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宿遷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是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3年9月6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2023年9月6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保障與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本條例所稱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其中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
放射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利用、全程監管、污染擔責的原則,促進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和完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意識。
鼓勵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場所建設,並定期向公眾開放。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單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鼓勵企業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
(二)非強制性清潔生產企業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三)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進行生產。
第十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利用或者處置方式、環境影響以及環境風險、污染防治對策措施等內容。
建設單位依法對配套建設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時,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要求和實際建設運行情況,形成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情況、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等相關驗收意見,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大運河宿遷段核心監控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
第十二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二)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
(三)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識別工業固體廢物和副產品,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按照副產品進行使用、流通;
(四)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通過採取原料替代,提升生產工藝,最佳化過程管理等措施,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託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核實受託人經營範圍、證照信息、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技術能力等,並依法簽訂書面契約,在契約中明確運輸責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處置方式等污染防治對策措施。
第十四條 工業危險廢物的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請批准:
(一)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報請所在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二)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報請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運輸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承運資質。
運輸工業危險廢物的,應當執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制度。工業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工業危險廢物前,查驗承運人的下列事項:
(一)車輛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工業危險廢物與工業危險廢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工業危險廢物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範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櫃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第十六條 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擬接收的工業固體廢物設定接收條件,接收前根據接收條件和委託契約對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等相關信息進行核驗,不符合接收條件、契約約定的不得接收。
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核驗時還應當對工業危險廢物進行危險特性分析。
第十七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 對於無法明確責任主體或者責任主體不具備履行責任能力的工業固體廢物,由工業固體廢物所在地的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處置,費用由市、縣(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保障與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編制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職責:
(一)擬定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並協調實施;
(二)組織推進工業園區循環化改造;
(三)組織實施提高爐渣、粉煤灰、工業污泥等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職責:
(一)制訂並實施促進工業領域清潔生產的政策;
(二)組織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
(三)組織落實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設備;
(四)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小量危險廢物統一收集體系,統籌本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小的單位的分布情況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合理確定統一收集單位的數量和布局。
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推進小量危險廢物統一收集體系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落實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體系。對納入正面清單的單位,可以採取非現場執法、減少檢查頻次等差異化方式進行監管。
第二十六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其列為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一)年產生工業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二)具有工業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
(三)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四)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工業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列為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的。
對前款規定的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增加檢查頻次、開展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含工業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內容,並納入政府應急回響體系。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逐步推進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鼓勵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建立數位化管理系統,與省、市生態環境監管平台進行對接。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聯防聯控機制。
對於涉嫌犯罪的工業危險廢物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線索並出具初步調查結果。公安機關應當提前介入、及時調查取證。
在環境污染事件或者環境違法行為調查中依法需要組織開展工業危險廢物專門鑑定的,鑑定費用由市、縣(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建設,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業園區化、規模化。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的信貸投放。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應當優先採購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識別工業固體廢物和副產品,將工業固體廢物按照副產品進行使用、流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超期貯存工業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超期貯存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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