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督促程式

民事督促程式,為保護債權,使債權人能夠迅速取得執行文書而設定的一種快速而簡便的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督促程式
  • 含義:為保護債權,使債權人能夠迅速取得執行文書而設定的程式
解釋,沿革,

解釋

在這一非訴訟程式中,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效力。

沿革

1877年德國首先在民事訴訟中規定了督促程式。
1991年中國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增設了督促程式。督促程式始於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支付令的條件是:
①請求給付的標的物必須是金錢或有價證券。
②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履行期且數額確定。
③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④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法院收到申請後,須進行審查,審查後如認為符合簽發支付令的法定條件,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責令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清償債務。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如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僅提出因經濟拮据等原因而缺乏清償能力,要求分期或延期清償債務,則異議不能成立。債務人提出異議後,法院應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異議期間屆滿,債務人未提出異議,支付令獲得與生效判決同等效力,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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