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縣民政局

象山縣民政局

象山縣民政局是象山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民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象山縣民政局
  • 地址象山縣丹西街道西谷路266號2-3層
  • 屬性:非營利機構
  • 性質:政府服務部門
工作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辦事指南,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社會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縣軍人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做好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業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供養、災害救助、社會互助等救助工作。
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及村務公開工作;推進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七、承辦行政區劃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主管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八、承擔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九、承擔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二、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十三、負責全縣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
十四、負責省大型水庫和電站庫區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
十五、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六、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七、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及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象山縣民政局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地址:局機關
職能:協助局領導輔佐決策、參謀諮詢、溝通協調、事務服務、檢查督辦等工作。具體負責處理局機關的局發檔案、材料的審核、印製、傳送及起草綜合性檔案工作;負責《民政信息》采編;負責檔案、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車輛管理、後勤服務及接待工作;實施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本級基建項目的立項、審查和承辦撥款等工作;負責各類國有資產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對直屬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計畫、統計的編報;負責民政統計台帳的管理;負責本系統各類財會統計人員業務的指導培訓和考核工作等。
優撫安置科(縣雙擁辦)
地址:局機關
職責:組織實施並監督優撫安置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全縣的擁軍優屬活動,負責縣雙擁辦的日常工作;負責烈軍屬、傷殘、復退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做好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補助和困難救助工作;做好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褒揚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復員、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救災救濟科
地址:局機關
職責:負責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災害救助工作,核查上報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生活自救;管理髮放救災款物,接收、分配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發放使用情況;指導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供養及縣社會福利院、鄉鎮(街道)敬老院工作;負責城鄉居民低保對象的監管工作和困難民眾的醫療救助工作、負責“三老”人員、精減下放人員和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民眾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社會事務科(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地址:局機關
職責: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推廣村民自治活動和社區建設,指導基層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地名規劃,承辦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指導全縣地名標誌設定工作;指導地名圖、書、志編輯等工作。負責行政區劃的變更、行政界線、界樁管理和維護、調處邊界爭議等工作;承辦縣級行政區域變更的調研、申報工作。
行政許可科
地址:丹東街道塔山路298號
職責:承辦本部門的全部行政審批職能;負責縣行政服務中心民政局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年檢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現任領導

象山縣民政局局長:乾文熙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
申請人把下列申請資料送交民政局分中心視窗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單身證明;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6: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一寸單身照片各1張,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兩寸合照1張。
地名管理
設定審批的依據:
1:《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6號)第十七條
各類地名標誌的式樣、布局、書寫內容由各級地名管理機構審定。
獲取批文的條件和程式的依據
1:《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6號)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在城鎮、街、路、巷、弄、住宅區、自然村(鎮)、交通要道、名勝遊覽地、紀念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等地方設定地名標誌:
(一)城鎮中的街、路、巷、弄、住宅區地名標誌,包括平面分布圖和門牌,以及鄉村中的碑(牌)、指路牌、示意圖和門牌等鄉村地名標誌,由各級地名管理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設定和管理;
(二)鐵路站、公路站、道路交岔口、橋樑和碼頭、渡口等地名標誌,由鐵路、交通部門負責設定和管理;
(三)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其他有必要設定地名標誌和地方的地名標誌,由各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設定和管理。
離婚登記
1:關於身份證和戶口簿問題:對於身份證和戶口簿丟失、過期或尚未辦理妥當的,登記機關不得為之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和戶口簿;集體戶口的可向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2:關於身份證、戶口薄查驗問題:當事人所持戶口薄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登記機關不得為之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辦理相關項目變更和證薄換領手續後再辦理離姻登記。
3:關於現役軍人的離婚登記問題:現役軍人離婚登記應提交由團級以上(包括團級)部隊政治處出具的軍人離婚證明。
4:關於離婚登記中的結婚證問題:如果當事人兩本結婚證丟失,當事人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結婚登記原始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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