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戈委員會

桑戈委員會

“桑戈委員會”於1971年成立,其宗旨是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三條第二款,制定向未參加該條約的無核國家出口核材料、設備和技術的控制條件和程式。該委員會制定了核出口控制“觸發清單”,規定出口清單項目須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該委員會現有39個成員國,每年在維也納召開兩次會議,主要討論核出口控制政策及“觸發清單”的修改問題。1997年10月16日,中國正式加入桑戈委員會,積極參加了桑戈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桑戈委員會
  • 外文名:Zangger Committee
  • 成立時間:1971年
  • 成員國:39 
  • 中國加入時間:1997年10月16日
歷史,核供應國,反對核武器,中國,

歷史

1971年至1974年之間,一個由15個國家(其中有些已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其餘的後來也成為該條約締約國)組成的小組,在瑞士教授克勞德·桑戈主持下,在維也納舉行了一系列非正式會議,就核出口“競爭規則”和“觸發清單”達成了諒解。故該委員會被稱為桑戈委員會(Zangger Committee-ZAC),又稱“核出口國委員會”。該委員會是非正式組織,聯絡點設在維也納。委員會的宗旨是加強國際間關於核出口控制的協調與合作。委員會禁止轉讓鈽等與開發核武器直接有關的物資設備,並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查。
委員會每年5月和10月在維也納舉行兩次會議。
委員會的控制機制是它的“觸發清單”,由A、B兩個備忘錄和一個附屬檔案組成。備忘錄對原材料和特種裂變材料以及為加工、使用或生產特種裂變材料而設計或製造的設備或材料出口作了定義,並規定出口“觸發清單”上的項目須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該委員會的決定,包括“觸發清單”對成員國沒有法律約束力,只是對各國制訂核出口政策起指導作用。各成員國接受“觸發清單”採用信函模式,由各國常駐國際原子能機構代表致函機構總幹事,對“觸發清單”及其修改予以確認。至1998年12月,該委員會共有33個成員國:澳大利亞、韓國、奧地利、盧森堡、比利時、荷蘭、保加利亞、挪威、加拿大、波蘭、中國、葡萄牙、捷克、羅馬尼亞、丹麥、俄羅斯、芬蘭、斯洛伐克、法國、南非、德國、西班牙、希臘、瑞典、匈牙利、瑞士、愛爾蘭、烏克蘭、義大利、英國、美國、日本、歐盟(觀察員)。
1997年5月,中國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了該委員會會議。1997年10月16日,中國成為該委員會正式成員。
截至2019年4月,委員會成員數量增加至39個成員國。

核供應國

2004年5月27日,在瑞典哥德堡召開的核供應國集團(NSG)全會決定,接納中國、立陶宛、愛沙尼亞和馬爾他為新成員。根據有關規定,在履行完與成員國換文手續後,四國將成為正式成員。
NSG成員國一致支持中國加入,表明了國際社會對中國在國際防擴散領域作用的重視,也是對中國近在防擴散方面所作努力的肯定。作為NSG的成員國,中國將嚴格按NSG的原則和清單實施核及核兩用品方面的出口控制,加強與NSG其他成員國的溝通與合作,為國際防擴散作出更大的貢獻。NSG成立於1974年,現有44個成員國,包括世界上有核設備和技術出口能力的國家,是重要的國際核出口控制機制。中國申請加入NSG。
外交部軍控司司長劉結一應邀率團參加了本屆NSG全會並在會上發言,全面闡述了中國對國際安全和防擴散形勢的看法,介紹了中國的有關立場和主張。當前,國際安全正面臨著新的挑戰。非傳統安全威脅不斷上升,成為影響國際安全的重要因素。恐怖主義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是當前非傳統安全領域兩個突出的方面。恐怖主義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交織,使防擴散面臨新的複雜因素和挑戰。
國際社會經過長期不懈努力,建立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國際防擴散體系。這一體系對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總體來說是有效的。在核不擴散領域,這一體系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為基礎,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桑戈委員會和NSG為組成部分,幾十年來,在防止核武器擴散,有效控制核材料、設備和技術的轉讓方面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劉結一指出,隨著形勢的發展,國際防核擴散體制也面臨新的挑戰。地區核問題的頻繁出現,說明國際防擴散機制的有效性有待進一步加強。世界性核走私網路的曝光暴露出國際出口控制機制尚有缺陷。原有的以國家為對象的國際防擴散規範,已難應對核恐怖主義等新型威脅。科技進步降低了獲取核材料、製造核武器的門檻。以軍事手段應對核擴散,加深了一些國家的不安全感,從而可能使“擁核自保”成為更有吸引力的選擇。這些亟需我們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NSG作為國際防擴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成立以來,對國際防核擴散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NSG所確立的防擴散準則與清單,已成為指導國際防擴散的行為依據和標準,獲得國際社會廣泛支持。進一步加強核供應國集團的出口控制機制,對於新形勢下防止核武器的擴散具有重要意義。

