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在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和在民事訴訟的主要階段上起著指導作用的準則。體現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精神實質,對民事訴訟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民事案件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則;人民法院依法對民事案件獨立審判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對訴訟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兩審終審原則;公開審判原則;迴避原則;合議原則;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實行法律監督原則;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原則;保證訴訟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支持起訴原則;著重調解原則;巡迴審理,就地辦案原則;人民調解原則。基本原則可分為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 外文名:無
  • 屬性:基本原則
  • 基本原則:是其活動本質和規律
原則簡介,內容介紹,

原則簡介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其活動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訴訟政策的集中體現。
民事訴訟法第一章規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法學界通常將這些原則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根據憲法原則,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製定的基本原則,這類基本原則的特點是它不僅適用於民事訴訟,而且也適用於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正因為如此,這些原則就成為憲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共有原則,簡稱共有原則。共有原則在民事訴訟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規定,是因為其內容對於民事訴訟來說。在適用上有其特殊要求。第二類是根據民事訴訟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則,反映了民事訴訟的特殊規律性,因此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簡稱特有原則。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內容介紹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規定的上述原則,可以概括為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訴訟地位平等,也就是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雖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訴訟稱謂,但在有關訴訟過程中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不分優劣和高低。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平等地承擔訴訟義務。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在民事訴訟中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當事人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如雙方當事人都有委託代理、申請迴避、提供證據、請求調解、進行辯論、提起抗訴、申請執行等權利;二是雙方當事人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如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告有提出反駁和反訴的權利。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互相對應的,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承擔的訴訟義務也平等,如雙方當事人都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程式等。當然,由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擔負的具體角色不同,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所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盡相同,不履行訴訟義務的後果也有差異。因此,無論是從訴訟權利來看,還是從訴訟義務來看,當事人雙方平等都不意味著完全相同。
2.雙方當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是實現訴訟權利的具體形式,沒有同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平等的訴訟權利也只是紙上談兵,得不到一實現。行使訴訟權利的具體形式,有口頭的或書面的。例如,實現申請迴避的權利,就要提出口頭的或書面的申請,說明理由;為行使辯論權,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發言機會,等等。如果在民事訴訟中,只一方當事人享有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就無法保證雙方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起組織、領導和決定性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平等地實現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職務上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已對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做了平等的規定,沒有這種規定,就談不上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充其量只是對不平等的平等維護。在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為當事人創造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並且平等地要求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不偏袒或者不歧視任何一方,這樣做具有重要的意義。
3.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一切訴訟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應毫無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一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都應受到保護,一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制裁。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1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這一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賦予他們同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這就是同等原則。也就是說,我國民事訴訟法給予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樣的待遇。這種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既不優待,也不歧視,既不限制他們的訴訟權利,也不增加他們的訴訟義務的態度,符合當代民事訴訟立法的總趨勢,有利於發展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2款規定: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這就是所謂的對等原則,即外國法院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也採取相應措施,加以限制。實行對等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的需要,也是保護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
在國際交往中,處理主要國家相互之間的關係,應當以平等互惠為基礎。表現在司法上,一國法院要求他國法院對自己國家的公民、企業和組織提供訴訟上的方便,應當以自己國家的法院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不加限制為前提。否則,你怎么限制人家,人家也怎么限制你,此所謂對等。我國一貫奉行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我們絕不首先對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而是依法確保外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但是,如果外國法院對我國公民和法人在該國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那么,我們也將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以限制對抗限制,這樣在司法上實現了國家之間的平等互利。
法院調解自願和合法的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民事訴訟把法院調解用法律條文固定下來,並將自願、合法進行調解確定為一項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做如此規定,反映了其中國特色。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多做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定,解決糾紛。
自願合法進行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應當重視調解解決。調解解決的核心是要求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國家的法律、政策啟發當事人,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定,徹底解決糾紛。重視調解解決,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調解的方式結案的,就不採用判決的方式結案。
2.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決民事案件的基礎.通過說服教育,宣傳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調解結案,需要判決結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調解要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因為強調調解而違背自願和合法的精神;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堅持自願、合法進行調解的原則,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忽視調解的意義,把調解工作看成可有可無;二是濫用調解,久調不決。第一種傾向在審判實踐中常有發生,必須堅決克服。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調解無效,應當及時判決。另外,調解一般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對於那些不能調解或不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應當判決結案。
