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普通程式

民事普通程式,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是民事訴訟中的基礎性程式。它與民事簡易程式共同組成中國民事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普通程式
  • 所屬行業:法律
普通程式內容,適用範圍,

普通程式內容

中國的第一審普通程式規定了5個方面的內容:
①起訴和受理。包括起訴的條件、起訴的方式、起訴狀應載明的事實,法院對起訴的審查與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
②審理前的準備。包括起訴狀的送達與答辯狀的提交、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合議庭的組成、審核訴訟材料與收集必要證據、通知必要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等。
③開庭審理。包括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延期審理等。
④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包括應當中止和終結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
⑤判決和裁定。包括判決書應當寫明的內容、適用部分判決的情形,裁定適用的範圍、允許抗訴的裁定的類別等。

適用範圍

普通程式是適用範圍最廣的一種程式,適用於各級各類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除一部分適用簡易程式外,其餘均適用普通程式。中級以上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式。除第一審案件部分適用普通程式外,法院在審理抗訴案件、再審案件時,只要是第二審程式,且審判監督程式中未作規定的,都適用普通程式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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