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縣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浙江省消防條例》以及上級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決策部署,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縣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縣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領導、協調轄區消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設立負責消防安全的專門組織,落實專人負責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總體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工作。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整合現有宣傳教育資源,建立消防安全宣傳體驗培訓場所,開展經常性、體驗式宣傳教育。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定期組織召開辦公會議,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檢查督促班子其他成員落實分管行業領域消防工作職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調研,指導推動重點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組織制定、落實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性檢查督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應當及時研究部署分管領域消防工作,組織開展檢查督查,推動分管領域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領導、協調轄區消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設立負責消防安全的專門組織,落實專人負責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總體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工作。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整合現有宣傳教育資源,建立消防安全宣傳體驗培訓場所,開展經常性、體驗式宣傳教育。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定期組織召開辦公會議,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檢查督促班子其他成員落實分管行業領域消防工作職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調研,指導推動重點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組織制定、落實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性檢查督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應當及時研究部署分管領域消防工作,組織開展檢查督查,推動分管領域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三章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定期研究分析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形勢,並實施相關工作計畫和措施,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在行政審批事項中,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時,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定期研究分析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形勢,並實施相關工作計畫和措施,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在行政審批事項中,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時,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時,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八)定期向明確的本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或屬地管理主體報告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每2小時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醫院、民政服務機構、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二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以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電瓶車違規充電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合法的建築物,不得將場所出租給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產權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在訂立契約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十五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對建設工程消防內容進行全面審查,並對出具的審查意見負責。綜合測繪機構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技術報告承擔相應的技術責任。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時,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八)定期向明確的本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或屬地管理主體報告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每2小時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醫院、民政服務機構、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二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以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電瓶車違規充電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合法的建築物,不得將場所出租給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產權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在訂立契約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十五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對建設工程消防內容進行全面審查,並對出具的審查意見負責。綜合測繪機構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技術報告承擔相應的技術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區域、本部門日常檢查內容,及時檢查階段性消防工作重要任務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亡人火災事故和有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應按預案及時趕赴火災現場,聯動社會力量,組織調動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並做好善後工作,視情召開事故教訓現場會。
第十九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機制,明確部門工作職責,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亡人火災事故和有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應按預案及時趕赴火災現場,聯動社會力量,組織調動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並做好善後工作,視情召開事故教訓現場會。
第十九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機制,明確部門工作職責,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五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標準由公安消防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標準由公安消防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