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釋義
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定期參加
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徵服現役。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5年開始建立
預備役制度。1984年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士兵預備役分2類:第一類,包括基幹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的退伍士兵與軍
外專業技術人員;第二類,包括普通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18~35歲的男性公民。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地方與軍事專業對口的技術人員、其他編入預備役部隊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二十八歲以下的預備役士兵;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除服第一類士兵預備役的人員外,編入民兵組織的人員和其他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男性公民。
軍官預備役包括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授予
預備役軍官軍銜的退伍士兵、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和經過軍事訓練考試合格的高等院校畢業學生,以及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各類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者,即退出預備役。預備役部隊是加強軍隊後備力量建設、保障戰時迅速擴編軍隊的重要組織形式。
預備役人員按地區編組,配有武器裝備,對訓練時間、訓練內容、戰時任務及其隸屬關係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預備役是一支訓練有素,戰鬥力較強,戰時能夠迅速成建制地轉化為現役部隊,參加作戰。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組建預備役部隊視為增強軍隊後備力量的重要手段。
預備役部隊在現代化國防和戰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引起了世界上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預備役部隊的數量也開始逐漸增多,武器裝備不斷改進,軍事訓練進一步加強,與現役部隊的差距也越來越小,並且開始在現代戰爭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發展歷程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歐洲各國普遍建立預備役制度,儲存了相當數量的後備兵員。大戰爆發後,奧地利從後備軍派出4個師參加戰爭;德國從後備軍派出 29個師參加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許多國家走精幹的常備軍和強大的後備力量相結合的道路,更加重視預備役建設。蘇聯在預備役建設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制,使預備役規模不斷擴大,到80年代末,預備役人員約達2500萬人之多。美國一直強調預備役建設的重要性,把預備役作為戰時擴充現役部隊的首要來源。預備役分
國民警衛隊和聯邦後備隊,90年代初約180萬人。國民警衛隊是從美國建國前殖民地時期的民兵發展起來的;聯邦後備隊主要由退伍軍人組成,直接歸各軍種管轄。美國的預備役不僅組織健全,裝備齊全,進行正規的軍事訓練,而且還同現役部隊一起參加各種形式的演習,一經動員,能很快投入作戰。德國的預備役分為常備預備役、緊急應徵預備役和候補預備役三類,80年代末共有後備役人員220萬人,戰時能保證德軍在1個月內擴充到400萬人。以色列的預備役是國防軍中最重要的部分,全國劃分14個徵兵區和動員區,每區編1~2個成建制的預備役旅,各旅編入所在軍區的戰鬥序列;兵役法規定男性預備役軍人每年要返回部隊服役30天,直至39歲,以後每年返回部隊14天,直到55歲為止。上述措施,保證了預備役人員軍事素質的提高和戰時動員的快速實施,如
第四次中東戰爭中,48小時內便動員了近30萬後備兵員,使以軍總兵力從11萬餘人增加到40萬餘人。
世界各國實行預備役,時間上有先後,名稱、組織形式和人員條件也有差異,其基本做法大體包括以下內容:①預備役的構成。預備役分士兵預備役和軍官預備役。士兵預備役,通常由具備應召條件的,退出現役的士兵、經過一定時間軍事訓練的公民和具有一定軍事專業技術的人員等組成,服士兵預備役的人員,稱預備役士兵;軍官預備役,通常由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軍官、經過軍事訓練的高等院校畢業的學生、退伍士兵、培養預備役軍官的學校畢業的學員、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等組成,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稱預備役軍官。②預備役的年齡。預備役士兵的年齡,多數國家從18歲開始,其最高年齡,中國、法國為35歲,德國45歲,蘇聯50歲,英國、以色列55歲;預備役軍官的年齡,根據職務和軍銜的高低而定,通常比現役軍官的年齡大3~5歲,尉級軍官最高40~50歲,校級軍官最高50~60歲,將級軍官最高到65歲。③預備役的分類。根據戰時動員的需要,按預備役人員的年齡大小、在軍隊服役和受訓的時間長短,以及專業
技術狀況,分成兩類或三類,第一類作為戰時動員的首批對象,第二、第三類作為持續動員的對象。④預備役的訓練。根據預備役的類別等級進行具體安排,確定不同的訓練時間、訓練內容和訓練組織形式。⑤預備役的組織。基本上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編組型,預備役人員平時按一定的組織形式進行編組、訓練和開展活動,戰時轉為現役部隊;第二種是非編組型,預備役人員平時不編組,只確定其徵召後的服役部隊和預任職務,按規定參加訓練和各種活動。⑥預備役登記。預備役人員的登記,由兵役機關具體組織實施,建立登記卡片和核對制度,發給預備役人員證件。⑦預備役的徵召。通常由國家發布命令,規定徵召對象、數量以及到達部隊的時限等,由
兵役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隨著現代戰爭的發展和對後備兵員需求數量和質量的提高,世界各國將更加重視預備役建設,不斷完善預備役制度,訓練、儲備數量較充足和質量較高的預備役人員,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並逐步改善武器裝備,不斷完善將預備役轉為現役的措施,提高快速動員能力。
我國的預備役部隊組建於1983年3月。分軍種和兵種預備役師、團,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建制序列,授予
軍旗和
番號,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例、條令。基本任務是:努力提高部隊的軍政素質,不斷增強現代條件下快速動員和作戰能力;切實做好戰時動員的各項準備工作,隨時準備轉為現役部隊,執行作戰任務;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
預備役師、團實行統一編制,通常按地區編組,由預備役軍官和士兵組成,配備一定數量的現役軍人作骨幹,建有精幹的師、團機關,負責組織計畫、訓練和武器裝備管理工作。除配有一定數量的訓練武器裝備外,作戰所需的武器裝備有計畫地儲存在就近的國防倉庫。建有各項規章制度,每年進行一次組織整頓和人員調整,並建有訓練基地。軍事訓練,由軍區、省軍區、軍種、兵種按照總參謀部制定的訓練大綱組織實施。
1995年5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預備役軍官軍銜設3等8級(在軍銜前冠以“預備役”),預備役軍官最高軍銜為預備役少將。第一批預備役軍官於1996年8月1日起佩帶軍銜肩章、符號,其軍銜肩章使用現役軍官肩章外形式樣、底面顏色和銜級標識,外端加綴代表預備役的“Y”字型標誌。
預備役士兵則不授予軍銜。經中央軍委和胡錦濤主席批准,2011年5月1日起,開始為編入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官兵、預編到現役部隊專業技術崗位的預備役官兵配發07式預備役軍服。軍官軍銜的表達方式與現役軍銜相同。
記載
在古代,中國早就有預備役性質的制度。據《周禮·地官·小司徒》載:"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即每戶出一人為"正卒"服正式兵役,其餘為"羨卒"服後備兵役。其後,不少朝代都曾實行過兵農結合的制度,丁男忙時耕作,閒時練武,戰時出征。清朝光緒三十年正式建立新軍制,將兵役分為常備兵、續備兵、後備兵三種,現役與預備役的區分更加明確。法國在1794年取得反對外國武裝入侵勝利之後,深刻認識到充足的後備兵員的重要性,從而對現役和預備役作了明確區分,正式建立了預備役制度,規定應徵入伍的公民須服兵役3~7年,然後轉入預備役;1813年普魯士將軍隊分為常備軍和後備軍,在常備軍服役期滿後轉入後備軍;
奧地利根據1866年12月28日通過的普遍徵兵法,也建立了後備軍制度。
預備役軍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公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預備役軍官制度,完善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預備役排級以上職務等級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被授予相應的預備役軍官軍銜,並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預備役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 軍官預備役按照平時管理和戰時動員的需要,分為兩類: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為第一類軍官預備役;其他預備役軍官為第二類軍官預備役。
