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小額訴訟與傳統的簡易程式並無嚴格區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式有所不同而已。狹義的小額訴訟,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簡易程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式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額訴訟
  • 外文名:small claims suit
  • 分類:法律
  • 涵蓋:廣義和狹義
  • 屬於:中國
  • 內容:5個條文
  • 適用:小額
確立背景及立法經過,適用條件,設立意義,必然性,程式區別,理論,構想,小額訴訟程式的受案範圍,設定獨立的小額訴訟法庭,鼓勵本人訴訟,限制律師參與,放鬆取證規則,降低證明標準,程式靈活多樣,嚴格限制抗訴,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這意味著小額訴訟程式在我國的正式確立,其對及時化解小額糾紛、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提高訴訟效率等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確立背景及立法經過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公民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其對司法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從傳統的“厭訟”、“息訟”轉變為把“打官司”作為維護自身權利的一把利器。同時,民事案件量大幅增長,“案多人少”成為普遍矛盾,相對匱乏的司法資源無法滿足當今社會的司法需求。而對於大量標的額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進行審理有助於迅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 為此,2009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該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一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這一規定在受到稱讚的同時也引發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質疑,認為對小額訴訟標的額實現全國“一刀切”的做法不甚合理。後來,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正式公布了新民事訴訟法。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了我國的小額訴訟程式,即: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至此,小額訴訟程式在我國正式確立。

適用條件

第一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式僅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第二,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鑑各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以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式的適用條件。立法機關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仍不均衡,城鄉之間、東西部地區之間仍存有差異,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並未採用全國“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作為參考。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為41799元,按30%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000多元。由此看來,此標準之確定較為科學合理。
第三,小額訴訟適用於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服務契約等,涉及人身關係、財產權屬關係、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

  

設立意義

小額訴訟程式的意義不僅在於可以解決某種特定類型的糾紛,還在於其為我們的司法改革提供了這樣一個思路,即通過訴訟程式制度的多元化,將案件分流,減輕普通程式的訴訟壓力,從而在普通程式中實現程式的公正,而通過小額訴訟程式或者其他程式得以提供訴訟效率,實現訴訟的效益化。但必須看到的是,儘管小額訴訟程式在我國已正式確立,但僅有一個法律條文的規定略顯粗糙,仍須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進一步將其完善。

必然性

通過普通程式來解決社會中絕大部分性質簡單和金額較小的糾紛時,這種模式顯現出了相當的缺點和不足之處:首先,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攻擊防禦活動所提供的程式框架和制度保障,是與當事人對該訴訟採取的慎重的承諾相對應的,是一種冗長而縝密的訴訟程式,有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說顯得很有些煩瑣臃腫,由此會帶來程式的複雜化、糾紛處理的長期化以及當事人和法院在費用和成本方面負擔的增大等一連串問題。其次,這種判斷性程式強調的是“非黑即白”、“一刀兩斷”這種確定的效力。往往不能使糾紛得到真正妥善或徹底的解決,反倒往往會加劇雙方當事人劍拔弩張的情緒和緊張氣氛,不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最後,有關普通程式而設計的一整套規則客觀上要求程式運作主體擁有相應知識和能力。訴訟程式的專門化和技術化趨勢,使得社會上的一般當事人和普通民眾都不易理解糾紛是如何在該制度框架中得到處理和解決的。許多場合下當事人甚至對利用訴訟來解決自己的糾紛的這個過程都難以真正的參加下去,這對在基層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員尤其深有感觸,當事人不得不求助於具有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的律師,從而加大了訴訟成本和費用。 至此,不難理解為什麼會出現“贏了官司賠了錢”這種有違常理的現象。人們不得不對訴訟敬而遠之。這種現象對國家而言,一方面造成大量的案件堆積,法官們疲於應付各種複雜糾紛,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另一方面又面對著民眾們對告狀難和司法昂貴的指責。正是基於這種形勢,人們開始產生了這樣的一種態度,即只要能夠以符合實際並讓當事人滿意的結果來解決糾紛,不必拘泥於法律的嚴格適用,而小額訴訟程式的出現正是基於這種訴訟理念。普通百姓多是因為小額訴訟才接觸法院,所以公正適當地處理小額案件,對在百姓中樹立司法制度的權威是極其重要的。

程式區別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在第2編第13章規定了簡易程式,共5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雖在一定程度上方便民眾、簡化訴訟、快速解決糾紛,但仍未對中國的簡易程式產生根本性的轉變,只是普通程式在某些環節上的簡化,未充分考慮小額、輕微事件在處理上的特殊性,可以形象的稱之為“普通程式的精裝版”(章武生,《簡易、小額訴訟程式與替代性程式之重塑》, 《法學研究》2000)。因此,在處理小額、輕微事件時同樣不可避免地存在同普通程式相同的制度缺陷。小額訴訟程式與中國的簡易程式無論在訴訟理念,還是在訴訟方式上都有明顯的區別。小額訴訟程式不僅是為了分流民事案件,減輕法院的負擔,更主要的目的還在於實現司法的大眾化,即“通過簡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國民普遍能夠得到具體的有程式保障的司法服務”(日本,棚漱孝雄著,王亞新譯, 《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 ),它鼓勵當事人訴訟,限制律師參與以降低訴訟成本,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一反在普通程式中的消極態度,可根據案件事實直接提出和解方案。如此等等,一切都是為了簡便、迅速、經濟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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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

