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工業生產、市容保潔、綠化作業等活動中產生的顆粒物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以及誰污染誰防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建立應對重污染天氣揚塵防治應急機制和掛牌督辦、約談等制度,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具體負責非施工工地物料堆場(倉庫)、礦山、工業生產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工程維修、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綠化養護作業、市政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工程施工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以及市容保潔、運輸車輛物料遺撒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儲備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並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礦山揚塵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公路建設與拆除、公路保潔、綠化作業、違反公路管理規定的建(構)築物拆除等活動以及公共汽車客運站場、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鐵路基礎設施建設與拆除等活動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設施建設與拆除、違反水資源管理規定的建(構)築物拆除等活動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砂場、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等場所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無牌車、套牌車、報廢車等參與建設工程材料、渣土等運輸的查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建築垃圾、渣土等運輸車輛未採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等違法行為。
工業園區管理部門負責園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執法。
拆除合法建(構)築物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拆除違法建(構)築物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由組織拆除的部門或者機關負責。
儲備土地以外的土地進行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等活動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在城市建成區內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在城市建成區外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結合職責制訂具體措施,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進行宣傳,並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強化防治意識,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並對其產生的揚塵污染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依法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三)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四)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
(五)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六)負責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揚塵治理納入日常工作,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作業,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畫,明確揚塵控制目標、防治部位、控制措施,並將列入工程造價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於揚塵污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將工程概況、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本單位及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在施工工地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包括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內容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四)與具備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建築廢棄物處置場所簽訂建築土方清運、建築廢棄物處置協定,按照有關規定排放建築廢棄物,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
(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清晰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運輸車輛車牌號碼,並與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聯網;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工地應當安裝揚塵線上監測系統,與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六)施工工地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措施進行防塵降塵;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和城市建成區內交通、水利等工程在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牆;施工工地位於城市建成區主要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圍擋或者圍牆高度不低於250厘米,其餘區域的,圍擋或者圍牆高度不低於180厘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需要拆除圍擋、圍牆的,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城市建成區周邊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工地根據周邊環境情況設定圍擋或者圍牆,不具備條件設定的,採取其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築垃圾,出入口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澱過濾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安裝全自動洗輪機,車輛出場時將車輪、車身清洗乾淨,不得污染道路路面;
(八)按時對作業的裸露地面進行灑水;超過3個月不作業的,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九)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主要通道等區域進行硬底化,並按照規定配備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十)施工工地內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進行密閉存放或者覆蓋;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應當及時清運,無法及時清運的,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並定時灑水;
(十一)土石方工程、地下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進行作業時,採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十二)在施工工地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採取封閉、降塵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運送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採取覆蓋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十三)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的外腳手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並保持安全網嚴密整潔。
建(構)築物拆除的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除應當符合前款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在不影響施工安全的情況下,對被拆除的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第十三條 道路和管線鋪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治內部物料產生的揚塵污染。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採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運輸和檢測設備,並利用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對揚塵污染進行有效防治。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並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 運輸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煤炭、砂石、灰漿等散裝物料、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方式運輸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
第十七條 道路保潔的作業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道路保潔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在乾燥等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市區主要道路的灑水次數;
(二)城市建成區主要道路使用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掃作業的,採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
第十八條 道路綠化的作業單位進行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不得裸露堆放泥土,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時,採取定時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其他城市建成區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採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無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現場檢查等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其他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檢查。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監測手段,開展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研究,結合揚塵線上監測系統取得的信息,確定城市空氣顆粒物的主要來源、影響以及揚塵在城市空氣顆粒物中的占比大小,並建立相應的污染源資料庫,對揚塵污染源進行系統、有效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二)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在施工工地內堆存的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三)未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方式運輸或者未採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3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違法信息歸集到相關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領域,相關執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