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長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湖州市委辦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興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長興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批覆》(浙府法發〔2012〕2號)精神,撤銷原長興縣城市管理局,設立長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湖州市委辦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興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長興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批覆》(浙府法發〔2012〕2號)精神,撤銷原長興縣城市管理局,設立長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主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 整體劃入原縣城市管理局的職責。
  2. 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承擔的對違反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城市照明以及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
  3. 劃入縣環境保護局承擔的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城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和飲食服務業違法排污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
  4. 劃入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
  5. 劃入縣公安局承擔的對侵占城市人行道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定和實施城市管理及其行政處罰的規劃和規範性檔案。
(二)依照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對違反城市市容、城市衛生、城市綠化、市政公用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對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除外)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城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和飲食服務業違法排污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對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負責與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方面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鄉鎮(街道、園區)的聯繫、協調和信息溝通。
(八)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應訴和行政複議。
(九)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十)承擔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4個職能科室:
  1. 辦公室
  2. 綜合科(行政許可科)
  3. 法制科
  4. 督查科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環保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情況。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需要技術鑑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及時認定、鑑定。
(二)受建設局委託,負責對違反住宅室內裝修裝飾、沿街店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負責戶外廣告(含張掛、張貼宣傳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事項的行政許可審批。
(四)原縣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隊更名為縣公安局治安機動警察大隊,實行縣公安局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雙重領導,以縣公安局為主的管理機制,人事管理由縣公安局負責,日常管理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
(五)撤銷原長興縣城市管理大隊,設立長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和開發區大隊。大隊的機構類別為行政類,核定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25名。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泗安分局、和平分局、煤山分局(分別掛執法中隊牌子),為該局派出機構。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一大隊在洪橋鎮李家巷鎮夾浦鎮林城鎮虹星橋鎮小浦鎮設立城市管理執法中隊,為該大隊的派出機構。鄉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分局)負責在派駐鄉鎮的城市管理方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名義執法。實行局、鄉鎮雙重管理;即:黨務等工作接受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人事、日常城市管理接受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大隊)領導;中隊(分局)領導的任免,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名,在徵求鄉鎮黨委、政府意見後,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任命。
(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設縣數字城管監督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核定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0名。該中心負責對實施範圍內城市管理相關組織信息的採集、受理、立案和對處理結果的核查、結案、歸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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