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條例

徐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條例

徐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條例,於2020年6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徐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8/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提升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管理。
放射性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組織協調工作。
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清潔生產促進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工業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協調機制,組織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研究、協調、解決工業固體廢物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與淮海經濟區的相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協作,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方式,統籌協同治理,提高區域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水平。
第六條 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堅持源頭減量、循環利用、安全處置、防治結合、污染擔責的原則。
第二章 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結合本轄區工業發展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依法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
編制產業發展、近期建設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降低危害性,保障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用地。
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按照循環經濟減量化優先的原則,鼓勵產業園區間、企業間進行工業固體廢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礎設施;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推行清潔生產,促進源頭減量;鼓勵企業開發能源資源的清潔高效利用技術,開展清潔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部門建立產業園區綠色發展評估機制,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各類產業園區的狀況開展定期評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產業園區產業發展、資源、能源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管理進行最佳化調整。
第十一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申報享受環境保護稅、企業所得稅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優惠。
稅務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企業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建議國家及時更新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對科技開發、技術改造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給予資金和其他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非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自願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協定。
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對協定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成果進行評估。達到評估指標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資金和其他支持。
第十四條 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利用企業申請環境標誌、綠色產品標識時,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崗位。
第十七條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規模、處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調整,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者污染物排放量、範圍或者強度增加,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 工業危險廢物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十八條 工業危險廢物管理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工業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措施安全處理工業危險廢物,不得擅自丟棄、傾倒、堆放或者遺撒;
(二)對不同特性的工業危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運輸;
(三)對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經消除污染轉作他用的,如實記錄其數量、用途和去向;
(四)搬遷、轉產、關閉的,安全處置已經產生或者貯存的工業危險廢物,依法開展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業危險廢物的裝貨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工業危險廢物前,查驗下列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一)車輛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員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工業危險廢物與工業危險廢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工業危險廢物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範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櫃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工業企業自行利用、處置本企業同一廠區內產生的工業危險廢物的,應當建立內部轉運管理制度,記錄轉運交接數據。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對下列單位進行重點監管:
(一)年產生工業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二)持有許可證,從事工業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
(三)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重點監管的。
第二十四條 工業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主動公開工業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等情況,每年定期公布本單位年度環境報告;
(二)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三)採用視頻監控、電子標籤等智慧型監控措施對工業危險廢物進行全過程監控;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在環境污染事件或者環境違法行為調查中組織開展工業危險廢物鑑定,鑑定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建立工業危險廢物信息化監管機制。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監測制度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並公布評價結果。
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採取獎勵和懲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三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二)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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