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武漢地區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3月,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將《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和《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9日

內容全文

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武漢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武漢地區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者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武漢地區代表機構。
第三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武漢公積金中心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第四條  武漢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金融業務以及相關授權業務。
第二章  繳存
第五條單位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到受託銀行網點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網上業務開通: 
1.法定代表人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 ;
2.單位公積金經辦人身份證;
3.網上業務操作員身份證;
4.企業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其他單位提供載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信息的證照;
5.《武漢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申請表》;
6.《武漢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法律責任告知書》;
7.《武漢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服務協定》;
8.《武漢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委託收款協定》(選擇委託收款方式的需提供);
9.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區級(含)以上人社部門統一核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個人賬戶設立
(一)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所屬受託銀行預留印鑑。
(二)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入職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到受託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1.經辦人員身份證及新開戶職工身份證複印件;
2.《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三)單位錄用外籍及港澳台人員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分中心,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者護照(外籍人員);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台人員);
3.《外籍及港澳台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登記表》。
第七條  繳存基數
(一)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得高於上一年度武漢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工資總額組成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確定。
(二)單位每年應當根據職工上一年度工資調整情況確定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到所屬受託銀行辦理調整基數手續。
第八條  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一致,且為整數,單位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單位需要調整繳存比例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受託銀行辦理:
1.經辦人身份證;
2.《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請表》;
3.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的審批檔案。
第九條  月繳存額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是指被單位招聘或招錄,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職工。
(三)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是指職工在兩個關聯單位間調動,如母、子公司,總、分公司,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間的工作調動,以及轉業軍人安置等,職工能提供調令或工作調整通知等相關檔案,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則上認定為“新參加工作職工”。
第十條  匯繳
(一)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受託銀行辦理匯繳手續,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1.《武漢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2.《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或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繳存人數或者繳存金額發生變化的);
3.轉賬支票、現金進賬單或者匯票等票據。
第十一條  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未設立職工代表大會的,經職工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向所屬分中心申請,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武漢公積金中心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超過一年,審批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
(一)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於5%的)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1.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2.處於停產(含停業)、半停產狀態的;
3.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於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二)單位辦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分中心申請辦理:
1.《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緩繳(解除)申請表》;
2.本單位職代會討論通過緩繳的書面決議,單位無職工代表大會的,需提供經職工大會或者工會通過的相關證明原件;
3.單位近一年財務報表;
4.批准緩交養老和失業保險金證明或者停產(停業)、半停產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
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單位應當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緩繳(解除)申請表》到所屬分中心辦理緩繳解除手續並為職工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補繳
(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1.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2.未按時為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3.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後,單位經濟效益好轉的;
4.依法需要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辦理補繳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受託銀行辦理:
1.補繳說明;
2.《武漢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3.《住房公積金個人補繳清冊》。
第十三條  計息
(一)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
(二)武漢公積金中心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照常計息。
第十四條  開具單位繳存證明
單位需要開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由住房公積金系統登記的住房公積金經辦人持身份證到所屬分中心辦理。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  賬務調整
(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職工多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賬務調整:
1.因職工離職、調動未及時辦理封存或者轉移手續的;
2.重複補繳的;
3.錯誤封存或者啟封的;
4.基數調整錯誤的;
5.需要賬務調整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辦理賬務調整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分中心申請辦理: 
1.職工對公積金調整事項的書面認可及職工身份證複印件;
2.職工的離職證明、調動證明或者其它證明材料;
3.《住房公積金賬務調整告知函》。
第十六條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單位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受託銀行辦理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1.上級主管單位的批覆檔案或者《企業變更通知書》;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等有效證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
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信息變更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職工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受託銀行辦理職工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1.職工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2.《職工個人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或者《外籍及港澳台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變更表》。
第十八條  本市個人賬戶封存、轉移與啟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1.職工工作單位變動的;
2.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3.職工退休;
4.與所在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但不在崗的。
上述1、2兩種情形,個人賬戶封存後將自動轉入武漢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
(二)職工到新單位工作,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轉入武漢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的,新單位為其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後,將自動轉入新單位。
(三)單位與職工恢復勞動關係的,應當辦理個人賬戶啟封手續。
單位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轉移與啟封手續,應當提供《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加蓋單位預留印鑑)和經辦人身份證,到所屬受託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  異地轉移接續
(一)職工勞動關係由異地調入武漢地區單位工作,並已與武漢公積金中心的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在武漢地區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的,武漢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為職工辦理賬戶信息和資金的轉移。職工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受託銀行申請辦理:
1.職工身份證;
2.《武漢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
同一單位多名職工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入的,可委託單位經辦人申請辦理,提供《武漢住房公積金集中辦理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託書》《武漢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及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到所屬受託銀行辦理。
(二)職工由武漢地區調往異地工作,已與異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武漢地區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且個人賬戶未凍結或未納入誠信名單管理的,可向異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將在武漢公積金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非正常轉移
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封存等手續,職工可以提供身份證和勞動關係證明向單位所屬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單位在20日內仍不辦理的,分中心中心應當在20日內直接予以辦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賬戶合併
職工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辦理個人賬戶合併手續。職工提供下列資料到受託銀行辦理:
1.本人身份證;
2.《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合併申請表》
第二十二條  單位繳存登記註銷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提供下列資料到所屬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註銷登記:
(一)上級主管單位對單位合併的批覆或者單位註銷的合法證明資料(稅務或者工商管理部門的註銷通知、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撤消或者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書);
(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三)《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註銷登記表》。
單位因撤銷、破產等原因需註銷單位公積金賬戶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註銷登記的同時,應當將單位賬戶名下的職工個人賬戶辦理離職封存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繳存業務相關表格可在武漢公積金中心官網下載,繳存業務相關專用憑證可在受託銀行領取。
第二十四條  辦理本實施細則所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所需資料,均應當提供原件(註明為複印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武中公規〔20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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