第四條 全國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
大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負責本區域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本行政區域預備役軍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預備役軍官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預備役軍官所在的工作單位,應當支持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履行其他兵役義務,協助做好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第七條 預備役軍官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軍隊的有關規章、制度,參加軍事訓練和軍事勤務活動,接受政治教育,增強組織指揮能力和專業技能,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軍官的合法權益。
預備役軍官享有本法規定的因服軍官預備役而產生的權利,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九條 對在履行兵役義務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預備役軍官,應當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嘉獎、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對在預備役軍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預備役軍官的來源和選拔
第十條 預備役軍官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一)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二)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四)非軍事的高等學校畢業學生;
(五)符合預備役軍官基本條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一條 預備役軍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忠於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符合本法規定的服軍官預備役的年齡;
(四)退出現役或者接受過軍事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具有與其職務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組織指揮能力或者專業技能;
(五)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 選拔預備役軍官的計畫,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從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中選拔的預備役軍官,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提出轉服軍官預備役的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批准後,到安置地的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從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中選拔預備役軍官,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所在單位按照上級下達的計畫和規定的條件推薦;
(二)縣人民武裝部審核確認人選;
(三)承訓單位組織培訓;
(四)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五)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第三章 預備役軍官的職務等級和職務
第十四條 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職務等級設定為: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排職。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等級設定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 對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應當確定職務等級。
退出現役轉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其職務等級的確定依照現役軍官相應職務等級的任免許可權辦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其職務等級的確定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師級軍官職務等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二)團級軍官職務等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三)營級以下軍官職務等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第十六條 在預備役部隊和預編到現役部隊任職的預備役軍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職務等級外,其職務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任免:
(一)營級以上軍官職務和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的任免許可權,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二)正連職、副連職、排職軍官職務,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團級單位正職首長任免。
第十七條 對預備役軍官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預備役軍官所在部隊或者兵役機關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任免預備役軍官職務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和職務的任免,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預備役軍官的軍銜
第十九條 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八級:
(一)預備役將官:預備役少將;
(二)預備役校官: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預備役尉官: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條 預備役軍官軍銜分為:
(一)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預備役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預備役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第二十一條 預備役軍官實行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正師職:預備役大校、少將;
副師職:預備役上校、大校;
正團職:預備役上校、中校;
副團職:預備役中校、少校;
正營職:預備役少校、中校;
副營職:預備役上尉、少校;
正連職:預備役上尉、中尉;
副連職:預備役中尉、上尉;
排 職:預備役少尉、中尉。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條 評定和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以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預備役少將、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二)預備役上校,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三)預備役中校、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四)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條 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其原現役軍官軍銜等級或者文職幹部級別確定。
第二十五條 預備役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晉級:
(一)被批准退出現役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官,其軍銜已滿晉升年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其預備役軍官軍銜可以比其原現役軍官軍銜等級高一級;
(二)預備役軍官由於職務等級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三)預備役少尉至預備役上校軍官,符合規定條件和晉升年限的,可以在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範圍內,逐級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
(四)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實行選升;
