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設備監管制度

核安全設備監管制度

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民用核設施中執行核安全功能的機械設備和電器設備,是民用核設施安全防護實體屏障的核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安全設備監管制度
  • 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
主要特點,法規框架,監管內容,

主要特點

(一)可靠性要求高
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對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十分重要,這些設備發生任何鼓掌都可能帶來嚴重的放射性後果。美國三里島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民用核安全設備——穩壓器泄壓閥出現了故障。加之有些核電設備,如反應堆壓力容器,在整個核電廠服役期間(40年或更長)很難更換和維修;而有些核電設備,如蒸汽發生器,堆內構件等雖然可以更換,但更換引起的停堆、放射性處理等一系列問題將引起巨額的經濟損失。因此,核安全設備不同於一般的設備製造,它要求必須有很高的安全可靠性。
(二)建造周期較長
許多重大核電設備是單件生產,製造難度大,且生產周期長。例如反應堆壓力容器、蒸汽發生器等,其製造周期都在40個月。如果在製造中、後期發生或發現重大質量缺陷,甚至產生顛覆性問題,那么,即使想不計成本重新製造也為時已晚,將對核電廠的建設產生嚴重的影響。
(三)工藝複雜難度高
核電設備一般不屬於市場常規供貨範圍,而是根據買方的訂單特殊安排製造的。近年來,隨著一重大連棉花島、東方電氣廣州、上海電氣臨港以及哈電集團秦皇島等重裝基地的相機建成和投產,國核心島主設備的製造能力得到大幅提升。但雖然我國已基本掌握第二代百萬千瓦級壓水堆核電站核島主設備(不包括主泵)的製造技術,但對於已經開工建設的AP1000、EPR等第三代核電機組,由於容量增加、結構變化等因素,在反應堆壓力容器、蒸汽發生器等設備的國產化方面,無論是在裝備還是在技術攻關上,都還需開展很多的工作。

法規框架

我國對民用核設施核安全設備實施許可管理始於1993年,主要的管理依據是當年發布的部門規章《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近年來,隨著我國核電建設的快速發展,核安全設備生產進入到高峰階段,核電裝備自主化程度持續提高,民用核安全設備在監管工作中遇到一些新問題、新情況,加之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的調整,如何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成為核設備監管的當務之急。
為此,2007年,國務院正式辦法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從國家層面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與此配套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管理規定》(HAG603)和《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規定》(HAF604)也於2007年正式發布。

監管內容

目前我國已進入核電發展和設備國產化發展的高峰階段,但相對於核工業的特殊技術和管理要求來說,國內的工業基礎還比較薄弱,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等技術和管理方面與工業已開發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等活動進行規範和有效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消除核安全隱患,是當前核安全監管工作重要而迫切的任務。
我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沿襲了以往的監管方式,即一活動單位許可證為核心的行政許可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政府直接監管
我國對核安全設備的監管是由政府直接進行的,而在其他國家主要是由行業協會或第三方機構進行管理,這是根據我國當前市場特點所決定的。目前,我國從事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企業數量相當龐大,並且涉及機械、核工業、電力、化工、船舶等眾多行業,這些單位在管理和技術方面與國外同行相比還存在差距。而且,由於國內目前從事同一類型設備或產品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單位繁多,管理和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市場經濟秩序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有效的行業管理或第三方認證制度在短期內不可能建立並擔負起相應的責任。
就當前情況看,在一定時期內完全靠行業管理和市場需求來規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管是通過實施許可制度實現的,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是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核安全部門。許可制度不僅可以規範民用核設施安全設備的生產管理,也大大規範了設備的採購控制,從根本上避免了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單位的低水平無序競爭。
(二)涵蓋範圍廣泛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管範圍從以往的核承壓設備擴大到核安全設備,所有與安全有關的設備都在監管範圍內,涉及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共27大類(其中機械設備18累,電氣設備9類)。
與此同時,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管對象也從國內延伸到了國外。由於我國核電還處於發展階段,在當前一定時期內,我國民用核設施中的部分民用核安全設備還需要從國外進口,這些設備的質量將對我國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產生影響。近幾年的實踐表明,我國從國外進口的民用核安全設備曾發生過重大質量問題,給我過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帶來了一定的隱患。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境外單位的準入管理。目前,我們通過對境外單位頒發註冊登記確認書來評價國外企業的能力水平,並通過對進口核安全設備實施安全檢驗來確保進口核安全設備的質量。
核安全設備監管範圍廣泛的另一個表現是:我們不僅僅對設備本身進行監管,對與設備活動相關的特種工藝人員,如焊工、焊接操作工、無損檢驗人員也實行統一的許可管理。
(三)全過程的監管
我國不僅對核安全設備的製造進行監管,對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安裝、無損檢驗活動同樣實施許可管理,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管鏈條。實踐表明,設計、製造和安裝作為民用核安全設備最主要的三個活動環節,對這三類活動的安全監管起到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的重要作用。而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作為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在役檢查和維修活動中一個重要工序,該工序的實施質量將直接影響核安全設備的最終質量和核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國核心安全設備活動監督管理的經驗反饋表明,由於無損檢驗工作的失控,造成設備缺陷漏檢,並最終導致民用核安全設備重大質量事件時有發生,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有必要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與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和安裝活動一併納入國家的監督管理範圍。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單位在相應活動開始前,必須向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包括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民用核安全設備安裝許可證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同時,持證單位在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時,必須接受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的監督檢查。
(四)質保體系控制
我國對核設備監管的思路是對體系的監管,而不是對產品的監管。我們不像特種設備監管那樣,對每台設備出具檢驗合格證明檔案,我們是對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檔案進行審查,認為能夠滿足現行法規要求的,才發放許可證。所有從事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單位必須建立並實施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從而使所有影響安全重要物項和服務質量的活動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相關單位只有在取得許可證後才可從事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範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隨後的核安全設備監管重點也是監督質量保證體系是否能夠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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