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榆林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第8次榆林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13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陝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堅持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原則,鼓勵對產生的固體廢物實施資源化綜合利用,最大程度減少貯存、填埋、焚燒處置量。
第四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費用納入生產成本,統籌安排。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落實工業固體廢物全過程污染防治要求,並對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對轄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應根據上級部門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或實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能源、行政審批、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能,負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及資源化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保專項資金,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重要課題、重點項目及重大工程予以獎補支持。
發展和改革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的利用處置建設項目,優先安排中省市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的利用處置建設項目,優先安排建設用地。
稅務部門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所得稅優惠目錄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稅收予以優惠。
第八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及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建立信用記錄製度,將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上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工業固體廢物信息化管理,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及處置信息管理平台。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及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公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信息。
第二章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條 工業園區規劃、產業規劃、礦區規劃及其規劃環評應明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要求,推廣先進的減量化生產工藝,確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途徑,其中綜合利用率等相關指標應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或者政府指導性檔案的要求。
第十一條 工業園區應配套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填埋場,實施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區貯存,並具備二次轉移、利用條件。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填埋場的運營單位應制定年度運行管理計畫,包括服務工業園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的企業名稱、固體廢物移入量、貯存量、移出量、二次轉移接收企業名稱、處理處置或綜合利用方式等。
第十二條 工業園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填埋場要按照運行計畫開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工作,禁止超範圍、超指標、超容量、超期限接收其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禁止接收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
未達到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指標要求的,不得新建或擴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填埋場。
當貯存、填埋場服務期滿或不再承擔新的貯存、填埋任務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填埋場的運營單位應制定關閉或封場方案,在2年內啟動關閉或封場作業,並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三條 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分析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污染成分及環境危害性,提出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要求和措施。
建設項目配套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主體項目不得調試或投運。
第十四條 產廢單位應制定年度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計畫,包括各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貯存量、轉移量、轉移後接收企業名稱、處理處置或綜合利用方式,以及年度綜合利用率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
第十五條 產廢單位暫未配套建設綜合利用項目的,可委託第三方單位實施綜合利用,委託第三方單位運輸、利用或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前,應對第三方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能力、產品方案進行核實,簽訂書面契約,約定雙方環境保護相關責任。
第三方單位應向產廢單位告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運輸、利用或貯存處置情況,產廢單位可根據需要對第三方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產廢單位未對第三方單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產廢單位和第三方利用或處置單位應當建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情況,並附相關契約、財務支出、核查資料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產廢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有害成分和對環境的影響,提高利用率,減少產生量。
第十八條 煤矸石、煤粉灰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產生單位可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臨時貯存設施,臨時設施的設計貯存量不得超過企業3年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總量,且必須有後續綜合利用方案。
臨時設施貯存達到設計貯存量後,不得擅自封場或廢棄,不得另行新建貯存設施。
第十九條 煤礦在礦井和採區設計布置中,應根據礦井客觀條件,規劃一定區域,優先採用充填開採。充填區域的選擇及充填開採方案應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有機結合。
鼓勵煤礦在井下進行毛煤預排矸或建設井下選煤系統,矸石直接用於井下充填。
屬於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煤矸石等可在煤炭開採礦井、礦坑等採空區中充填或回填,鼓勵開展其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井下充填相關技術研究。
第二十條 煤矸石、粉煤灰產生單位在依託第三方利用不暢的情況下,應當配套建設與產生量相匹配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同類型、同區域企業聯建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
第二十一條 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或其他綜合利用產品運用於道路建設、工業場地平整時,應當根據相關綜合利用技術規範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要求,確定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的使用規模,同時要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質量、環境、節能和安全標準。
第二十二條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對開採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泥漿、岩屑、壓裂返排液應集中收集,根據污染物成分確定利用處置措施,嚴禁就地排放、處置。
第二十三條 產廢單位主體滅失,長期堆存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場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污染防治工作,經評估確保環境風險可以接受時,可進行封場或土地復墾作業。
第三章 工業危險廢物
第二十四條 產廢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單位對危險特性不明的固體廢物開展危險特性鑑定。在鑑定結果確定前,已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不得擅自轉移或自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或可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須進行穩定化預處理。不進行穩定化預處理的,應當按照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危險廢物實施源頭分類收集與分區貯存。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其他危險廢物應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容器收集,並設定危險廢物警示標識、標籤。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配套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或處置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範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或處置設施,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工業園區管委會應根據上級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劃和方案,結合轄區主導產業及特徵危險廢物產生情況,有序推進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設施的建設,鼓勵危險廢物就近轉移處置。
鼓勵石油、化工等行業自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和周邊同類危險廢物收集處置。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應當依法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轉移過程實行電子聯單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及台賬,如實記錄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危險廢物台賬應當至少保存十年,企業重組、改制的,由承繼企業接管保存;企業破產、倒閉的,應當將危險廢物台賬移交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保存。
經焚燒、物化、固化後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永久保存。
第三十條 突發環境應急事件產生的危險廢物或疑似危險廢物,可按照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式進行應急轉移處置。
應急處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責任單位無力承擔或無法確定責任單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主管責任人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危險廢物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措施,並納入總體環境應急預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或實施方案開展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政策,提高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水平。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或規劃編制機關要對工業園區規劃、產業規劃、礦區規劃實施情況開展核查或跟蹤評價,對發現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重大問題通報工業園區管委會和規劃審批機關,並提出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論證,並根據論證結果採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划進行修訂。
第三十五條 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要對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運輸及利用處置單位進行日常監管,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固體廢物和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2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