(五)預備役軍官在履行兵役義務過程中有突出功績的,其預備役軍官軍銜可以提前晉級。
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條件、年限和程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六條 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晉級,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預備役上校晉升預備役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預備役中校晉升預備役上校,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三)預備役少校晉升預備役中校、預備役上尉晉升預備役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四)預備役中尉晉升預備役上尉、預備役少尉晉升預備役中尉,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第二十七條 預備役軍官違反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批准預備役軍官軍銜降級的許可權,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預備役軍官軍銜降級不適用於預備役少尉軍官。
第二十八條 對被取消預備役軍官身份的人員,應當取消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批准取消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九條 預備役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剝奪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批准剝奪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第三十條 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後,其預備役軍官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一條 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肩章、符號標誌式樣及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第五章 預備役軍官的登記和徵召
第三十二條 預備役軍官的登記,由縣人民武裝部辦理。
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向地方安置部門報到時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其他人員在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同時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其他人員,到戶籍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第三十三條 預備役軍官因工作調動或者遷居需要變更預備役軍官登記地的,應當辦理轉出手續,並自到達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辦理轉入手續。
第三十四條 預備役軍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縣人民武裝部註銷其預備役軍官登記:
(一)退出預備役的;
(二)出國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預備役軍官身份的。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武裝部必須按照規定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的預備役軍官,每年進行一次核對,並逐級統計上報。
第三十六條 預備役軍官接到徵召的通知後,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由於傷病等原因暫時不能應召的,經縣人民武裝部核實,並報上一級兵役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應召。
第六章 預備役軍官的培訓
第三十七條 未服過現役或者未接受過軍事專業培訓的人員,被選拔為預備役軍官的,在確定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前,應當接受軍事專業培訓。
第三十八條 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規定接受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對預備役軍官實施應急訓練。預備役軍官必須按照規定接受應急訓練。
第四十條 預備役軍官的軍事訓練大綱和政治教育計畫,由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
第四十一條 在預備役部隊或者預編到現役部隊任職的預備役軍官的培訓,由其所在部隊組織實施;其他預備役軍官的培訓,由兵役機關組織實施。預備役軍官所在工作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章 預備役軍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的工作實績,應當作為所在單位晉升其職務、工資等級的依據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享受國家和地方給予同等立功受獎者的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三條 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著裝;參加國慶節、建軍節或者其他重大慶典活動的,可以著預備役軍官制式服裝,並佩帶預備役軍官軍銜肩章、符號標誌。
第四十四條 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其工作單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照發工資和獎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應當給予誤工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一伙食補助,報銷往返差旅費。
第四十五條 對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並完成訓練任務的預備役軍官,按照其職務等級發給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財政部和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第四十六條 預備役軍官在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等軍事活動中犧牲、傷殘的,參照國家關於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預備役軍官的退役
第四十七條 預備役軍官達到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時,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四十八條 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
擔任師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團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營級職務的,五十歲;
擔任連級職務的,四十五歲;
擔任排級職務的,四十歲。
少數預備役軍官確因工作需要,經過批准,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年齡不得超過五歲。
第四十九條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
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六十歲;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歲。
第五十條 未達到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預備役軍官,由於傷病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服預備役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五十一條 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的批准許可權,與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許可權相同。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違反紀律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預備役軍官拒絕或者逃避登記、軍事訓練,經教育拒不改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在戰時,預備役軍官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賄賂、營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預備役工作遭受嚴重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阻撓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或者履行其他兵役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的人員,服人民解放軍軍官預備役的,適用本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