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再審民事案件用)用於民事調解的書信形式
××××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抗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抗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
用的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案由:……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
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
調解協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裁定,決定本
案由本院提起再審(或進行提審)。(或“××××年××月××日××××人民
法院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簡要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定:
……(寫明協定的內容)。
……(寫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費外的其他訴訟費用的負擔。沒有的,此項不寫)
。
上述協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