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黎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若干規定》,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樂東黎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樂東黎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若干規定》,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樂東黎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樂東黎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若干規定》,地方性法規。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樂東黎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地下水飲用水源一級、...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並限期達標。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定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跨地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定和污染治理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
第十四條 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採取保護措施,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第...
本條例所稱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是指依法經批准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通過輸配水管網集中提供飲用水的取水水體。第三條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系統防治、確保全全的原則,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行...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村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十六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各類保護區域,相關保護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最嚴格的保護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本省生態保護紅線內的人為活動實行準入目錄管理。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
保護規定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若干規定 (2016年1月2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
簡要介紹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確保飲用水安全。主要分類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准保護區。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級劃分及管理,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設定萬泉河水質監測點,並加強對博鰲亞洲論壇會址所在水域,...
經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飲用水水源規模、水功能區劃等要求,按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方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一、分類推進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定工作 以供水人口多、環境敏感的水源以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支持建設的水源為重點,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制定工作計畫,明確劃定時限,按期完成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定工作。對供水人口在一千...
第三章 保護區劃定 第十三條 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應當按照不同水域特點和確保飲用水安全的要求,劃定一定面積的水域、陸域作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保護...
第九條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一級保護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制定自治州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作為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依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轄區內分散...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務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每年對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和水源保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及周邊區域規劃的監督管理;依法嚴格管理...
(五)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劃定的...
單一水源供水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第十條 飲用水水源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地...
(四)做好飲用水水資源保護措施落實的監督檢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第二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二)組織對...
第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地應當設定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的衛生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二次供水系統應當結構嚴密,防止倒虹吸;各類蓄水設備應當加強衛生防護,低位水池10米範圍內不得有廁所、垃圾堆...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保護範圍的劃定、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名稱和範圍,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實行目錄化管理。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第十五條 已劃定保護區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執行,其中水源...
第七條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後,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或重新劃定水源地保護區時,應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進行調整或劃分。第八條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一級保護區內 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可以在村規民約中規定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內容。第八條 任何...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宣傳牌,並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誌,從嚴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