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業統計台帳制度

民政事業統計台帳制度為了加強、規範民政統計工作,做到依法統計定製的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發揮統計服務和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統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統計台卡、台帳是統計工作的基礎。根據民政業務工作的範圍分類,建立五類19種民政對象、民政行業單位和民政業務統計台帳(卡)。
第三條 民政統計台帳(卡)利用電子網路化的方式、實行科學合理、準確實用的動態管理,與民政統計報表制度相銜接。台帳填寫內容要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填寫對象真實、準確;先填卡,後建帳,做到由台帳中提取統計數字。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必須依據民政統計台帳(卡)中的數據報送民政統計月報、季報和年報,做到填報統計報表數據全面、準確、及時、數出一門。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省、地、縣、鄉鎮(街道)民政部門。
第二章 民政統計台帳(卡)分類
第六條 優撫對象分類登記卡和填卡對象
一、革命傷殘人員登記卡:填卡對象為持有有效革命傷殘軍人證或撫恤證的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傷殘民兵民工。
二、三屬登記卡(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登記卡):
1.革命烈士家屬登記卡:填卡對象為持有有效革命烈士證明書的革命烈士家屬,包括被追認為革命烈士的失蹤軍人家屬;
2.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登記卡:填卡對象為持有有效因公犧牲或病故證明書的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包括未被追認為革命烈士的失蹤軍人家屬和病故的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家屬。
三、現役軍人家屬登記卡:填卡對象為持有有效應徵入伍通知書的現役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的家屬。
四、三紅登記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登記卡):
1.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登記卡:填卡對象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東北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沒有投敵叛變行為,回到地方以後繼續保持革命傳統,由本人申請,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報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批准確定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身份的人員;
2.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登記卡:填卡對象為經當地人民政府確認,沒有發現重大歷史政治問題的西路軍流落人員;
3.紅軍失散人員登記卡:填卡對象為持有有效證明材料,在1937年7月6日前正式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東北抗日聯軍)因傷、因病、因戰鬥失利或組織動員分散隱蔽離隊失散,並在離隊以後表現較好,經當地民眾公認,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認定為“紅軍失散人員”身份的人員。
五、在鄉復員軍人登記卡:填卡對象為持有有效證件、證明,在1937年7月6日後至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解放軍、中國人民志願軍等,持有復員退伍證件或經組織批准復員的在鄉軍人。
六、在鄉退伍軍人登記卡(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填卡對象為持有有效退伍證,在1954年11月1日以後應徵入伍服役期滿後退伍或復員的人員,以及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屬於應徵試點義務兵並退伍的軍士和士兵。
第七條 安置對象分類登記卡和填卡對象
一、退役士兵和復員幹部登記卡(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登記卡):
1.退伍義務兵登記卡:填卡對象為當年退出現役的退伍義務兵。分城鎮和農村。
2.轉業士官登記卡:填卡對象為當年退出現役的轉業士官。分城鎮和農村。
3.復員士官登記卡:當年退出現役的復員士官。分城鎮和農村。
4.復員幹部登記卡:填卡對象為當年退出現役的軍隊復員幹部。
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退休退職職工登記卡:
1.軍隊離休幹部登記卡:填卡對象為建國前參加革命或入伍,退出現役後移交民政部門管理現仍保留軍籍的幹部。
2.軍隊退休幹部登記卡:填卡對象為建國後入伍(含參加地方工作),退出現役後移交民政部門管理的幹部。
3.軍隊退休志願兵(士官)登記卡:填卡對象為按規定符合退休條件,退出現役後移交民政部門管理的志願兵(士官)。
4.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登記卡:填卡對象為移交民政部門管理的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第八條 低保對象和傳統救濟對象分類登記卡和填卡對象
一、低保對象登記卡:填卡對象為經審查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經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城鎮包括“三無”對象、失業人員和在職、下崗、退休及其他人員等。農村包括特困戶和“三無”對象等。
二、傳統救濟對象登記卡:
1.傳統農村救濟對象登記卡:填卡對象為在未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持有有效農業戶口的困難戶和無法定撫養人(或者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是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農村五保戶。
2.精減退職老職工登記卡:
(1)享受40%救濟的精減退職老職工登記卡:指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的老職工。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檔案規定給予本人原標準工資40%的救濟。
(2)享受定期定量救濟的精減退職職工登記卡:指對不符合40%救濟條件而生活確有困難的,按照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檔案規定,給予定期定量救濟的精減退職老職工。第九條 民政行業單位登記卡和填卡對象
一、優撫安置單位登記卡:填卡單位為軍休所(含服務站、服務中心等其他服務機構)、軍供站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單位;
二、收養性單位登記卡:填卡單位為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機構、社會福利醫院、城鎮老年福利機構、農村老年福利機構、其他福利機構;
三、社會福利企業單位登記卡:填卡單位為福利工廠、假肢廠、其他福利企業;
四、收容類單位登記卡:填卡單位為收容遣送站、安置農場;
五、殯儀服務單位登記卡:填卡單位為殯儀館、公墓、殯葬管理單位;
六、彩票、募捐單位登記卡:填卡單位為中國福利彩票發行單位、慈善團體;
七、社區服務中心登記卡:填卡單位分為提供住宿社區服務中心、不提供住宿社區服務中心等;
八、民政行政機關、其他事業單位人員登記卡:填卡單位為行政機關和各種其他事業單位(以上已列出的單位除外)。
第十條 行政區劃登記卡:填卡內容為鄉、鎮、街道的名稱,變更時間等。
第三章 民政統計台帳的管理
第十一條 民政統計台帳在統一格式、統一軟體下實施,由各省、地、縣統計人員用計算機進行專門管理,鄉鎮的統計資料由民政助理員統一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時,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縣以上的民政部門都要建立計算機管理系統,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也要實行民政統計台帳的計算機管理。
第十三條 基層民政部門對民政統計台卡、台帳實行軟碟和紙質形式同時保存,上級民政部門可只保留紙質台帳和軟碟形式的台卡、台帳。
第十四條 民政統計台卡、台帳按民政統計報表逐級匯總上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民政統計台帳計算機管理系統的程式和使用說明由民政部另行下發。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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