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簡易程式

民事簡易程式,是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式,專門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簡易程式
  • 適用範圍:簡單民事案件
  • 釋義: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式
適用範圍,主要特點,

適用範圍

專門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

主要特點

簡易程式具有以下特點:
起訴方式簡便,原告可以用口頭方式起訴,不像在民事普通程式中原則上須以書面方式提起訴訟。
②受理程式簡便,在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的情況下,法院即可受理並審理。在普通程式中則要等被告答辯期屆滿後才能審理。
③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採用打電話、托人捎信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或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而在普通程式中則須用傳票等方式傳喚和通知。
④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不實行合議制。
⑤審理程式簡便靈活,審判員可根據案件情況靈活地安排、組織程式,不必像普通程式那樣嚴格按階段、按先後順序依次進行。
審限短,僅為3個月,普通程式的案件審限為6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式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發回重審的。
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④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見民事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見民事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對適用普通程式的第一審案件,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式。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的意願,將普通程式轉為簡易程式。當事人認為適用簡易程式不當的,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法院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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