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國土規划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結合我市國土規划行政處罰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國土規划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製度
  • 發布單位: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是指在國土規划行政處罰過程中,通過完成執法案卷製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案卷製作、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條  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文字記錄是指通過案卷製作記錄行政處罰的全過程。
動態記錄是指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聲像資料。
第四條  各區(分)局、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五條  各區(分)局、執法支隊各自負責存儲保管執法記錄設備的聲像資料。
第六條  各區(分)局、執法支隊日常存儲保管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行政處罰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採取刻錄光碟、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八條  各區(分)局、執法支隊對案卷、聲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准後,方可查閱。
第九條  各區(分)局、執法支隊應建立國土資源和規劃執法記錄設備管理制度,按照使用部門名稱、執法記錄設備編號、使用時間、名稱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條  各單位要定期做好辦案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在進行執法記錄時,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記憶體空間,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執法支隊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反映的行政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進行抽檢,定期對記錄的案卷、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並建立檢查台帳。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複製、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執法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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