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正體字,最早來源於楷書,就“正體”一詞的由來,最早可見於唐代
顏元孫所撰《
乾祿字書》。《
乾祿字書》是收錄唐代俗文字的一部字書,對於研究近代漢字有重要參考價值。其例以四聲隸字,又以二百六部排比字之後先。每字分俗、通、正
三體。“正體”之名由此始見,亦稱為“正字”。
“正”、“通”、“俗”三體的概念,自漢《
說文解字》以後,講文字的書上就屢有出現。但是,象《
乾祿字書》這樣,把各個字的三體專門區分出來,並從名與實、體與用的關係上對三體分別作出定義,則是前所未見的。但也是正體字一稱被最早定義的時候。今人稱之“正體漢字”,原叫“正書”,即“楷書”或“真書”。《宋·宣和書譜》謂:“在漢建初有
王次仲者,始以隸字書作楷法,所謂楷法者,今之正書也。人既便之,世遂行焉。於是西漢之末,隸書石刻間雜為正書,降及三國
鐘繇者,乃有《賀克捷表》備盡法度,為正書之祖。晉
王羲之作《
樂毅篇》《
黃庭經》一出於世,遂為今昔不貲之寶。” “正”字從“止”從“一”。因此“正”字有建中立極,不偏不倚,止於最好的地步。所以“正書”即楷書,即“正體字”。此為“正體字”之歷史淵源。
繁體中文即
小篆演變為
隸書(之後又出現
楷書、
行書、
草書等書法)後產生的中文書寫體系,目前已有二千年以上的歷史,直到20世紀一直是各地華人中通用的中文書寫標準。1950年代開始大陸官方在繁體中文的基礎上所做的簡化形成了新的中文書寫標準,即簡體中文。簡體中文主要由
傳承字以及1950年代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開始在中國大陸地區推行的
簡化字所組成。目前,簡體中文主要在中國大陸以及東南亞(如馬來西亞、新加坡)的一些華人社區中使用,繁體中文主要在中國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1935年8月
國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
第一批簡體字表》,一共收錄了324個民間流傳最廣的俗字、古字和草書字。但因為有爭議,第二年2月,《
第一批簡體字表》被收回(其中
戴季陶為強力反對者);1952年,遷至台灣的國民政府(
蔣介石)在一次國民黨宣傳匯報會再次提出簡化漢字,獲得
羅家倫等簡化派的支持,後也因爭議而罷休(
胡秋原為主要反對者)。民國《
第一批簡體字表》的兩個說明是這樣的:1)
簡體字為筆畫省簡之字,易認易寫,別於正體字而言,得以代繁寫之正體字。2)本表所列之簡體字,包括
俗字、
古字、
草書等體。俗字如“體、寶、岩、蠶”等,古字如“氣、無、処、廣”等,草書如“時、實、為、會”等,皆為已有而通俗習用者。
簡字指由楷體字簡化的漢字字型。
隸書是
篆書的簡化,草書、
行書又是隸書的簡化,簡化字是正楷書的簡化,但漢字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由繁複趨於簡約並非總趨勢,篆書不是
甲骨文的簡化,
楷書也不是隸書的簡化,為了使文字更為明確地記錄語言,人們就使用更多的字形來分擔文字的記錄職能,從而產生了大量
分化字。楷書的減筆字在南北朝時期(4~6世紀)已經出現,到唐宋以後逐漸加多,大體都是一些常用而筆畫又比較多的字,這些字大部分是受
草書、行書的影響而簡化的。另外,有一類簡體字是用兩三筆簡單的符號代替複雜的部分。例如樹、戲、難、歡、對、覌(觀)、劉、斉(齊)、喬、風、區、應、興、斂、釋、羅、歲。這些都是民間久已流行的俗體字。現在使用的簡化字是在前代已有的
俗字、
古字、草書的基礎上進一步加以整理改進的,而且有不少字簡化時被合併至另一字,具體有三類情況:
一是用已經存在的簡單的字代替複雜的字,如「後」(如:皇后、
皇天后土)代替「後」(如:後面)、「斗」(dǒu,如:
斗笠、
斗篷、
五斗米、
北斗七星)代替「鬦」(dòu,如:鬦爭)、「里」(如:故里、公里、里程碑)代替「裏」(如:裏面)、「谷」(如:山谷)代替「榖」(如:稻榖)。
二是用一個新的簡化字代替兩個或多個字。1980年,台灣教育部門頒布了《標準
行書範本》,收了4000多個行書字,其中有600多個簡體字。由於
簡體字多數是古代傳下來的,台灣跟大陸的簡體字大都相同或相近。這個範本的推行,使台灣知識分子都能認識簡體字。不過,台灣仍把繁體字作為“
正體字”用於印刷,簡體字只用於手寫。
三是部分合併,即將某字部分意義載入到另一個筆畫簡單的字上,該字其他意義仍然保留的,如:藉口、憑藉的“藉”簡化作“借”,慰藉、狼藉等的藉仍用“藉”;瞭讀liǎo(瞭解)時,簡作“了”,讀liào(瞭望)時作“瞭”,不簡作“了”;
乾坤、
乾隆的“乾”讀qián(前),不簡化為“乾”;
宮商角徵羽的“徵”讀zhǐ(止),不簡化為“征”。
這3種方法有時將字源和意義不相關、甚至讀音也不同、歷史上從未或很少通用的字進行合併,這樣一來就容易誤讀,例如:
唐德宗李适的「適」(kuò)就很可能被誤讀為shì,中藥
白朮的「術」(zhú)就很可能被誤讀為shù,「
叶韻」的「葉」(xié)就很可能被誤讀為yè。
關於“大清欽定正體字”的謠言
現在的簡體字很多都是古代就有的,如“從”、“眾”、“禮”、“無”、“塵”、“雲”等等……
李樂毅《
簡化字源》對《
