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為在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實施《貴州省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
內容簡介
《清單》明確不予處罰的適用範圍、條件。全省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規定,在依法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違法事實、證據,綜合判斷是否符合“不予行政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不得隨意放寬和變更適用條件。實施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相關事實必須具備合法充分的證據支撐。
《清單》細化不予行政處罰行為和情形。在《清單》中對《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涉及專項處罰裁量表和通用處罰裁量表具體事項分別設定了36項不予行政處罰行為和情形,其中,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2項,不予行政處罰34項。在專項處罰裁量表中涉及(一)建設項目管理類的5項、(二)排污許可類6項、(三)水污染防治類7項、(四)大氣污染防治類8項、(五)土壤污染防治類4項、(六)固廢污染防治類2項、(八)其他類3項,通用處罰裁量表1項。
除此之外,《清單》還設定了不予行政處罰承諾制,明確規定行政相對人針對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自願承諾在期限內予以改正,並將改正情況及證明材料送達相關執法單位,逾期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