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是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以我國國情與司法實踐為依託,講述了我國近幾十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理論成果。
基本介紹
- 書名: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
- 頁數:477頁
- 出版時間:第1版 (2008年5月1日)
- 裝幀:平裝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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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7503682108
條形碼: 9787503682100
尺寸: 22.8 x 16.8 x 2.2 cm
重量: 640 g
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主要內容:現行民事訴訟法自頒行至此次對再審程式和執行程式的部分修訂,期間有逾16年未作任何修改,這在世界立法史上極為罕見,也創造了中國立法史的法律穩定性的紀錄。在這16年間,民事訴訟法雖然未作任何修改,但其實際上一直處於更易中:司法解釋擴張,民事訴訟法被各種形式的司法解釋、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替代,民事訴訟法日漸支離破碎,民事訴訟法典的完整性與統一性遭到嚴重損害。這種以司法解釋替代立法的壟斷性立法局面近年來出現了改觀。2003年11月我和孫邦清博士向中國訴訟法研究會年會提交中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學者修改建議稿草稿,同年12月,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以及強制執行程式的立法被納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2007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江必新與其他29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以解決“執行難”、“申訴難”的議案》及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議稿。全國人大法工委以該議案為基礎形成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於2007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於2007年10月28Ft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儘管這僅僅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補丁”,但這足以令各方欣慰與矚目,因為這是16年間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對民事訴訟法的首次修訂。
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宗旨是希望通過民事訴訟法的修訂緩解“申訴難”、“執行難”等長期存在的頑疾。根據提案人大代表以及立法機關的官員的說明,本次修訂的背景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利益關係日趨多樣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的矛盾和難題,特別是廣大民眾對民事訴訟中‘申訴難’、‘執行難’反映強烈”。但筆者認為,“申訴難”、“執行難”確為我國民事訴訟領域比較突出的問題,但“立案難”、“打官司難”、“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也同樣突出,目前民事審判領域最根本的問題是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的問題,“申訴難”與“執行難”僅僅是民事訴訟問題的外在表象之部分,為解決這兩個難題出台的修正案不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嫌。
現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背景是社會主義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初期,在這樣背景下的立法其滯後性自然不可避免,在民事訴訟法諸方面的具體制度已呈現出嚴重的滯後性與不適應性的情況下,我們有必要追問一兩個修正案能否解決民事訴訟法的整體問題。此次立法機關擬對一個頒行16年的法律用兩個修正案修訂,雖然從法治的角度而言令人歡欣鼓舞,但總體言之,仍然屬於局部的刪改與補貼,這種“補丁”式的立法顯然並不能滿足社會對民事訴訟法的客觀要求,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落後的訴訟理念,而且也會加重民事訴訟法典的“破碎”感。同時囿於現行法框架與內容的限制,修正案自身也必然會存在局限性,而且修正案與現行民事訴訟法其他制度之間如何協調一致也是修正案所無法解決的。此外,本次修訂案並沒有吸納司法解釋中科學合理的內容,譬如參與分配製度、輪候查封制度等諸多具體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許多有關執行方面的司法解釋何去何從又是一個問題。因之,這種零敲碎打式的修法思路至少是不適合於一部16年未修訂過的法律的。以申訴難為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若不解決為何民事案件申訴率居高不下的問題,而單純解決申訴難(且不言能否真正解決申訴難),將難以收到應有效果。
況且,目前實踐中運行的許多司法解釋其合理性、科學性與公正性頗值質疑,如舉證時限規則、證明力規則、關於立案受理的規定,等等。1兩個修正案也顯然並不能解決現行法的全部問題以及現有司法解釋存在的問題,而必須經由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訂予以解決。對民事訴訟法進行全面修改,不僅可以梳理現行司法解釋,摒棄與現代訴訟理念不相契合的規則,將行之有效、科學合理的規則上升為祛律,而且可以避免出現立法的不完備而採取司法解釋或者若干修正案的形式進行修修補補,避免法律的支離破碎或者使法律成為紙上的條文,避免以司法解釋替代法律。
