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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本地區的消防工作,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綜合協調本地區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指導,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並明確分管負責人。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責、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二章 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糠犁:
(一)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等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一級政府和所屬工作部門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三)及時編制、修訂本級消防規劃,並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頸嘗立重,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統籌納入相關國土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加快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促進城鄉消防事業共同發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將消防兆達祝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績效管理等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消防工作成效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掛鈎。
(六)每年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和約談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建設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
(八)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
(九)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做好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工作。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套用,推進“智慧消防”建墊霸盛白設,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設備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推動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十二)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膠故乎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支出。
(三)及時編制、修訂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鄉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發揮群漿請旬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督促隱患查改等工立求拒作。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應成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傳統村落及歷史文化名村應建立兼職消防隊伍和消防機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明確格線消防工作職責,強化消防格線人員培訓和考評獎懲。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做好無物業服務住宅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區創建等活動。推動村(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配齊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民眾自治組織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時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在上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占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負責無物業管理的單位和小區消防車通道的維護、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火災隱患,及時上報上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確定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開展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動員組織駐社區(村)組織、單位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轄區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日常運行,檢查指導單元格線火災防控工作落實。
(四)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五)根據需要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在鄉鎮、街道指導下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
(六)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並組織對初起火災的撲救。
(七)對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建立鰥寡孤獨等弱勢群體家庭關懷幫扶機制,推廣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四章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範標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按照職責分工對所屬單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勢,部署本部門並督促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三)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制定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逃生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
(四)強化督導考核,將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重要依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職責的同時,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事項,並抄送同級消防救援機構。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和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檢查、指導和監督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演練和火災隱患整改,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並保障消防車輛通行,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公安刑偵部門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施行涉火案(事)件現場調查協作機制。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查處、清拖車輛堵塞占用市政道路消防車通道的行為;協助消防部門、社區、小區業主委員會清拖堵塞非市政道路、小區內部消防通道的車輛。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督促民政服務機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火災隱患整改及組織消防演練。加強對社會消防公益組織、消防志願隊伍建設等工作的扶持指導。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積極推動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消防站用地,合理規劃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並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市政消火栓建設工作;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加強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防範並做好住宅小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時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督促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應當劃設或者設定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線、標識。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內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加強對危險貨物(含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單位、運輸車輛消防安全管理。
(八)文化旅遊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星級旅遊民宿、星級農家樂等單位(場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將消防安全納入星級賓館、飯店評定等考核範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遊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協助做好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統計工作。積極保障滅火、搶險救援的醫療救護工作。
(十)應急部門對主管的行業領域依法實施行政審批和安全生產監管,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負責將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質量違法行為;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訂及修訂工作;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城市執法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建設工程消防違法行為。
(十三)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擬訂消防專項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十四)人防部門負責人防系統內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二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相關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檢查行業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經濟信息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在工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中,提升企業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在職責範圍內督促指導工業企業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督促企業將消防安全設施與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科技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示範。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四)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轄區監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六)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依法依規做好消防救援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將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配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做到消防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七)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做好農業、農村領域消防安全工作。在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安全檢查。
(八)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軍休軍供等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在緊急情況下啟動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程式維修公共消防設施。
(十一)國資部門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二)體育、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宣傳、廣播影視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督促廣播電視機構製作、播放公益消防宣傳作品。加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曝光力度。
(十四)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保險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支持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依法督促電力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勤聯訓聯動機制,負責救援現場電力切斷、保障等工作。
(四)燃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等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五)水務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供水單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和修復工作。
(六)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網際網路信息部門負責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七)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
(八)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五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分析研判本單位火災風險、主動排查整改火災隱患、有效遏制火災事故,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及其職責,制定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常態化組織開展消防工作檢查,每年組織開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和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按要求和頻次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門、人員。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或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專(兼)職消防隊伍,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開展經常性訓練演練,提高火災撲救能力。
(九)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宣傳教育能力。
(十)發生火災事故,應當及時提供單位相關真實情況和資料,全力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等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除應履行本細則第十四條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相關職責:
醫院、寄宿制學校、養老服務機構等場所應加強病房、宿舍的夜間巡查,針對性開展夜間應急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醫院、學校等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實驗用劑、化學試劑、藥劑的場所,應加強儲存、進出庫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使用、實驗或教學。醫院、養老服務機構等應加強避難間的管理,保證避難及疏散空間的有效使用。
電影院、劇場、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應嚴格按照標準使用裝飾裝修材料、敷設臨時用電線路;保證獨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與其他場所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明確管理責任。落實舞台、電影放映室、燈光操作室等部位防火分隔要求,實行嚴格的用火用電管理。
