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限,是指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期限。(1)刑事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抗訴、抗訴案件後,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一審、二審的審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三個月和兩個月。(2)行政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應當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髙級人民法院需延長審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審理抗訴案件,應在收到抗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