簡化字總表》2274個簡化字中比較常用的521個簡化字做過統計,發現其中解放區和建國後出現的是101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大量刊物和宣傳品曾經採用和創造了許多簡體字,這批新創的簡體字被稱為“解放字”),其餘420字(占80%以上)都是解放前就已經流行或存在的:先秦的有68個字,秦漢的有96個字,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有32個字,隋唐五代的有29個字,宋遼金元有82個,明清有53個,民國60個。但是此事實被一些別有用心的網路寫手以訛傳訛來製造謠言攻擊中國內地與港澳台同胞。如:
1.“1874(另一個造謠說法是1875)年,
龍啟瑞奉諭作《字學舉隅》一書,斤斤辯正科舉考試用字……”——首先年代錯,書名也錯了,《
字學舉隅》著於1838年,1858年龍啟瑞已經去世(原著是其父龍光甸),其次《
字學舉隅》主要是讓學子注意錯字、別字問題,畢竟很多字形相近的字易混淆,而遇到一些
俗字也不是完全“斤斤辨證”,還是收納進來以供選用。
2.“滿清在文字上強制執行復古……引發反抗異族統治的烈火 ”與“大清欽定正體字”——空穴來風的醜化清廷政府只是為了破壞民族和諧。
3.此謠言還有一個廣為人知的版本“現行港台繁體字的主要依據是滿清1874年的欽定正體字,將大部分漢字的不同寫法全部刪除只保留一種筆畫多的,欽定正體字之前漢字字形有3萬多個,欽定正體字之後只剩1萬”——這更是子虛烏有的謠言,由於《增廣
字學舉隅》中不完全列舉的文字只有數千,被誤傳為“滿清欽定字”僅“保留了”數千字,實際上清政府沒有禁用俗字,清朝的《
目連記彈詞》、《
嶺南逸史》等
刻本都有大量
俗字(詳見《
宋元以來俗字譜》)。
可見“大清欽定正體字刪除大量漢字”實質上是以訛傳訛的謠言!
中國大陸規範字
在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一章第三條: “國家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規範漢字”名稱來表示官方標準用字。規範漢字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過簡化、整理並頒布的規範化漢字,現以《
通用規範漢字表》為準。“規範漢字”包括由國家以《
簡化字總表》形式正式公布的
簡化字和未被整理簡化的
傳承字,而“不規範漢字”主要指:已被簡化字取代的
繁體字、已廢除的
異體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對允許繁體字、異體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1.文物古蹟;2.姓氏中的異體字;3.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4.題詞和招牌中的手書字;5.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二簡字(1977年曾公布《
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不久廢止)、錯別字和
生造字。
發表年份 | 名稱 | 標準指定範圍 | 備註 |
---|
1955 | | | 此表名為“第一批”但至今未出台“第二批異體字整理表”,之後曾多次調整。 |
1965 | 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 | | |
1986 | | | 第一版於1964年出版,所據之《 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出版。附新舊字形。 |
1988 | | | |
1988 | | | 含《現代漢語常用字表》所有字。取替《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成為字形標準。 |
1997 | 現代漢語通用字筆順規範 | 筆順 | 含《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所有字。 |
2013 | | | 上述字錶停用,為現行統一規範。 |
中國港澳台地區標準字
台灣當局“行政院教育部”明令使用的一套有明確準則的繁體中文,制定有明確的書寫規範以及選字原則,分列為《常用國字標準字型表》、《次常用國字標準字型表》和《罕用字型表》。
在香港亦有類似的準則,以《
常用字字形表》為標準,選字的準則和結果與台灣的相近。
在這意義上,“正體字”指符合這些準則下,所選定的標準字形的漢字。台灣方面認為
簡化字、俗字不是正體字。
區別舉例
台灣“正體字”的標準為常用國字標準字型表、
次常用國字標準字型表和罕用字型表。其標準寫法和中國內地、香港、澳門的寫法都有些地方不同,以下列出部分:
| 大陸標準 | 台灣標準 |
1 | 角 | 角 |
2 | 黃 | 黃 |
3 | 奧、粵 | 奧、粵 |
4 | 強 | 強 |
5 | 新、茶等 | 新、茶 |
6 | 艹 | 艹 |
7 | 夠 | 夠 |
8 | 吳 | 吳 |
9 | 污 | 污 |
10 | 骨、過 | 骨、過 |
11 | 虎、沿等 | 虎、沿 |
12 | 花、化等 | 花、化 |
13 | 么 | 麼 |
14 | 別 | 別 |
15 | 沒 | 沒 |
16 | 著等 | 著 |
17 | 差等 | 差 |
18 | 妞等 | 妞 |
19 | 溫等 | 溫 |
20 | 究等 | “究 |
21 | 起(從走從已) | 起 |
22 | 育 | 育 |
23 | 綠、錄等 | 綠、錄 |
24 | 晉 | 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