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是2016年5月1日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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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武漢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湖北省防震減災條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依法確定的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抗震設計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區地震災害預測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展地震動參數小區劃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要求。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讓活動斷層、滑坡、崩塌、地裂縫、採空區和沉陷區等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
第七條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依法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第八條除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外,其他建設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一)已經完成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按照地震小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二)位於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按照較高一側的參數值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三)學校、幼稚園、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醫院、商場、候車室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地震小區劃圖或者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九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納入我市基本建設管理程式。項目審批部門和設計圖審查機構應當將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審查、設計審查的依據和必備內容,並向社會公開。
抗震設防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計檔案要求以及抗震設計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一條銷售住宅、寫字樓、商鋪等建築物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明確建築物的抗震設防等級。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提高農村住宅和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建設示範點、提供指導性設計圖冊、技術培訓等方式,為村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設防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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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69號)已經2016年2月2日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即將施行的《辦法》分四類明確了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的新、擴、改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一是需進行地震安評的重大建設工程應按地震安評結果設防;二是已完成地震小區劃圖區域的一般建設工程按小區劃圖設防,其它區域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設防;三是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內按較高一側設防;四是學校、幼稚園、文化館、醫院、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根據地震小區劃圖或者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為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從為民服務、精簡流程、提高效能的角度出發,《辦法》在沒有新增行政許可事項和收費的前提下,採取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在項目立項、設計審查等環節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了我市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辦法》還將抗震設防要求的貫徹施行延伸至建設工程銷售環節,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住宅、寫字樓、商鋪等建築物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明確建築物的抗震設防等級。在農村民居抗震方面,《辦法》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提高農村住宅和農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同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建設示範點等方式,為農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設防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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