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實物保護

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實物保護

核材料與核設施的實物保護,是指防止核材料的被盜和非法轉移、防止核設施被破壞的保護措施和技術,簡稱實物保護

實物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它包括設施設計(包括平面布置等)和警衛組織、保衛制度、人防措施等軟體部分以及實體屏障、探測與報警覆核系統、出入口控制等硬體部分組成。實物保護系統應具備有效性和完整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實物保護
  • 外文名:physical protection for nuclear material and facity
  • 目的:保護核材料、核設施安全
  • 相關法規:核安全導則 HAD 501/02-2018
實物保護,1.實物保護的目的,2.對核設施實物保護的要求,3.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實物保護級別,實物保護的功能要求,(1)探測,(2)延遲,(3)回響,
核材料與核設施的實物保護,是指防止核材料的被盜和非法轉移、防止核設施被破壞的保護措施和技術,簡稱實物保護。實物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它包括設施設計(包括平面布置等)和警衛組織、保衛制度、人防措施等軟體部分以及實體屏障、探測與報警覆核系統、出入口控制等硬體部分組成。實物保護系統應具備有效性和完整性。
國家實物保護的目標是:創造條件將非法轉移核材料或破壞核設施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並提供信息和技術援助,以支持國家採取迅速和全面的措施,確定遺失核材料的地點並追回核材料,以及最大限度地減少破壞的影響。因此,實物保護是為生產、使用、運輸、處理和貯存中的核材料以及核設施的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也可看成是減少核擴散危險的一種措施。

實物保護

實物是相對無形物而言的。實物保護是指監督有形物免受未授權的非法轉移。核保障領域的實物保護對象特指核材料和核設施,所以稱核材料核設施實物保護。核材料核設施實物保護的格局和技術既具有一般實物保護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

1.實物保護的目的

(1)保證核設施和核材料的安全;
(2)防止無罪的或非有意的穿入保護區域;
(3)保證準確探測、識別、攔截和防止有意侵入保護區域;
(4)準確和有效控制並保證經核准者順利出入保護區域
(5)保證對突發事件及時回響;
(6)在應急情況下,保證消防、醫療和事故處人員順利出入保護區域。

2.對核設施實物保護的要求

(1)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規定核設施的實物保護要求,以防止遭受破壞。應考慮可能的放射性釋放、核設施的地點和國內的具體情況
(2)不論核材料屬於哪類等級,只要核設施可能遭受破壞就應執行某種適當的實物保護措施
(3)一個核設施執行何種實物保護措施,不僅要慮其使用、存有核材料的類別,還應考慮遭受破壞的潛在的放射性釋放危險給環境帶來的危害,核材料的分級可能不反映這種危害性,因此,核設施的實物保護必須考慮這種危害性
(4)核設施放射性釋放的危險程度與遭受破壞的方式、核設施的設計狀況和安全性有關。因此,應針對不同的核設施遭受破壞的後果嚴重程度作專門評價,在這方面,核安全專家與實物保護專家應密切配合。

3.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實物保護級別

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實物保護級別取決於對核設施或核材料的風險等級、國家設計基準威脅和放射性後果。
(1)核材料分級(分類)
核材料的分類是基於製造核爆炸裝置的材的潛在風險為依據,而這種風險本身又取決於核材料的類型(鈽、鈾、釷);同位素組分(特別是易裂變同位素含量);物化狀態;稀釋程度;輻射水平和核材料數量。按照轉為軍事目的或作為恐怖工具難易程度,製造核爆裝置所需的化學和物理過程越少,則核材料所屬的類別就越高。例如鈽和高富集度鈾屬於最高類別。低富集度鈾、天然鈾、貧化鈾和釷則依次屬於較低的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實施細》(HAF501/01)第25條規定了我國核材料的實物保護等級劃分(見下表)。
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實物保護

實物保護的功能要求

實物保護系統必須具備的基本功能有探測、延遲、回響。

(1)探測

探測就是發現防範對象的行動,包括探知公開的或秘密的行動,探測過程由以下行動組成:探測器對異常事件作出反應並引發報警;報告並顯示信息;由人分析這些信息並判斷報警是否有效,如果判斷不是噪擾報警,則知已發生。實物保護的探測功能還包括進入控制。探測工作也可以由警衛、工作人員、固定崗、巡邏人員和雙人原則完成。探測功能的有效性量度是指感知入侵者行動的機率和報告並覆核報警所需的時間。

(2)延遲

延遲是實物保護系統的第二項功能,是指使防範對象入侵進展變緩慢的手段,它可以靠實體
屏障、門鎖和被激活的延遲器件來實現,固定的且保護起來的警衛也可以看起到延遲作用延遲有效性的量度是防範對象(被探知後)避開或突破某個延遲設備所需的時間。儘管防範對象在被探知前也許受到過延遲,但這種延遲對實物保護的有效性是沒有價值的,因為它不能增加對防範對象做出回響的時間。

(3)回響

回響功能由警衛部隊採取的用於阻止防範對象破壞行動得逞的各種行動組成。回響包括截住和制止兩部分。截住被定義為回響部隊到達能使防範對象開始停止行動的部位,制止就是在防範對象達到其破壞目的前使其停止的行動。此功能的有效性量度是回響部隊的戰鬥能力。
實物保護系統必須能實現探測、延遲和回響這三項功能;且必須在短於防範對象完成其破壞行動所需時間的一段時間內實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