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制度》是核安全立法知識讀本編委會編撰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制度
- 來源出處:2015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核安全立法知識讀本》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制度》是核安全立法知識讀本編委會編撰的法規。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制度》是核安全立法知識讀本編委會編撰的法規。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特點放射性物品運輸是核能開發和核技術套用中普遍存在而且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易發生事故,造成嚴重輻射危害和社會影響的薄弱環節。隨著...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1月29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政策全文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部令 第38號 《放射...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體分類和名錄執行。第五條 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第六條...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申請領取製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
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中存在著放射性物品分類不太完善,安全監管成本較高、效率較低,運輸容器設計質量和水平有待提高,運輸容器製造單位管理和質量控制有待加強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完善放射性物品分類制度及其具體措施,需要強化對運輸...
其中,排放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比較完整的規定;運輸、應急已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對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作了規定。...
禁止在規劃限制區內建設可能威脅核設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的生產、貯存設施以及人口密集場所。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核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現有的條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安全...
託運人託運第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准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託運人託運危險廢物(包括醫療廢物,下同)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放的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目錄執行。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放射性物品(醫療用短壽命放射性藥品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作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監控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類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4.22)行政法規及檔案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2009.9.14)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2012.11.9)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2013.8.17)部門規章及檔案 (一)道路運輸安全 放射性...
第三章運輸容器製造的許可與備案 第四章放射性物品運輸批准與備案 第五章附則 放射源分類辦法 射線裝置分類辦法 放射源編碼規則 關於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事故分級處理和報告制度的通知 關於加強放射性藥品輻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關於...
五、禁限寄物品 禁寄物品指導及處理辦法(試行)(2007年11月6日)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節錄)(2009年9月14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節錄)(2013年12月7日修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節錄)(2014年7月29日修訂...
乏燃料運輸監管 2009年9月7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運輸條例》),《運輸條例》的發布和實施加強了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安全監管的要求,並進一步規範了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行業。《...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應當徵求國務院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六條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製造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並對所從事的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公安機關對放射性物品貯存安全保衛實施監督管理,對放射性物品的道路運輸進行審批,對放射源丟失和被盜進行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衛生健康部門對醫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輻射事故...
第二十六條 國家根據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的不同安保類別對運輸安保實施分類管理,同時運輸不同類別的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時,應按所運物品中最高安保類別的要求採取措施。第二十七條 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的託運人承擔運輸安保責任...
從事核技術利用,放射性物品運輸,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鈾(釷)礦開發利用等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要嚴格落實輻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監測監控設施設備,做好輻射事故風險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