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2014年7月25日十一屆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規範行政行為,經十一屆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廢止下列規範性檔案:
一、《楚雄州關於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投訴工作辦法》(1999年9月3日州人民政府州政發〔1999〕145號檔案發布);
二、《楚雄州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投訴工作辦法》(1999年9月3日州人民政府州政發〔1999〕146號檔案發布);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2005年8月11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
四、《楚雄州易地扶貧搬遷國家試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2002年9月3日州人民政府楚政辦發〔2002〕40號發布)。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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