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再審立案階段和再審審理階段民事案件編號的通知

2008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再審立案階段和再審審理階段民事案件編號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04.07
  • 實施時間:2008.04.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配合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實施,現就再審立案階段和再審審理階段民事案件編號通知如下:
一、再審立案階段民事案件編號
1.當事人不服生效一審或者二審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符合申請再審受理條件的案件,編立“民申字”案號;
2.當事人不服生效再審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符合申請再審受理條件的案件,編立“民再申字”案號;
3.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依職權進行審查的案件,編立“民監字”案號;
4.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案件,編立“民抗字”案號。
二、再審審理階段民事案件編號
1.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再審案件,編立“民提字”案號;
2.下列案件,編立“民再字”案號:
(1)各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對於本院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再審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指令再審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
(5)上級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指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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