文物古建築應當嚴格落實焚香、點蠟、長明燈等使用明火活動的防火安全措施,劃定禁火區域;加強巡查檢查,制止違規吸菸、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行為;規範宗教教職人員、信教民眾開展宗教活動、日常生活的消防安全行為;積極套用電氣火災監控、聯網式獨立報警等技防措施,因地制宜地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寄遞物流企業應與加盟企業、外包服務合作網點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將消防安全工作要求納入協定內容,監督指導加盟企業、外包服務合作網點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經營場所及員工集中住宿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電動車充電、停放安全管理,規範營運、生活的消防安全行為。
廠房、庫房應定期對作業場所、工藝、設備、崗位和生產、使用、儲存的物質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生產作業期間應嚴格遵守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勞動密集型企業應按照班組、區域確定應急疏散引導員和安全員,實行進入生產場所人員登記,嚴格控制人員數量;冷庫、低溫生產環境應嚴格執行製冷設備及線路、器具安裝、調試、使用和維護管理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根據需要,結合生產工藝、危險源和火災撲救特點,建立應急隊伍。
第十七條 超高層建築、大型城市綜合體、化工企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除應履行第十四條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超高層建築、大型城市綜合體應分區域建立微型消防站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保證秒級回響、快速處置;加強避難層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證避難場所的有效使用;在首層和各避難層設定便於消防救援隊伍使用的防護裝備和滅火器材;工程管理、招商運營等部門在招商、裝修改造等活動中應執行消防安全要求,加強疏散通道、中庭等公共區域的管理;營業期間,應確保各營業區域的安全疏散要求;舉辦展銷、演出等大型民眾性活動,不得超過額定人數,嚴格臨時設備設施、搭建裝飾等物品管理;建立由水、電、氣、熱等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技術處置隊,對供電設備、線路、管井等進行巡查維護,建立與微型消防站聯勤聯動。
(二)化工企業應根據生產、儲存和使用物質的種類、性能、生產工藝,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科學辨識、有效監控危險源,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引進新工藝、新設備或投產、停產前,應進行專項安全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工藝處置隊,對車間工段、重要設施設備等進行防火巡查檢查,發生火災時,迅速實施關閥、斷料等措施,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及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築物由所有權人直接使用時,所有權人應當履行本細則關於單位的職責;對於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服務機構等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消防安全的責任仍由所有權人負責。受託單位在其管理範圍內實施消防管理行為,並接受委託單位監督。
(二)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時,所有權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的契約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三)對於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建築物,各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履行單位職責,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必須明確管理責任,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協定;當各所有權人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服務機構等單位進行統一管理時,受託單位對其管理範圍的公共消防安全進行管理。
(四)在建築物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參照本細則關於單位的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維護管理;對消防車通道和登高操作場地進行標註標識,保持暢通,並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主管部門報告。
(二)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和消防宣傳提示,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可根據需要,按照契約約定在管理服務區域內成立志願消防隊伍,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四)對業主投訴的居住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問題及時勸阻並督促改正違法行為。
(五)加強公共區域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管理。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在室外公共區域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設施。
第二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六章 責任落實、追究與容錯
第二十二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對本級部門或上級組織對下一級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約談:
(一)消防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建設等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的。
(二)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的。
(三)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予以問責: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一年內被約談兩次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經查實已經履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並全面落實了上級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山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樂山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六)每年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和約談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建設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
(八)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
(九)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做好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工作。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套用,推進“智慧消防”建設,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設備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推動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十二)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支出。
(三)及時編制、修訂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鄉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發揮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督促隱患查改等工作。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應成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傳統村落及歷史文化名村應建立兼職消防隊伍和消防機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明確格線消防工作職責,強化消防格線人員培訓和考評獎懲。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做好無物業服務住宅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區創建等活動。推動村(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配齊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民眾自治組織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時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在上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占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負責無物業管理的單位和小區消防車通道的維護、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火災隱患,及時上報上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轄區監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六)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依法依規做好消防救援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將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配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做到消防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七)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做好農業、農村領域消防安全工作。在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安全檢查。
(八)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軍休軍供等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在緊急情況下啟動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程式維修公共消防設施。
(十一)國資部門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二)體育、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宣傳、廣播影視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督促廣播電視機構製作、播放公益消防宣傳作品。加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曝光力度。
(十四)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保險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支持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依法督促電力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勤聯訓聯動機制,負責救援現場電力切斷、保障等工作。
(四)燃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等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五)水務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供水單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和修復工作。
(六)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網際網路信息部門負責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七)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
(八)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五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分析研判本單位火災風險、主動排查整改火災隱患、有效遏制火災事故,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及其職責,制定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常態化組織開展消防工作檢查,每年組織開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和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按要求和頻次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門、人員。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或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專(兼)職消防隊伍,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開展經常性訓練演練,提高火災撲救能力。
(九)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宣傳教育能力。
(十)發生火災事故,應當及時提供單位相關真實情況和資料,全力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等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除應履行本細則第十四條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相關職責:
醫院、寄宿制學校、養老服務機構等場所應加強病房、宿舍的夜間巡查,針對性開展夜間應急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醫院、學校等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實驗用劑、化學試劑、藥劑的場所,應加強儲存、進出庫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使用、實驗或教學。醫院、養老服務機構等應加強避難間的管理,保證避難及疏散空間的有效使用。
電影院、劇場、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應嚴格按照標準使用裝飾裝修材料、敷設臨時用電線路;保證獨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與其他場所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明確管理責任。落實舞台、電影放映室、燈光操作室等部位防火分隔要求,實行嚴格的用火用電管理。
文物古建築應當嚴格落實焚香、點蠟、長明燈等使用明火活動的防火安全措施,劃定禁火區域;加強巡查檢查,制止違規吸菸、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行為;規範宗教教職人員、信教民眾開展宗教活動、日常生活的消防安全行為;積極套用電氣火災監控、聯網式獨立報警等技防措施,因地制宜地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維護管理;對消防車通道和登高操作場地進行標註標識,保持暢通,並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主管部門報告。
(二)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和消防宣傳提示,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可根據需要,按照契約約定在管理服務區域內成立志願消防隊伍,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四)對業主投訴的居住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問題及時勸阻並督促改正違法行為。
(五)加強公共區域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管理。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在室外公共區域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設施。
第二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六章 責任落實、追究與容錯
第二十二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對本級部門或上級組織對下一級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約談:
(一)消防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建設等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的。
(二)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的。
(三)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予以問責: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一年內被約談兩次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經查實已經履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並全面落實了上級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山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