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省政府《關於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暫行規定》(甘政發〔2003〕31號)、《張掖市人民政府關於民樂縣政府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張政發[2007]141號)、2007年7月,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原民樂縣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大隊的基礎上成立民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正科級建制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核定事業編制26名,為縣政府領導的獨立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規定的職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地區:民樂縣
  • 職務:城市管理行政
  • 隸屬:政府檔案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單位,

主要職責

根據《民樂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民樂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通知》(民政發[2007]194號)第四條規定,其職能職責為:縣城管執法局依法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管理。

內設機構

(一)法制宣傳股
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解釋工作;負責單位行政執法工作程式和制度建設;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組織行政執法處罰聽證,負責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的審核、申領、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制的建立、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
(二)執法監督股
負責執法大隊和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日常執法等的監督檢查;負責執法大隊的執法範圍、執法程式、執法依據和執法文書使用等情況的指導與督察;負責行政許可的辦理、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受理和審理城市管理各類處罰案件,製作調解協定和行政裁決書,草擬行政處罰決定,監督已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負責協調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的處理;受理和辦復對行政執法的投訴和舉報。負責城市管理協管員的學習培訓、使用、管理和監督。

下屬單位

縣執法局下設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大隊和縣環衛大隊,均為副科級建制。
(一)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大隊。
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對未經批准,擅自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違法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地上管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設定廢渣垃圾堆場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各街區設定廣告牌、畫廊、招牌、櫥窗的行政處罰權;對占用人行道設定報刊亭、電話亭、固定攤點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造成城市大氣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沿街飲食燒烤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對主幹道以外道路亂擺攤點、侵占路面等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行政處罰權)。
(二)縣環衛大隊。
行使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管理;參與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負責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審查、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區街道、公共場所和臨街單位、門店門前的衛生清掃保潔和垃圾收集,並收取有償服務費;負責城區生活垃圾的清運及處理並收取垃圾代運費和垃圾處理費(居民區除外);負責城區渣土、沙石等撒漏物的調運和管理,並收取渣土處置費和施工污染清保費;負責城區公共環衛設施、設備的建設、維修和管理;對城區機關、單位、居民院落的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開展環境衛生宣傳,增強市民的城市環境衛生意識,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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