(一)小額案件
小額訴訟制度是以小額案件為對象的一種制度。小額案件是指案件輕微,訴訟標的金額特別小的案件,它並非專指小額金錢給付請求,還包括請求給付金錢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況。如小額借貸、小工承包款的給付請求以及較為簡單的鄰里糾紛等。小額事件因其特殊性,需適用特殊的程式進行審理,從而引出小額訴訟的概念。小額訴訟所受理的都是產生於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小糾紛。故就小額訴訟所接觸的當事人主體的廣泛性而言,可以說它占據著司法運營中的“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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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額訴訟程式
就理論界所廣泛討論的小額訴訟程式,它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小額訴訟程式和普通程式並無嚴格區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度的有所不同。而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式則是指一種以提高辦案效率促進司法服務大眾為目的的,正在發展的未成熟的訴訟程式,是20世紀後半葉以來,世界各國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在司法改革中創建的一種新型程式,是有別於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而獨立運作的訴訟程式,也是筆者在本文極力倡導建立的訴訟程式。
(三)小額訴訟制度
為及時解決大量的民事糾紛,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並借鑑國外的做法,2012年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就在適用簡易程式的部分案件中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基層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同時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化為普通程式。”

構想

小額訴訟程式所解決的事件限於一定金額以下或輕微事件,根據民事糾紛的程式設定應與案件類型相適應的程式法理,它有不同與普通程式和現在所說的簡易程式裁判理念和嚴格的程式要求,小額訴訟程式鼓勵以非正式的方法解決糾紛。借鑑西方各國幾十年來在小額訴訟程式方面的實踐探索經驗,立足國情,構建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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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式的受案範圍

各國立法一般以確定金額的標的為適用條件,如:美國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日本為30萬日元以下。中國地區經濟發展差別較大,因此,確立小額訴訟程式的訴訟標的時,可以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由各地高級法院確定具體的數額,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設定獨立的小額訴訟法庭

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為例,該州司法委員會規定,在每個市法院設立小額訴訟法庭,管轄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小額法庭可以由熱心公共事務並具有五年以上實務經驗的優秀律師擔任臨時代用法官。考察中國現在的人民法院的的機構設定,應該在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法庭,專門審理小額、輕微案件,讓法院裡那些雖沒經過專業的法學培訓,但有豐富的生活經驗和較強的調解能力的的法官擔任審理人員;讓法律素質高的法官全力解決複雜案件,使司法資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鼓勵本人訴訟,限制律師參與

為減少訴訟成本,鼓勵當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糾紛,小額訴訟程式不提倡律師參與。鑒於不鼓勵律師參與,當事人無法得到程式方面的幫助,不知如何準備案件,小額法庭往往設定程式助理,幫助當事人準備檔案並提供有關信息服務。也可以設定小型諮詢所,向當事人提供實體法律和程式法律的諮詢服務,並幫助準備訴狀。在英國的縣小額法庭,登記員可以在庭前程式中向當事人提供相當大的幫助,並可向當事人提供庭審幫助。法院還可以通過向當事人提供便宜的專家證言形式,實現當事人間的實質平等。如一方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的,法院可以按到場當事人的申請命令立即進入辯論程式,並可依職權根據一方的辯論進行判決。

放鬆取證規則,降低證明標準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為迅速發現真實,準許法院在認為必要時,依職權詢問當事人並以其陳述作為證據。為加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法官可以命令當事人具結。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他方當事人關於詢問事項之主張為真實,同時降低小額訴訟的證明標準。在通常訴訟程式中,心證的程度要達到客觀的證明程度——證據使法官相信事實確實如此——才能認為某事實真實或是存在的,而非屬真偽不明。對於小額事件,若要達到相同的證明程度,必然會多花費相當勞力、時間、費用去求證,不符合費用相當原理。因此,小額訴訟程式適當降低證明標準,只要心證的程度到達低度的證明度——法官相信事實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認為已得心證而下裁判。

程式靈活多樣

允許法官、當事人採取自由靈活的程式,而不一定遵守訴訟法所規定之嚴格程式。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中午開庭或傍晚開庭,法官可直接通過電話請求有關證人證實某一事實。在小額訴訟程式中,費用相當性原理不允許給予此類糾紛以過分的程式保護,否則訴訟成將會越過訟爭標的,出現本末倒置。為此,在小額訴訟程式中,法官以更為積極、主動的姿態介入糾紛的解決,法官的行為方式具有較大程度的行政化趨向。

嚴格限制抗訴

中國可以借鑑日本的做法,限制抗訴,但允許複議。修改後的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在兩周不變期間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異議,如果異議合法時,訴訟將恢復到口頭辯論終結前的程度,在此種情況下,依照通常程式進行審理和裁判。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如果是派出法庭作出的判決,允許當事人向基層法院提出複議,法院組成合議庭重審案件;如果是基層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得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允許當事人提出複議,由法院新組成合議庭重審案件。但是,如果存在訴訟程式嚴重違法的情況,可以例外地允許當事人抗訴,是否受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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