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為了更好地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和統一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的製作,結合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實際,特制定《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 類型:基本要求
  • 對象:訴訟文書寫作
  • 屬性:民事申請
第一、關於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第二、關於案件來源部分,第三、關於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部分,第四、關於被申請人意見部分,第五、關於本院審查查明部分,

第一、關於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

(一)當事人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列為“申請再審人”;各方當事人均申請再審的,均列為“申請再審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抗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申請再審人。
(二)“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後的括弧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抗訴人(或二審被抗訴人)、原申請再審人(或原被申請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訴訟地位;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經過兩次以上再審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當事人在最後一次再審中的訴訟地位列明;再審程式是由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原申訴人(或原被申訴人)”列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在括弧中列明“案外人”。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後加括弧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與生效裁判或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住(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現住(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
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區的,寫為“××省(直轄市、自治區) ××市××區(具體地址)”;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縣、市轄縣級市的,寫為“××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具體地址)”,不寫所在地級市(地區);如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住址相同,應當分別寫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董事長(或廠長、主任等職務)”。
(七)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寫為“委託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並審核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函、授權委託書和代理許可權;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應當分別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律師與律師共同擔任委託代理人的,實習律師寫為“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委託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的,寫為“委託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寫為“委託代理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並審核其身份證、授權委託書和代理許可權;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還應當在姓名之後用括弧註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律師助理以委託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的,按照委託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情形寫明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委託代為訴訟的,寫為“委託代理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工作人員(可寫明職務)”,並審核其身份證、授權委託書和代理許可權。
(八)訴訟地位與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代理人姓名之間用冒號隔開。
示例: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被抗訴人、原被申請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抗訴人、原申請再審人):××銀行××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區××路××號。
負責人:×××,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一審被告、二審抗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第二、關於案件來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當事人全稱後加括弧註明簡稱。
(二)當事人簡稱應當保持一致,做到簡明規範,體現當事人的特點。
(三)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應當在被申請人之後,按照其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列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經過兩次以上再審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當事人在最後一次再審中的訴訟地位列明;再審程式是由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原申訴人(或原被申訴人)”列明。
(四)申請再審的裁判文書表述為“不服××人民法院(××××) ×法民×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示例:
申請再審人天成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陽公司),一審被告、二審抗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城管局)居間契約糾紛一案,不服××省××人民法院(××××) ×法民××字第××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第三、關於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為“×××(申請再審人的簡稱)申請再審稱”,中間與具體事實和理由以冒號隔開。
(二)對於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應當進行總體概括,做到簡潔、準確、全面,避免按照再審申請書羅列的具體事實和理由照抄。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有多個,且分為多級層次的,結構層次序數依次按照“(一)”、“1.”和“(1)”寫明,應注意“(一)”和“(1)”之後不加頓號,結構層次序數中的阿拉伯數字右下用圓點,不用逗號或頓號;只有一級層次的,結構層次序數寫為“1.”、“2.”、“3.”;有兩級層次的,寫為“(一)”、“1.”;有三級層次的,寫為“(一)”、“1.”、“(1)”。
(四)本部分應在結尾處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表述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示例:
××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一、二審判決存在被告主體不適格的問題。(概括理由)。(二)本案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1.本案不屬專屬管轄。2.本案屬於契約糾紛。3.當事人對管轄地進行了約定。(三)本案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第四、關於被申請人意見部分

(一)被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表意見的,表述為“×××提交意見認為,×××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被申請人的意見進行歸納。
(二)被申請人未提交書面或口頭意見的,不作表述。

第五、關於本院審查查明部分

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如在審查過程中查明了與申請再審事由相關的新的事實,可以在本部分寫明,對於原審查明的事實不予表態。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變化的,應當在本部分寫明。
六、關於本院經審查認為部分
本部分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和理由逐一進行分析評判,避免漏審。
七、幾點技術性要求
(一)為避免引起歧義,裁定書中不使用“原審”的表述,應當指出具體審級,如“二審法院”、“再審判決”。
(二)在裁定書中指代本院時,應當使用“本院”,不應使用“我院”的表述。
(三)當事人有簡稱的,在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和裁定書主文部分用當事人全稱,裁定書其餘部分均用簡稱指代該當事人,不使用“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等代稱。出現次數很少的當事人不必使用簡稱。
(四)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應寫明全稱並註明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以下簡稱契約法),此後使用該簡稱不加書名號。引用次數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不必使用簡稱。
(五)引用法律法規條文,應當用漢字註明條文序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六十六條。引用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漢字的,用漢字註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的,用阿拉伯數字註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
(六)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數字,數字應當連續寫,數字中間不加空格或分節號,如123456元;尾數零多的,可以改寫為以萬、億作單位的數,如100000元可以寫作10萬元。一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多位數不能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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