辯論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辯論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準則。當事人雙方就有爭議的問題,相互進行辯駁,通過辯論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只有通過辯論核實的事實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對於辯論原則,必須把握以下內容:
1.辯論權之行使貫穿於訴訟的整個過程。在通常的理解中,辯論只指法庭辯論,實際上這種理解並非全面。固然,法庭辯論是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重要體現,法庭辯論最集中地反映了辯論原則的主要精神,但是,辯論絕不限於法庭辯論,而貫穿於從當事人起訴到訴訟終結的整個過程中。原告起訴後,被告即可答辯,起訴與答辯構成了一種辯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各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可通過法定的形式,開展辯論。因此,在理論上有人主張將法庭辯論稱為狹義辯論,而把一般的辯論稱為廣義辯論,能夠全面地體現辯論原則的只能是後者。
2.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對於程式方面的問題,如當事人是否合格、當事人的某項訴訟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等,當事人雙方均可依據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見。實體方面的問題通常是辯論的焦點。一般來說,對實體問題的辯論往往是法庭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因為藉助辯論過程,審判人員可以了解雙方的觀點及各自的論據,進而作出某種評判。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辯論既可以通過口頭形式進行,也可以運用書面形式表達。口頭形式便於當事人隨時闡明自己的主張,隨時對他方觀點做辯駁,所借唇槍舌劍,因此口頭形式的運用較為普遍。但是。口頭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誤。同時,口頭形式只能在特定場合,向特定對象進行,有一定的局限性。書面形式雖然不夠靈便,同時又受當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夠彌補口頭形式的某些缺陷。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與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具有一定的區別。辯護原則建立在公訴權辯護權分立的基礎之上,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以公訴人的身份對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訴權,被告人處於被控訴和受審判的地位,只能就自一已是否犯罪和罪行輕重進行辯護。辯論原則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訴訟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對立的基礎之上,雙方可以相互反駁、爭辯,被告還有權對原告進行反訴。
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即自由支配,對於權利可行使,也可以放棄。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的權利對象多種多樣,但無非兩大類:一是基於實體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民事實體權利;二是基於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所產生的訴訟權利。對實體權利的處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訴訟主體在起訴時可以自由地確定請求司法保護的範圍和選擇保護的方法。在民事權利發生爭議或受到侵犯後,權利主體有權決定自己請求司法保護的範圍。不僅如此,權利主體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選擇所受保護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財產所有權的糾紛中,被損害者有權就全部損害提出賠償要求,也有權以部分損害的賠償作為訴訟標的;同時,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也有權要求侵權人作價賠償。第二,訴訟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即將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訴訟請求;也可以擴大(追加)或縮小(部分放棄)原來的請求範圍。第三,在訴訟中,原告可全部放棄其訴訟請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可以達成或拒絕達成調解協定;在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隨時可就實體問題自行和解
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處分的另一重要對象,訴訟權利雖然屬於程式意義上的權利,但往往與實體權利有關,當事人對實體權利處分,一般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而實現的。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發生後,當事人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行使起訴權。目前,立法在起訴方面仍然採取當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當事人在其實體權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實體權利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是否訴諸法院,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只有在當事人起訴的情況下,訴訟程式才能開始,法院既不強令當事人起訴,更不能在當事人不起訴的情況下主動進行審理。
(2)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以申請撤回起訴,從而要求人民法院終止已經進行的訴訟,也就是放棄請求法院審判、保護的訴訟權利。被告也有權決定是否提出反訴來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藉以對抗原告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都有權請求法院進行調解,請求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還能夠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行使提供證據的權利。當事人雙方都有權進行辯論,承認或否認對方提出的事實。
(3)在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可以對未生效的判決提起抗訴或不提起抗訴;對於已生效的判決或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時,當事人有權提出申請,請求再審,由法院決定是否再審;對生效判決或者其他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強制執行。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請,這種撤回申請的處分行為不影響其實體權利的繼續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處分權不是絕對的,我國法律在賦予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也要求當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公民個人的利益,否則,人民法院將代表國家實行干預,即通過司法審判確認當事人某種不當的處分行為無效。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國家干預原則具體體現為人民法院的監督,這是處分原則的題中之意和另一個方面的重要內容。
檢察監督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括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檢察監督原則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
(1)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監督主要採取消極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動調查和追究司法審判中的不法行為。民事經濟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對審判中的不法行為,對審判人員進行控告、檢舉,人民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2)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根據審判監督程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並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判決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具有重要的意義。1991年4月9日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生效裁判發現錯誤,應當提出抗訴。這就使檢察監督原則的內容更加豐富,也更為可行。
支持起訴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持起訴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支持起訴的主體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支持起訴的主體主要是對受害者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如婦聯支持受害婦女、共青團支持受害青年、企業事業單位支持本單位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個人不能作為支持起訴主體。
2.支持起訴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違法行為。
3.支持起訴的場合必須是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造成了損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訴諸法院。如果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需支持起訴。
民事訴訟的發生要有利害關係當事人的起訴,這種起訴必須出於自願,通常無須外力的影響。但是,在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和社會有權對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民事糾紛給予一定的干預,只是這種干預必須限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必須符合一定要件。合法的干預如支持起訴,可以調動社會力量與違法行為做鬥爭,有利於祛邪扶正,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當然受侵害的當事人是否起訴,還必須遵循自願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包辦,更不得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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