制,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教訓,並將其轉化為新的動能。
  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民航局將在下一階段工作中採取多方面措施,確保《公布辦法》紮實落地。一是強化政策宣傳,推動行業信用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二是抓好政策落實,營造良好行業環境與秩序。三是做好反饋信息收集,積極聽取行業單位在《公布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寶貴意見建議,以進一步完善行業信用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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