在此背景下,吳慶寶法官、姜啟波博士、孫邦清博士與我曾聯名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全面修訂民事訴訟法典的建議。2007年8月,該提議由中共中央批轉到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民事訴訟法修改小組,並將民事訴訟法按章分配到各業務庭,起草一部法院頒的建議稿。至此,在中共中央的關注下,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訂即將正式啟動。
值此民事訴訟法全面修訂之際,在我的主持下,中國民事訴訟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出版具有重要的意義。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的基礎上經過法官j檢察官、律師、學者以及全體課題組成員的充分討論、論證由我與孫邦清博士擬定而成。在起草建議稿過程中,起草者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儘可能保留現行法行之有效的條文,並將最高人民法院合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釋納入其中。在立法體例上,建議稿考慮到破產法已單獨立法,強制執行宜單獨立法,因此執行程式與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不再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證據法由於尚未納入立法規劃,且基於其在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地位,特單獨將其列為一篇予以詳細規定。這樣建議稿就包括總則、證據、審判程式、特別程式、家事訴訟程式、涉外民事訴訟程式和區際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共六編。在完成建議稿後,我們又約請了專家學者對建議稿的立法理由予以闡述,並附以相關的域外立法例。
在立法理念上,建議稿努力追求權利與權力的平衡,以權力保障權利,以權利制約權力,如建議稿對訴權的規定等。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公正、及時的審判。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審判”這一規定,將公正、及時的裁判請求權這一當事人的程式基本權利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確定下來。建議稿在保障訴權的同時,相應適當加強了法院民事審判權的構建。建議稿起草者認為,英美法系的對抗制訴訟模式與我國國情相去甚遠,為消除對抗制對我國審判實踐造成的流弊,建議稿特規定“人民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有權行使調查收集證據、詢問訴訟參與人、指揮訴訟等必要的職權”,以此來強化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職權,如闡明權、詢問權、訴訟指揮權、提出調解方案權等。在具體制度方面,建議稿引進了公益訴訟制度、小額訴訟制度、三審終審制度、家事訴訟制度等。在具體內容上,從弘揚公平正義、司法為民出發,對現行法進行了刪改、修訂、擴容,並闡述了修改的理由。
目錄
第一篇 總則
第一章 通則3
第二章 管轄12
第一節 級別管轄12
第二節 地域管轄15
第三節 管轄權異議、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27
第三章 審判組織34
第四章 迴避41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46
第一節 一般規定46
第二節 共同訴訟54
第三節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64
第四節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66
第五節 公益訴訟代表人74
第六節 第三人78
第七節 訴訟代理人92
第六章 期間、送達103
第一節 期間103
第二節 送達107
第七章 調解與自行和解123
第八章 臨時救濟措施129
第九章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154
第十章 訴訟費用160
第二篇 證據篇
第十一章 一般規定165
第十二章 舉證責任174
第十三章 書證178
第十四章 物證181
第十五章 證人證言182
第十六章 視聽資料194
第十七章 當事人陳述197
第十八章 鑑定結論204
第十九章 勘驗筆錄209
第三篇 審判程式
第二十章 第一審普通程式213
第一節 起訴213
第二節 審前準備程式228
第三節 開庭審理235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242
第五節 裁判243
第二十一章 簡易程式255
第二十二章 小額訴訟程式268
第二十三章 第二審程式278
第二十四章 第三審程式291
第二十五章 再審程式300
第四篇 特別程式
第二十六章 一般規定323
第二十七章 選舉資格案件325
第二十八章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325
第二十九章 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329
第三十章 指定監護人案件330
第三十一章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332
第三十二章 督促程式案件333
第三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式案件342
第五篇 家事訴訟案件
第三十四章 一般規定349
第三十五章 婚姻關係案件354
第三十六章 親子關係案件357
第三十七章 收養關係案件359
第三十八章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360
第六篇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和區際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九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364
第一節 一般規定364
第二節 管轄369
第三節 送達、期間374
第四十章 司法協助377
第四十一章 區際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384
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