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電廠安全監管機構遵循《原子爐等規製法》和《電力事業法》,經濟產業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下屬的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全院(NISA)負責上述法規的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核安全監管體系
日本核電廠安全監管機構遵循《原子爐等規製法》和《電力事業法》,經濟產業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下屬的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全院(NISA)負責上述法規的實施。
日本核電廠安全監管機構遵循《原子爐等規製法》和《電力事業法》,經濟產業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下屬的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全院(NISA)負責上述法規的實...
安全體系 福島核事故前,日本的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如圖1所示 危害技術標準 職業照射等劑量限值的制定方面 關於職業照射等劑量限值的制定方面,依照《放射性危害防護的技術標準法》(1958年第162號令),在文部科學省(以下簡稱MEXT)內...
美國民用核安全由核管理委員會控制;英國核能安全由核設施監察局和國防部核安全監管負責。其他的機構還有:加拿大核安全委員會、俄羅斯聯邦原子能機構、德國聯邦輻射防護局等。五國核安全監管組織機構簡介 美國核安全監管機構簡介 美國是世界上...
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主要是對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國際法層面 出於專業性、公共利益保護等因素的考慮,核安全領域的國際法都將獨立監管規定為一項基本原則,即將政府核安全監管的職能和推動產業...
核安全監管體制就是關於政府這兩方面的權力配置模式的問題,內容包括核能管理的總體組織形式、核安全監管機構的設定、核安全監管機構的管理許可權,以及核安全監管機構和其他部門之間的關係等方面。核能管理的總體組織形式 核能管理的總體組織形式...
建立一個具有法律權力和技術能力的監管機構(或多個監管機構),是構建國家核安全體系的基本要求之一。建立獨立的核安全監管機構,能夠有效保障核設施營運者以及核材料與電離輻射的使用者安全、可靠的從事相關的活動。定義 獨立監管原則,是...
核安全監管機構的設定要適應其管理職能。可根據國家的政治、工業體制、發展核能的規劃和所承擔的責任來確定組織形式。核安全許可證制度 為了對核電廠實施有效的安全監督,許多國家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由核安全監管機構制定和批准核電廠安全...
核安全設備監管的形式和內容 民用核設施的監督管理以安全許可、技術審評、現場監督為手段,一招中央直管的模式,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實現全壽期的過程監管,以確保核設施安全。其主要內容包括:(一)中央直管 ...
安全導則 由核安全監管機構制定,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是根據實踐經驗,針對如何滿足基本要求和原則提出建議的指導性檔案。技術報告 對有關規程和技術提出實用範例和詳細的方法,可以作為參考性檔案。核安全法律和法規的體系範圍等在...
國家核安全監管 核安全監管 鑒於核安全的重要性、核設施事故有超越國界影響的可能性以及對國際社會的重要性,核安全的責任由核設施所在國承擔。為此必須立法確立國家監管體制,明確劃分核安全責任和建立獨立的核安全監管機構。⑴政府必須負責...
因此,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等活動進行規範和有效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消除核安全隱患,是當前核安全監管工作重要而迫切的任務。我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沿襲了以往的監管方式,即一活動單位許可證為核心的...
“十二五”期間,我國開工建設了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技術研發基地。2017年初,國務院發布《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明確提出:在安全監管方面,核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建成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
國際上對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多採用核安全監管機構監管下的獨立第三方負責模式。結合我國的工業基礎、行業管理理念、第三方機構認證體系發展與現狀等具體情況,在我國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實施核安全設備活動資格許可制度,通過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
首先,在管理體制上,安全監管與發展主管的職能劃分不清,核材料管制本質上屬於核安全監管,必須堅持獨立監管的原則。其次,核材料許可證的許可程式也過於繁瑣,相關部門的審查內容也存在重複。現行《核材料管制條例》發布於1987年,相關規定...
安全監管 我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 我國實施核安全監管的政府職能部門是國家核安全局,它是獨立於核能發展部門的核安全監管機構。針對核設施,國家核安全局在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實施獨立的核安全監管,包括了技術審評、...
8.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監督管理系列 9.輻射環境系列 2009年,國家核安全局成立了法規標準審查委員會,分為核安全和輻射安全兩個專業小組。2010年經該委員會審議,國家核安全局發布了《核與輻射安全法規體系(五年規劃)》,加強了法規建設...
在MDEP內成立“華龍一號”工作組,標誌著中國自主核電技術將與國際主流堆型一起接受各國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評價。這是落實習近平主席在第四屆核安全峰會上提出的“對外推廣國家核電安全監管體系”倡議的具體舉措,展現了中國核安全監管高度透明...
核電基礎結構指適應核電規劃的特定要求並藉以實現規劃預定目標的立法依據、工業基礎、科技基礎、教育體系、籌資渠道及核安全監管機構等一系列基本條件的總和。為保證核電規劃的順利實施,發展核電的國家都必須具有本國的核電基礎結構。為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