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制度,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是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制度
- 來源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制度,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是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
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制度,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是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實行這一制度,是毛澤東人民戰爭思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是新時期加強我國後備力量建設的一項戰...
民兵和預備役相結合,是中國後備力量建設的基本制度。民兵是中國傳統的軍事制度,過去曾在革命戰爭中發揮過重大作用,今後在保衛祖國的鬥爭中仍居於重要的戰略地位。實行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相結合,既可滿足大量一般兵員的需要,又可為現代...
兩個結合,指1981年3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調整民兵組織問題的報告》 (即中發[1981] 11號檔案)中提出的“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結合,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工作結合”。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
《天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是1995年1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民兵、預備役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兵役法規定,實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制度。一是規定基幹民兵為一類預備役,普通民兵為二類預備役;二是把參加民兵組織和服預備役年齡、政治、身體條件一致起來;三是在有民兵組織的地方,在基層工作上把兩者結合起來,使基層民兵組織成為...
1984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以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
江蘇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於2001年12月2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陝西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條例。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
預備役工作,應貫徹服從國家經濟建設大局,適應國防建設需要的指導思想;遵循控制數量、提高質量、抓好重點、打好基礎的方針;堅持貫徹毛澤東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工作相結合的...
第十五條 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教育,應當根據任務要求和人員特點,以提高民兵、預備役人員政治覺悟、增強國防觀念和確保政治合格為目標,採取以連(分隊)為單位集中教育與其他教育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基幹民兵、預備役部隊士兵每年集中教育...
第一條 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
第十五條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入隊前審查;對已經過編組的民兵預備役人員建立跟蹤考察制度,並及時清退不合格人員。第四章 軍事訓練和戰備執勤 第十六條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根據軍事訓練大綱...
2、80年代的民兵和預備役部隊 “文化大革命”期間,民兵建設也遭到了嚴重破壞。粉碎“四人幫”後,為了恢復和發揚民兵工作的優良傳統,1978年7月,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民兵工作會議,鄧小平深刻指出“野戰軍,地方軍,民兵相結合的戰爭就是人民...
第十三條 民兵、預備役政治工作應當符合政治思想堅強、政治教育落實、思想工作活躍、帶頭作用明顯的要求,確保民兵、預備役人員政治合格。第十四條 基幹民兵應當符合徵集新兵的政治條件。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年結合...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採取集中教育與其他教育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第十八條 基層民兵、預備役組織應當會同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入隊前的政治審查及平時的政治考察,確保其政治可靠。第十九條 軍事機關應當...
預備役軍服的帽徽、帽飾、紐扣、軍銜肩章、領章的顏色為銀白色,區別於現役軍裝的金黃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士兵預備役分2類:第一類,包括基幹民兵和經過...
專職人民武裝幹部任職年齡年限、預備役軍官服役年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人民武裝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制度;(二)組織指導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組織整頓、軍事訓練;(三)...
第十三條 民兵、預備役政治工作應當符合政治思想堅強、政治教育落實、思想工作活躍、帶頭作用明顯的要求,確保民兵、預備役人員政治合格。第十四條 基幹民兵應當符合徵集新兵的政治條件。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年結合...
第三條 民兵工作應當服從國家經濟建設,適應國防建設需要,,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工作相結合。民兵工作應當實行控制數量,提高質量,抓好重點,打好基礎的方針,做到組織落實、政治落實、軍事...
第十八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以國防教育為重點,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形勢戰備和法制教育,增強國防觀念,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第十九條 基幹民兵和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採取集中教育與其他方式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省軍區在上級軍事機關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管全省民兵、預備役工作。 軍分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兵、預備役工作。 鄉鎮、街道和企業事...
民兵、預備役人員外出一個月以上的,應將所在地址及通訊方式告知所在民兵組織或預備役部隊,在接到召回的通知後,必須按時歸隊。第十條 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實行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領導指揮機關雙重領導制度。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
第十二條 對民兵、預備役人員實行自治區人民武裝學校、地(市)國防後備力量培訓中心、縣(市)民兵訓練基地分級培訓制度。自治區人民武裝學校主要培訓鄉鎮新招收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並負責輪訓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團以上幹部;地(...
第七條 企業民兵、預備役工作在地方黨委、政府和當地軍事領導指揮機關領導下進行,實行條塊結合領導體制。區、縣級市和中央、省屬駐穗企業及建立民兵高炮分隊的市屬單位,接受所在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領導;市屬企業的民兵、預備役工作由市...
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國家關於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之外承擔軍事任務、接受軍事訓練的制度。中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義務兵和志願兵制 公民有義務服兵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
預備役部佇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序列,預備役師、團都授予番號、軍旗。民兵與預備役 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國家同時實行民兵制度和預備役制度;二是民兵工作和預備役工作結合進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使我國的後備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
1978年3月,改行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以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