反對核武器

21世紀應該是和平與發展的世紀。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不符合任何國家的利益。中國反對核武器擴散,積極參與國際防核擴散的努力。
中國認為,解決擴散問題必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首先要樹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為核心的新安全觀,實現各國的普遍安全,消除一些國家謀求和獲取核武器的動因。其次,應倡導通過對話與合作,以政治和外交手段應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問題。第三,要爭取國際社會最大多數成
中國加入桑戈委員會中國加入桑戈委員會
員的理解與支持,必須確保防擴散機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非歧視性,避免雙重標準的做法。第四,應倡導多邊主義,努力通過健全和完善現有國際防擴散體系解決防擴散問題。第五,要處理好防擴散與和平利用的關係,既要堵,也要疏,要在防止擴散的前提下,保障各國和平利用科技的權利。
在核不擴散領域,應進一步加強NPT的有效性和普遍性;要加強IAEA的執法能力及其保障監督措施,推動更多國家接受全面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要結合新的形勢,對桑戈委員會和核供應國集團的出口控制準則進行審議和改進,以進一步加強國際和各國的出口控制;要採取進一步措施加強對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實物保護,防止其落入恐怖分子手中。如今,國際上提出不少關於加強核不擴散機制的建議,中國對所有有助於加強NSG和國際核不擴散機制的建議持開放態度,願予認真研究,並在NSG框架下對此與成員國積極探討。中國主張聯合國在防擴散方面發揮更重要作用。
劉結一強調,中國在防擴散問題上高度負責,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出口管制法律體系,並積極參與防核擴散的國際合作。上世紀末,中國頒布了一系列核出口控制的法律法規,完成了從計畫經濟時代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到依法進行出口管制的轉變。為應對新形勢、新挑戰,中國正在修改有關出口控制法規,將把全面控制原則明確寫入其中。另外,新法規還將規定“以進口國接受全面保障監督作為核出口條件”,並完全採用NSG的出口控制清單。修改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在新法規生效前,中國政府將採取相應的行政措施,完全按照NSG的準則和清單實施出口控制。
中國積極參與防擴散的國際合作與國際多邊機制建設。中國於1984年加入IAEA,自願將部分民用核設施置於IAEA的保障監督之下。中國於1992年加入NPT,一直嚴格履行條約義務。1997年10月,中國加入桑戈委員會。中國於1998年簽署保障監督附加議定書,並於2002年初完成議定書生效的國內法律程式,成為五核國中第一個完成上述程式的國家。中國支持國際防範核恐怖主義的努力,參加制訂《反對核恐怖主義公約》,加入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並積極參加修約工作。
他說,中國申請加入NSG,是中國的防擴散政策決定的,反映出中國對國際防擴散事業的重視。同時,也符合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國際防擴散機制普遍性和效力。劉結一最後說,新形勢下,NSG也面臨新的挑戰和新的任務。中國願以建設性態度,參與NSG的工作,與NSG各成員國一道,為進一步完善NSG的出口控制,為防止包括核武器在內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做出貢獻。

中國

在瑞典哥德堡舉行的核供應國集團(NSG)年會上,經全會審議通過,正式接納中國加入核供應國集團。
桑戈委員會召開會議桑戈委員會召開會議
作為核領域的政府主管部門,中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國家原子能機構就此向媒體提供信息稱,中國一貫支持和積極參與防止核擴散的國際合作,致力於國際核不擴散體系的建設,積極履行自己承擔的國際義務。
1984年,中國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支持該機構旨在防止核武器擴散的保障監督體系和措施,並於1988年與機構簽訂了保障監督協定,自願將本國的有關民用核設施置於該機構的保障監督之下。
1987年,中國政府頒布了《核材料管制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規定了核材料監管部門及職責、核材料管制辦法、核材料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頒發、核材料帳務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實物保護及相關獎勵和懲罰措施等。
在核材料實物保護方面,中國1989年就簽署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並按照與公約的要求相一致的國內法規,對境內的核材料實行嚴格管理。中國還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合作,先後舉辦了數次核材料衡算和核材料、核設施實物保護地區培訓班,積極支持和參與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的修約與談判工作。
1992年,中國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承擔了核武器國家所應承擔的各項不擴散義務。1997年中國加入旨在協調國際核出口控制原則與條件的“桑戈委員會”。1997年頒布了《核出口管制條例》,該條例全面闡述了中國政府的核出口原則。條例還規定對核出口實施嚴格的審查制度,對違規行為採取嚴厲的處罰措施,並制定了全面詳細的管制清單。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並確立了對核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出口經營者登記制度、出口審批程式和違規行為的處罰辦法等。1998年簽署了關於加強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附加議定書,並於2002年3月率先在五核國中生效。
國家原子能機構負責人透露,中國正根據國內的實踐情況和國際核出口管制的發展,重新修訂《核出口管制條例》及《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將在出口控制原則及管制清單方面與“桑戈委員會”和“核供應國集團”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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