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後救災與重建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防震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和科學技術研究套用,建立健全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和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和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長期和中期活動趨勢,提出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制定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和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投資及日常運行經費,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誘發地震和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水庫、大壩、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設工程,由工程建設單位根據防震減災需要,建設專門的地震監測台網,並負責管理,接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式發布。
在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發現明顯臨震異常,情況特別緊急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地震臨震警報,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關於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並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和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及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堤壩、農村民房和村鎮公用設施抗震設防的規劃和指導,使其具備必要的抗震能力。
第九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不符合此規定的,計畫主管部門不得批准立項,建設部門和其他專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設計和施工。
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必須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種類和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其評價報告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定委員會評審。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建設部門和各專業主管部門根據抗震設防要求,負責管理本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
第十一條 對地震時可能產生嚴重水災、火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的病險水庫、堤壩險段和要害設施,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除險加固或者避險等防範措施。
城鎮建設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不利地段。
第十二條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根據本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及相關機構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大型水庫、防洪堤壩和其他特殊工程或者設施,其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情況;
(二)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的抗震能力,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對通信、供水、供氣、供電、交通、水利等設施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動員並督促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第十四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迅速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搶救、自救和互救,妥善安置災民,維護社會秩序。
地震災區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自覺遵紀守法,積極參加救災與重建活動。
第十五條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救災與重建方案。一般破壞性地震的震後救災與重建方案,由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嚴重破壞性地震的震後救災與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災區人民政府實施。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可能誘發地震和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水庫、大壩、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設工程,工程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建設地震監測台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或者泄漏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意見的;
(二)對地震時可能產生嚴重水災、火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的病險水庫、堤壩險段和要害設施,拒不採取除險加固或者避險等防範措施的;
(三)拒不服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的。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防震減災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防震減災工作,提高防震減災能力和水平,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對現行實施辦法進行修訂非常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傳送各市州人大、立法顧問組和立法基層聯繫點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網站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8月中旬,法制委員會到宜昌及秭歸等地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築設計單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見,並實地察看了當地地震監測台網建設運行情況。8月下旬,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地震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意見以及調研中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發至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及省直相關部門徵求意見。9月14日,劉友凡副主任、法制委員會到四川省進行學習考察,根據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的經驗以及各方面的反饋意見,法規工作室對修訂草案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9月1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些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一些地方提出,防震減災工作涉及面廣,責任大,情況複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責任管理,進一步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同時要加強群測群防工作,堅持專群結合,組織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據此,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完善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和聯席會議制度,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地震巨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在村(居)民委員會建立防震減災聯絡(觀察)員隊伍,組織開展群測群防活動。(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八條)
