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預備役訓練體制

民兵、預備役訓練體制是為使民兵、預備役人員掌握軍事知識和作戰技能的組織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武裝部門組織實施。預備役訓練分預備役士兵訓練和預備役軍官訓練。預備役士兵訓練在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單獨進行。未服過現役的基幹民兵在18歲至20歲期間,進行30天至40天的軍事訓練,炮兵、裝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和後勤專業技術民兵的訓練時間適當延長。

服過現役和受過軍事訓練的基幹民兵的複習訓練,普通民兵和未編入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進行。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參加3至6個月的軍事訓練。高等院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再進行預備役軍官訓練。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生,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學生軍事訓練的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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