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022年2月,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宿遷市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
內容簡介,實施範圍,主體作用,

內容簡介

《清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常見的建設項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境信息公開等方面能夠及時糾正並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如建設項目管理方面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處罰,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清單》規定:首次發現,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已全部完成,(重點排污單位除外)符合適用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需要填寫《宿遷市生態環境不予處罰審批表》,經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核後,由案審會審議通過,再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領導批准,最終印發不予行政處罰文書。
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文書時,應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執法人員對已實施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加強監管,在日常檢查中適當增加比例,督促當事人誠信守法。

實施範圍

為:除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引發社會強烈關注等情形外,符合《清單》適用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印發前已經立案、未上案審會的、尚未作出處罰決定,符合《清單》適用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同一當事人的,同種或類似的不予行政處罰行為僅豁免一次;上級另有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相關內容從其規定。同時,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時,違法行為應確認已整改到位。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後仍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應予以處罰。

主體作用

《清單》的發布一方面發揮企業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引導企業主動守法,為市場主體特別是初創企業提供了及時糾錯的機會,體現了行政執法的溫度;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不斷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進一步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統一執法尺度,提高執法效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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