二、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我省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設定很不統一,有的地方甚至無機構,無專業人員,經費保障也不足,實施辦法對此應當作出相應規定,以適應防震減災工作的需要。據了解,目前全省範圍內,屬於國家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4個市(州)、28個縣(市、區),只有1個市和1個縣設立獨立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大部分地方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和科技、建設、國土、人防等部門合署辦公;其他市縣,有的獨立設定,也有的合署辦公,還有26個縣尚無機構。據此,並結合省政府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機構,加強防震減災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二是明確省人民政府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震工作機構人員配置、地震監測台網建設以及群測群防工作等落實情況,應當重點加強監督檢查。(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三、有的委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應該支持防震減災的科學研究,提高防震減災工作科技水平;也有的委員提出,要加強地震監測環境保護,推動全省地震監測台網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做好地震監測和預報工作。據此,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科技水平。二是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三是建立健全省、市、縣地震監測台網的監測數據實時傳輸系統,實現監測數據互聯互通。四是地震預報意見和地震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建立地震信息網站,依法向社會發布地震監測信息。(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四、有的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地方提出,防震減災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監管,提高城鄉建築物的抗震能力。據此,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危險性評價,並將探測、評價結果作為制定城鄉規劃的依據,確保城鄉建設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等不利地段。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全面落實抗震設防要求,將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三是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應當科學確定和運用各類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保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與抗震設防要求的相互銜接。四是項目審批部門和設計圖審查部門應當將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審查、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依據和必備內容。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要求的既有建築,進行抗震性能鑑定和加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五、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廣泛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防震減災的意識和能力。據此,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普及防震減災知識,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二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防震減災工作制度,落實相關措施,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三是學校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學內容,加強對學生和教師職工防震減災教育,每學年組織一次以上地震應急救援和疏散演練,增強師生的安全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站等公眾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二十九條)
六、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政府地震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據此,建議增加: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抗震救災指揮體系建設,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和保障系統,明確職責分工,組織聯合演練,提高地震應急救援、災後安置組織指揮和應變能力。二是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適時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預案演練,檢驗預案執行情況,完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和聯動協調機制。三是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專職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七、有的委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應當增加對不按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設施,不執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不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單位的法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增加相應的責任條款。(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的其他一些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或者文字修改,並對結構進行了重新設定,將第二章防震減災規劃的內容合併到總則一章,將第五章、第六章的內容合併為一章。修改後的辦法草案,增加了13條,刪去1條,合併3條,章節由九章變為七章,條款數由42條變為51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6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認真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地震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一些委員建議,將法規名稱修改為《湖北省防震減災條例》。據此,建議作相應修改。
二、一些委員提出,實施辦法應當對我省地震工作機構和人員配置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特別是明確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應當設定專門的地震工作機構;也有的委員建議,對此問題作原則規定為宜,以利於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掌握執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規範並加強我省地震工作機構人員配置,有利於提高我省防震減災工作的整體水平。省編委2009年發文,對全省地震工作管理機構和人員設定作了規定,但目前各地落實情況不盡一致。此前,常委會辦公廳就這一問題已與省政府辦公廳作了協調,總體上認為不宜規定過細。考慮到既要重視加強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地震工作機構建設,又要從實際出發逐步推進完善,根據委員意見,並與省編辦協商後,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二款增加規定“逐步實現在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有地震專門工作機構”。(建議表決稿第四條)
三、有的委員建議,建立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協調機制,保障相關規劃符合防震減災的總體要求。據此,建議將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應當聽取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意見,確保規劃符合防震減災的總體要求。”(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四、有的委員建議,明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中的具體責任。據此,並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中“村(居)民委員會”前增加“社區”;有的委員建議,第二十條第三款有關地震預測、預報意見的內容按照上位法的規定表述;還有的委員建議,在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增加過渡性安置點所在地的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輔導”等。據此,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公眾特別是地震災區受災民眾的意見。據此,建議在第三十九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特別是地震災區受災民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論證。”(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九條)
七、有的委員建議,增加規定政府相關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單位、個人違法散布地震預測預報意見的法律責任。鑒於防震減災法對這些違法行為,已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建議不作重複規定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的其他有關條款進行了調整、補充及文字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1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防震減災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工作是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需要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法》),並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共9章93條,條文數量和篇幅均比修訂前增加了一倍,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更加突出了科學發展觀和以預防為主、全面防禦的要求,在具體制度上吸收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的實踐經驗。
