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典

澳門本地制訂的《民事訴訟法典》於1999年11月1日生效。

 澳門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典》為葡萄牙於1961年頒布,1962年10月9日通過第19305號訓令延伸適用於澳門,已經過多次修改。該法典由3編共 1528條組成:第一編為訴編,包括一般性規定、訴的分類、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以及執行之訴;第二編對有關訴訟管轄及公正的保障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第三編是訴訟程式編,內容包括有關訴訟程式的原則性規定,普通程式中的宣告之訴和執行之訴的法律規定,同時亦對特別訴訟程式作了詳細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典中所規定的特別訴訟程式包括:禁治產與準禁治產之訴、租賃終止之訴、離婚之訴、遺產清冊程式、破產程式等18種。目前,澳門有關政府機構及立法機關正對《民事訴訟法典》進行修改,以配合法律本地化及適合於澳門社會現實的需要。澳門本地制訂的《民事訴訟法典》於199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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