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
民事主體在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時必須平等協商
4、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平等受法律保護
意義
歷史實踐證明,民法的平等原則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哪裡有商品哪裡就必然有平等原則。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高科技技術與產品的不斷廣泛運用,交易的內容和時空概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傳統商品的衍品比重迅速增加,金融、證券、中介服務及
商品交易形式,支持手段多樣化發展,一對一直接交易變成了同時在不同空間上多頭交易形式,支持手段多樣化發展,一對一直接交易變成了同時在不同空間上多頭交易,商業信用由依賴熟人轉變為依賴機構信譽,政府和國際組織在信用擔保,爭議解決方面的作用和權威越來越大,在以市場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平等原則早已超出了一國民法的界限,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在當今的社會沒有絕對的平等,相反諸多不平等的表現形式在各個層次得以體現,正是因為現實中存在著諸多不平等,才使人們和社會地位產生差別,才使處於社會下層的人產生改變現狀的動力並因此形成對上層統治者的壓力,促使其不斷做了讓步,使社會制度變得日趨合理,所以人的需要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根本原因。生存競爭使人類的遠祖意識到,任何個體想要維持生存和生活得更好,必然與他人合作,但這不僅不否定“對於各個人來說,出發點總是他們自己”這一觀點,而且說明了社會合作的基礎和前提,也是為了合作者的個人利益。每一個公民或
法人都有一個社會經濟細胞,只有靠民法的平等原則的保障才能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形成整個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如果不是這樣,如果放任政治經濟強權欺行霸市、賭賄公行,坑蒙拐騙,必然違背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交易規則,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因此,人類的貪慾必須用社會的理性加以約束,必須在國際國內一切法律制度中貫徹平等原則。
具體到中國民法的平等原則,雖然平等是現代法治的精髓,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要求在更加廣大空間,更從多主體之間的平等規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想實現多層次上的平等,除了摒棄過分的
行政干預外,還應以民法的平等原則為指導,修改有關法律,充分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把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原則引入
政治體制,以法律的權威取代政治權力執掌者權威,使國家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民法的平等原則才能得以更好體現,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才能順利進行。
運用
(一)平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主體之間的運用
中國民訴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有平等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
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認為,此為中國的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這些原則分為三類:一是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並能行使的權利。比如委託代理、申請迴避、收集提供的證據、申請財產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證據、要求重新調查、提起抗訴、申請再審或執行等;二是雖為當事人雙方享有,但需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行使才能產生法律後果的訴訟權利包括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質證;三是一方當事人專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撤訴,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和反訴則專為被告享有。
1、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
2、實體權利的享有者與實體義務的承擔者訴訟地位平等
3、雙方當事人擁有同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便利和手段
4、人民法院要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平等保護和平等對待
(二)平等原則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地位及其探析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的經濟管理體制包括客觀管理制度、政策和企業管理機制,都是從其它社會主義國家參考過來的模式,主要是依靠國家權利貫徹所謂的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經濟)。所有企業都是計畫的執行單位,沒有絲毫經營自主權。同時由於企業內部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勞動貢獻與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收入沒有關聯,嚴重挫傷了大家的勞動積極性。經濟結構失調,產銷脫節,資源浪費,產品質量差,積壓和緊缺並存的問題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從農業生產單位的產權制度開始改革,實行家庭聯繫承包,取得了明顯效果,於是城市經濟改革也仿效農村承包責任制模式,但由於不了解農村改革產生效果的根本原因,致使城市經濟改革出現了產權關係不順,監管不力,結果風險和虧損全由國家來承擔的被動局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實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開放的方針,並在經濟體制方面有步驟地進行了一系列改革。農村在穩定和完善生產責任制的基礎上,出現了多種經營方式和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農村經濟正在由自給半自給的經濟向著較大規模的商品經濟轉化。城市工商業改革從擴大企業自主權開始,逐步進入到改革經濟管理體制和商品流通體制,大大地拓寬了市場調節的範圍,城市經濟開始從行政區域、行政層次、行政原則組織、主要採取行政命令方式調節的經濟模式,向有計畫的商品經濟轉化。我們認為,經濟體制改革中發展的商品關係,正是確立中國民法平等原則的客觀依據,我們必須發揮平等原則在調整商品關係中的作用,以民法特有的平等自主、自願協商、等價有償的手段和方式,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在中國迅速發展。
平等原則作為調整商品關係的基本方針和指導思想,並不是毫無意義的抽象和概括,而應有其特定的內容和具體的表現形式。考慮到中國實際生活的需要,平等原則不僅應作為民事立法的指導性原則,而且應在各個民事制度中有所反映。第一,在主體制度和法人制度中,確認民事主體地位完全獨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應具有獨立的人格,而不是
行政機構的
附屬物。現在,全民所有制企業擴大了自主權,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城鎮
個體戶、農村專業戶、重點戶大批湧現,成為社會生產的基本單位;此外,還有城鄉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經濟特區的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他們在市場上都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商品交換和財產流轉,這就擴大了原有的民事主體的範圍。
第二,在所有權制度和其他物權制度中,確認民事主體財產充分自主,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財產自主,是進行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必然要求,財產自主與地位獨立是緊密相連的。根據民法平等原則的精神,中國民法的所有權制度和其他物權制度,必須保障各個民事主體對其財產自主經營和獨立支配的權利。
第三,在法律行為制度和契約制度中,確認民事主體意志活動的相對自由,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意思自願和協商一致,是商品交換正常進行的一般條件。隨著現行計畫體制的改革和市場調節範圍的擴大,人們之間關於產供運銷的經濟交往日益增多,諸如買賣、購銷、承攬、加工、租賃、勞務等成為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常見法律形式,對於這些經濟活動的調整,不宜採用行政干預和高度集中管理的方式,而必須依從民法的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