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市煤礦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工作,督促煤礦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範和遏制煤礦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煤行〔2015〕1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株洲市煤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株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對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督辦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執行。
第四條市局實施督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上級交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二市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三市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四產煤縣市區安監局申請提級督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五舉報並經市局查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六市級交叉檢查移交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七市局組織專家會診確認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八市局認為有必要提級督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九煤礦自查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煤礦必須嚴格執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按隸屬關係立即報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第一受報單位要及時督促煤礦組織制定和上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上報或移交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信息(附表一)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和產生原因;
二隱患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和治理難易程度;
三需要停產治理的區域;
四發現隱患後採取的安全措施。
上報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任務;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實的經費和物資;
四治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進度安排和停產區域;
六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制定的應急預案。
第六條市局督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在5日內下達重大事故隱患督辦通知書,同時抄送所在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督辦通知書(附表二)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
二治理方案報送期限;
三治理進度定期報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停產停建區域和治理期間的安全要求;
六督辦銷號要求。
第七條市局對督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實行動態監管,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期間,採取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
對於市局督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要列入重點監管範圍,加強督促整改並定期報告整改情況,直至隱患消除。
第八條對於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礦自身難以獨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需要市局協調市級及以上有關部門的,市局協調、協助和支持煤礦予以解決。
第九條對於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各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在自身職責範圍內難以進行督辦、確需市局督辦時,可報請市局實施督辦。
第十條對縣市區安監局督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督辦有困難或認為應當由市局直接督辦的,可報請市局同意後由市局督辦。
市局對縣市區監管發現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認為有必要的,可提級直接督辦。
第十一條市局受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依法定職責應由其他部門負責督辦的,及時書面移送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必須製作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懸掛在被督辦煤礦井口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應標明重大事故隱患的存在場所、隱患主要內容、安全警示主要內容、停產區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驗收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三條對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隱患治理煤礦必須在規定的治理期限內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說明進行備案。同時全面加強重大事故隱患延期治理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延期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況;
三申請延期期限及採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按照“誰督辦、誰驗收”的原則,市局負責組織對市局督辦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在接到煤礦提交的驗收申請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確認隱患消除後,解除督辦,進行銷號,允許煤礦恢復停產區域的生產建設活動;經現場驗收仍未整改到位的,責令煤礦停產治理,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經專家會診確定整改不了且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依法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對煤礦主動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在完成治理並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後,可由煤礦自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恢復生產。縣市區煤炭管理應當督促煤礦及時報告驗收結果並加強對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市局在檢查中發現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上報、仍然組織生產和建設的,依法責令其立即停產整頓、限期治理,並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在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煤礦,依法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對於煤礦主動上報重大事故隱患並按規定治理的,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市局對接到報告和在安全監管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檔。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台賬(附表三)應包括編號、分類、單位、名稱、隱患內容、隱患發現(上報)日期、整改責任人、要求完成時間、處理結果、督辦責任領導和責任人、整改驗收時間及參加人員、銷號情況。
第十七條縣市區安監局每個季度向市局報告轄區內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以及各級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督辦情況。市局每個季度在市局入口網站公布被督辦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督辦指令及治理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市局煤炭安全監管科受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舉報。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