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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估迎旋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寒享龍、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並明確分管負責人。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個體工商戶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決策部署,每年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召煮充欠戲開政府常務會議、行政辦公會議,研究解決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問題。每年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工作部門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開展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帶隊檢查一次消防工作,分管負責人至少每季度或重大節慶、安保等重要時段帶隊檢查一次消防工作,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統籌納入相關國土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加快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促進城鄉消防事業共同發展。
(四)實施有利於消防安全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加大消防投入,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資金,足額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等消防事業建設發展所需經費,促進消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籃提價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績效管理等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消防工作成效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掛鈎。
(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將消防工作納入“智慧城市”建設範疇,推進“智慧消防”建設,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以及先進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科技化建設水平。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工作,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購買公共消防安全服務,設立消防工作獎項,建立消防公益基金,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奔霸乃糊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
(八)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老年人建築、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消防應急廣播等設施設備。
(九)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墊員己安全形勢,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埋寒巴決定,並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做好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工作。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按照有關標準落實隊員編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建設營房,配齊裝備。
(十一)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做好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工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二)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推動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及時編制、修訂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鄉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等工作。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督導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齊滅火救援器材,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自防自救工作及消防安全社區創建等活動,提高城鄉和社區消防安全水平。
(七)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無物業服務住宅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構及負責人,參照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職責,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工作,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內設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本部門責任清單中列明消防安全責任,並向社會公布。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按照職責分工對所屬單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積極推廣採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提高行業消防安全水平。
(三)強化督導考核,將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重要依據。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督促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制訂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逃生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
(六)督促所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評估、安全承諾、設施維保、電氣燃氣檢測、消防培訓,建立志願消防隊伍。
(七)依法組織或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在職責範圍內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消防工作發展。
(九)存在職能交叉的部門,共同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能,依法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部門間意見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職責的同時,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事項,並抄送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教育和體育部門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和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指導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二)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並保障消防車輛通行,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加強對社會消防公益組織、消防志願隊伍建設等工作的扶持指導。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配合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並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依法查處建設工程消防違法行為;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加強住宅小區消防安全防範並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星級旅遊民宿、星級農家樂等單位(場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協助做好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統計工作。
(十)應急管理部門對主管的行業領域依法實施行政審批和安全生產監管,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質量違法行為;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訂及修訂工作;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擬訂消防專項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人防部門負責人防系統內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相關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檢查行業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並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在工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中,提升企業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科技納入市本級科技發展規劃,積極組織各級部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申報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四)
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六)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依法依規做好消防救援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
(七)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做好農業、農村領域消防安全工作。
(八)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軍休軍供等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國資委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對涉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負責在審批時限、資金撥付等方面依法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二)教育和體育、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宣傳、廣播影視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消防安全。協調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消防安全的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四)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
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支持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三)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依法督促電力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勤聯訓聯動機制,負責救援現場電力切斷、保障等工作。
(四)燃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等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五)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網際網路信息部門負責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六)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
(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附近停放電動車。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演練,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演練。
(六)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或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建立專(兼)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九)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宣傳教育能力;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十)發生火災事故,必須及時提供單位相關真實情況和資料,全力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將單位的各類信息準確錄入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2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四)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年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五)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以及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及時更換老化線路、管路。定期清洗設定的油煙道。
(六)設有
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七)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八)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
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月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殊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消防職業資格。
(三)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等。
第十六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消防車通道應當設定標誌,保持暢通。道路上設定的停車位、限高限行裝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行為。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追究與容錯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與本級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條 市政府每年對縣(區)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縣(區)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鈎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違法行為通報移送、火災隱患聯合整治、滅火應急救援聯動等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協調解決消防工作突出矛盾和問題。
負責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平安建設、格線化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台的重要內容,協調督辦有關地區和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定期督導檢查,嚴格考核獎懲。
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依法參加有關重特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查處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督促落實重特大火災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對本級部門或上級組織對下一級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約談:
(一)消防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建設等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的。
(二)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的。
(三)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予以問責: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一年內被約談兩次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經查實已經履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並全面落實了上級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等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新城、攀西科技城管委會,市級各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3日
(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將消防工作納入“智慧城市”建設範疇,推進“智慧消防”建設,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以及先進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科技化建設水平。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工作,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購買公共消防安全服務,設立消防工作獎項,建立消防公益基金,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
(八)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老年人建築、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消防應急廣播等設施設備。
(九)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做好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工作。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按照有關標準落實隊員編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建設營房,配齊裝備。
(十一)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做好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工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二)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推動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及時編制、修訂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鄉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等工作。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督導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齊滅火救援器材,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自防自救工作及消防安全社區創建等活動,提高城鄉和社區消防安全水平。
(七)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無物業服務住宅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構及負責人,參照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職責,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工作,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內設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本部門責任清單中列明消防安全責任,並向社會公布。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按照職責分工對所屬單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積極推廣採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提高行業消防安全水平。
(三)強化督導考核,將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重要依據。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督促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制訂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逃生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
(六)督促所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評估、安全承諾、設施維保、電氣燃氣檢測、消防培訓,建立志願消防隊伍。
(七)依法組織或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在職責範圍內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消防工作發展。
(九)存在職能交叉的部門,共同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能,依法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部門間意見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職責的同時,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事項,並抄送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教育和體育部門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和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指導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二)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並保障消防車輛通行,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加強對社會消防公益組織、消防志願隊伍建設等工作的扶持指導。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配合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並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依法查處建設工程消防違法行為;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加強住宅小區消防安全防範並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星級旅遊民宿、星級農家樂等單位(場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協助做好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統計工作。
(十)應急管理部門對主管的行業領域依法實施行政審批和安全生產監管,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質量違法行為;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訂及修訂工作;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擬訂消防專項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人防部門負責人防系統內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相關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檢查行業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並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在工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中,提升企業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科技納入市本級科技發展規劃,積極組織各級部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申報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四)
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六)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依法依規做好消防救援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
(七)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做好農業、農村領域消防安全工作。
(八)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軍休軍供等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國資委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對涉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負責在審批時限、資金撥付等方面依法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二)教育和體育、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宣傳、廣播影視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消防安全。協調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消防安全的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四)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
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支持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三)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依法督促電力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勤聯訓聯動機制,負責救援現場電力切斷、保障等工作。
(四)燃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等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五)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網際網路信息部門負責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六)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
(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附近停放電動車。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演練,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演練。
(六)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或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建立專(兼)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九)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宣傳教育能力;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十)發生火災事故,必須及時提供單位相關真實情況和資料,全力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將單位的各類信息準確錄入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2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四)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年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五)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以及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及時更換老化線路、管路。定期清洗設定的油煙道。
(六)設有
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七)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八)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
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月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殊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消防職業資格。
(三)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等。
第十六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消防車通道應當設定標誌,保持暢通。道路上設定的停車位、限高限行裝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行為。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