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武漢市廣告管理實施辦法》在1989.04.07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4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4月07日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現將《武漢市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發布施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七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促進本市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以各種媒介或形式刊播、設定、張貼廣告、從事廣告宣傳、經營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廣告管理機關。城市管理、物價等部門應協同工商行政管部門做好廣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不得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第五條 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必須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第六條 廣告經營者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登記項目和經營範圍承接、代理和發布廣告。改變登記項目和經營範圍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自領取廣告經營證(照)之日起半年內未經營廣告業務,按自動歇業處理。
第七條 報社、雜誌社、電台、電視台等單位(以下簡稱新聞單位)經核准經營廣告業務,應由本單位專設的廣告部門承辦。這些單位內部設定的非廣告部門不得經營廣告業務。
第八條 新聞單位應在廣告欄目、節目中刊播廣告;用文學、美術、音樂、曲藝等形式刊播廣告,應有明確的廣告標誌或說明。新聞單位或新聞記者、編輯等不得以採訪或舉辦專題欄目、節目的名義招攬廣告,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
第九條 新聞單位以廣告客戶特約播映節目,特約刊登文章的形式發布廣告,應制訂明確的廣告收費標準,並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超過收費標準的,按贊助廣告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擁有周報、旬報、半月刊、月刊、雙月刊、季刊等媒體的廣告經營者,應定期向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廣告樣本。
第十一條 廣告客戶應委託合法的廣告經營者刊播廣告,並有權牴觸強拉作廣告的行為。
第十二條 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的建築物或空間設定路牌、霓虹燈、燈箱、櫥窗、電子顯示牌等戶外廣告,由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內容,城市管理部門按《武漢市戶外廣告設定場地規劃》(見附屬檔案一)批准設定點,並監督檢查設定規格和方式。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應牢固安全、整潔美觀,標明設定單位名稱和製作日期。戶外廣告發生破損,應由設定單位及時修復。路牌廣告設定期限滿一年,應由設定單位及時更換。
第十四條 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的建築物或空間設定戶外廣告,應由廣告經營者與有關權屬單位簽訂場地、建築物占用協定、並報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和物價部門備案。有關權屬單位向廣告經營者收取的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不得超過廣告營業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五條 戶外張貼廣告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並結合“門前三包”的規定,督促臨街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加強管理。戶外張貼廣告應一律貼入公共廣告欄,不得到處張貼。公共廣告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武漢市公共廣告欄設定地段規劃》(見附屬檔案二)定點設定。
第十六條 贊助廣告活動應是與舉辦單位工作性質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社會公益活動。不得以廠慶、校慶、開業、聯絡公共關係等名義組織贊助廣告。
第十七條 舉辦贊助廣告活動,應事先編制贊助廣告活動計畫,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件和贊助廣告申請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批准。廣告經營者不得為未經批准舉辦贊助廣告活動的單位發布贊助廣告。
第十八條 贊助廣告收費標準,由舉辦單位和贊助單位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範圍內商定。舉辦單位收取的贊助廣告費必須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廣告管理條例》及共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由物價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或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不服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不服複議決定,可以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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