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

株洲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

《株洲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為做好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而制定,於2016年9月12日由株洲市法制辦發布,2016年9月22日正式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12日 
  • 發布機構:株洲市法制辦 
  • 發文性質:政府公文 
  • 公開日期:2016年9月22日 
  • 失效日期:2021年9月12日 
  • 發布文號:株政辦發(2016)23號 
  • 索引號:07312/2016-0446 
  • 統一編號:ZZCR—2016—01021 
株洲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
為做好全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2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眼於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政府引導、依法退出,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因地制宜、分類處置,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推動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現煤炭行業扭虧脫困、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積極穩妥、依法退出。正確處理化解產能進度與社會承受能力的關係,穩妥有序實施;二是政府引導、企業主體。企業承擔化解過剩產能的主體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三是化解產能、轉型升級。嚴控新增產能,淘汰落後產能,退出過剩產能,促進企業最佳化組織、技術和產品結構,提升綜合競爭力,推動煤炭行業轉型升級。
(三)工作目標。全面完成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從2016年開始,用3-5年時間,全市化解過剩產能150萬噸,全市煤礦總數控制在40個左右。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嚴格按照省政府批准《株洲市保留煤礦一礦一策規劃》的要求,原則上不再強制要求保留煤礦技改擴能,規劃要求技改擴能的煤礦可由企業根據自身資源、資金條件和市場情況自主決定,或選擇關閉退出,但技改擴能的煤礦必須實行機械化才能核增生產能力;在建煤礦項目應按一定比例與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掛鈎,已完成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的在建煤礦項目應由省煤炭管理局予以公告。
(二)繼續淘汰落後產能和有序退出過剩產能。
1. 重點關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類落後小煤礦,對產能小於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依法予以淘汰。
2. 屬於以下情況的,通過給予政策支持等綜合措施,引導相關煤礦有序退出:
(1)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具有強衝擊地壓等嚴重災害隱患,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的煤礦。
(2)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開採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煤礦。
(3)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資源枯竭、資源賦存條件差的煤礦;不承擔社會責任,長期欠繳稅款、兩權價款和使用費、礦山環境治理備用金和社會保障費用的煤礦;其他自願退出的煤礦。
(4)要繼續保持關閉退出高壓態勢,引導小煤礦退出關閉。按照省政府批准《株洲市保留煤礦一礦一策規劃》的要求,6萬噸/年的礦井到2020年底之前要全部引導有序退出,整改不能達標的,應予以依法關閉退出。
3. 探索實行煤炭行業“存去掛鈎”;除工藝先進、生產效率高、資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強、環境保護水平高、單位產品能耗低的先進產能外,對其他保留產能探索實行“存去掛鈎”,通過重新確定產能、實行減量生產等多種手段壓減部分產能。
(三)推進企業改革重組轉型。鼓勵發展煤電一體化,引導大型火電企業與煤炭企業相互持股。鼓勵發展煤炭洗選加工轉化,提高產品附加值;按照《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有序發展現代煤化工。鼓勵利用廢棄的煤礦工業廣場及其周邊地區發展現代農業;加快煤層氣產業發展,合理確定煤層氣勘查開採區塊,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處理好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地區資源開發利用問題,有效利用煤層氣資源。開展低濃度瓦斯採集、提純和利用技術攻關,提高煤礦瓦斯利用率。
(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嚴厲打擊證照不全、數據資料造假等違法生產行為,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有效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安全費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
(五)嚴格控制超能力生產。全面實行煤炭產能公告和依法依規生產承諾制度,督促煤礦嚴格按公告產能組織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改。引導企業實行減量化生產,從2016年開始,按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產能,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各煤礦企業將編制的不超過276個工作日實施方案報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
(六)嚴格治理違法違規建設。對基本建設和改造升級手續不齊全的煤礦,一律責令停工停產,對拒不停工停產、擅自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實施關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產要素採集、登記、公告與核查制度,落實井下生產布局和技術裝備管理規定,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並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關部門要聯合懲戒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
(七)嚴格限制劣質煤使用。完善煤炭產業發展規劃,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項目,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有關規定,明確部門職能分工,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協調、統一監管,嚴格控制外省外市劣質商品煤入株。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強獎補支持。嚴格按照《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煤炭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南省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企〔2014〕54號)獎補政策,實行分級負擔,針對全市有序退出過剩產能的煤礦,繼續按照我市前輪落後小煤礦的50萬元/礦的獎補標準進行獎補,主要用於對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中的人員分流安置。使用專項獎補資金要結合當地任務完成進度、困難程度、安置職工情況等因素,實行梯級獎補,對因小煤礦關閉退出造成財政困難的縣市,市財政在安排轉移支付時要統籌考慮。
(二)做好職工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要把職工遺留問題的處理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持企業主體作用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細化措施方案,落實保障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特別是針對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計畫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完善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政策,支持銀行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度,支持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企業併購重組,鼓勵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創新產品和投資方式,參與企業併購重組,拓展併購資金來源。嚴厲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對經營遇到困難但經過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仍能恢復市場競爭力的骨幹煤炭企業,要加強金融服務,保持合理融資力度,不搞“一刀切”。
(四)盤活土地資源。支持退出煤礦用好存量土地,促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煤炭產能退出後的劃撥用地,由地方政府收儲;收儲地處置後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於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騰讓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五)其他支持政策。加快推進國有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儘快移交“三供一業”,解決政策性破產遺留問題;改進國有煤炭企業業績考核機制,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科學合理確定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嚴格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省領導、市負責、縣落實”的工作機制,由市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領導小組承擔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職責,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全面負責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各產煤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職責,相應成立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將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列為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職能部門具體抓的工作機制,按期完成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任務。
(二)明確職責分工。市安監局負責全市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組織實施工作,並對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發改委負責向省發改委匯報整體方案,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市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獎補辦法;市政府經濟金融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過程中的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監督執行省國土資源廳制定的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返還辦法;市國資委負責協調指導株洲市桃水煤礦是否關閉及遺留問題,制定落實關閉礦井職工安置方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落實國有煤礦關閉礦井職工安置的政策,做好去產能縣市區國有煤礦職工創業和就業扶持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對接國家、省政府政策,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三)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將各縣市區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目標落實情況,作為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重要意義和經驗做法,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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