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已於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已於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3〕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海事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請示》(滬高法〔2013〕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一章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海事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簡單的海事、海商案件。
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標的額應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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