現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以下簡稱《現行辦法》),是2001年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僅19條。為更好地貫徹《防震減災法》,確保國家和我省防震減災目標的實現,需要通過地方立法,更新原有的防震減災指導思想,充實有關具體制度。
(二)修訂《現行辦法》是維護我省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
我省地質構造、斷層活動和新構造運動複雜,歷史上發生過33次破壞性地震,其中6級以上地震3次,曾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2005年以來,江西九江及我省地震頻度明顯增強,蘄春、隨州、荊州、竹山、秭歸等地接連發生強有感地震和破壞性地震,給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較大影響。此外,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長江乾堤、漢江乾堤、三峽工程、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工程等重大工程設施一旦遭受地震破壞,將給我省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為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需要通過修訂《現行辦法》,落實具體制度和有關防震減災措施,做到防患於未然。
(三)修訂《現行辦法》是適應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相同單位國土面積上的經濟總量越來越大,同等級的地震將造成越來越大的經濟損失。同時,全社會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關注程度越來越高,防震減災工作越來越成為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現行辦法》,明確有關責任和具體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實地震災害預防措施,大力消除地震安全隱患,更好地為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服務。
二、起草《修訂草案》的過程
省人大、省政府對《修訂草案》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視。近幾年來,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省政府副省長郭生練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多次就《修訂草案》開展立法調研,多次聽取省地震局的工作匯報,對《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給予了有力指導。
從2009年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實施之日起,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工作就隨之進入準備階段。2009年和2010年,我們多次組織省防震減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全省地震系統以及有關專家開展了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學習和研討會。在學習上位法、充分吸收周邊省份立法成果的基礎上,經過多次的討論和調研,於2009年初形成初稿。之後,經過多次徵求基層部門意見,於2010年5月形成《修訂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省政府經過徵求和吸收有關省直部門意見、網上徵求意見、制度廉潔性評估等立法程式,於2011年5月23日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修訂草案》的結構和篇幅。
2001年通過的《現行辦法》不分章共19條,《修訂草案》共9章42條,新增了“防震減災規劃”、“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監督檢查”等內容,“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等內容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和細化,篇幅增加約一倍。這樣安排結構和篇幅,一是與《防震減災法》保持一致,二是更有利於體現防震減災工作的系統性和全面性。
(二)關於強化各級政府的防震減災領導責任
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強化了各級政府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責任。根據這一變化,回良玉副總理在2010年1月召開的全國防震減災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建立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為貫徹《防震減災法》關於政府領導責任的規定,《修訂草案》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細化和補充:
1、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計畫,並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經費保障。
依據《防震減災法》,我們在《修訂草案》第四條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將防震減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投入,保障防震減災工作需要。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防震減災專項資金”,並明確了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這樣規定,一是回響了國務院提出的“年度目標責任”的要求,同時也有利於市、州政府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縣級政府加強防震減災投入。
2、加強各級政府在防震減災宣傳和地震應急演練方面的領導責任。
加強防震減災宣傳,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提高防震減災意識,是減輕地震災害的有效手段。根據《防震減災法》的規定,我們在《修訂草案》第七條中進一步將各級政府和部門及相關單位的責任細化,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活動,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
(三)關於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
科學合理地確定並實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是降低地震災害損失的關鍵因素。為貫徹《防震減災法》的這一要求,《修訂草案》在以下2個方面做了細化和補充。
1、《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依據國家規定,對不同類型和不同區域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原則作了細化規定。這一規定將《防震減災法》中散見於不同條款的“抗震設防要求”、“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地震小區劃”、“地震安全性評價”等工作匯總起來,體現了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的系統性,更加便於執行。
2、《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將抗震設防作為村鎮規劃編制的強制性內容,使村民建房避開地震斷裂帶和抗震不良地段。對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公用建築以及因扶貧搬遷、移民搬遷、災區重建等而集中建設的村民住宅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並鼓勵農村村民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建設住宅。
(四)關於群測群防工作。
群測群防工作在地震短臨預報、災情信息報告和普及防震知識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修訂草案》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國發〔2010〕18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1〕4號),對群測群防工作作了相應規定。
一是在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防震減災助理員,開展防震減災工作”。二是在第七條第二款確定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三是在第十八條鼓勵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並規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處理。
(五)關於一定規模以上爆破作業的告知制度。
一定規模以上的爆破作業會對地震監測和分析產生干擾,影響震情判斷,可能引發民眾對地震的恐慌。例如,一次齊發爆破用藥相當於4噸TNT(炸藥爆破當量的單位)炸藥能量的爆破作業,大約相當於2.5級地震的能量,我省曾有過因未告知而對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干擾的先例。因此,在現行管理關係不變的前提下,爆破單位在進行爆破作業前告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必要的。我們在《修訂草案》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爆破單位應當在實施一次齊發爆破用藥相當於4噸TNT炸藥能量以上的爆破作業前,書面告知爆破作業實施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並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針對不告知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及《修訂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